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辽政办发[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一些部门重复分散设置账户,避开了财政的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从制度上、机制上、源头上解决当前财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争取“十五”期末,在我省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辽财会〔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会〔2018〕17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为推进《政府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8年5月8日辽宁省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工作方案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制度》),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组织《制度》的宣传培训为抓手,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全面了解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创新和突破,深刻理解“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全面树立权责发生制理念;以组织专家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和工作指导为推手,推动《制度》全面落地,实现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统一,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全面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制度》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等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周强副厅长担任,成员由会计处、预算处、国库处、综合处、资产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建处、农业处、社保处、债务处、财政监察一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处,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沟通协调及相关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2日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辽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4〕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既推动当前稳增长,又促进长远调结构,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有效投资。
制定实施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意见,及时发布《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14年本)》。
全面清理和规范与项目审批相关前置要件及其条件,出台差别化支持有效投资、合理投资政策,鼓励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有效投资力度,推进关系全局、带动性强的重大在建工程的建设。
提出我省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更大程度地吸纳民间资本参与投资。
二、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对有优势、有潜力、有市场的产品,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对新增产能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
鼓励制造业增产增效,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各市政府可根据本统筹地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给付的前提下,确定在2015年底前对困难企业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幅度。
三、帮助企业扩大销售。
组织企业开展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在沿海发达地区举办辽宁轻纺等消费类精品秋季展销会,组织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对接配套、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展销会。
四、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
2014至2015年,将新建企业纳入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五、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进一步梳理国家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在政策允许、财力可能的范围内,阶段性缓征部分涉企收费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9366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4.png)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1〕5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决算的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后,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以下达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部门决算批复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批复内容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财务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部门决算批复内容。
第七条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一)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a037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80.png)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225e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01.png)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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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
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
通过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公共性、公益性投入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速。
第五条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
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本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需要,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六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