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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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2]54号)(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

([1996]21号、[1996]184号)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1982]127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1]63号)(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中发[1982]9号)(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1982]54号)(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1982]54号)(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辽宁职工丧葬费与抚恤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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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辽人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1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人薪(1986)13号)
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服务站、火葬场、公墓、殡葬管理所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考虑到殡葬工作条件特殊,为了鼓励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还可给他们加发特殊行业津贴。

津贴标准,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30元,最多不超过40元;市县还可以低一些。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适当安排。

在安排津贴标准时,应按接触尸体的程度划分档次,有所差别。

各地新定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月份起执行。

所需津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担。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以后,原来实行的类似性质的岗位、保健津贴予以取消。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模范地执行《殡葬职工守则》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办法,请抄送我们备案。

——结束——。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86)财文字第27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

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结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2012-11-12 11:33:57)标签:分类:百科知识龙城区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费计发基本工资杂谈(一)发文机关:朝阳市人事局;朝阳市财政局发文时间:2008-5-6发文字号:朝人事发[2008]16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全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1655)元,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辽人发[2005]5号)的规定,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3550元调整到4965元;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7100元调整到9930元。

二、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辽人发[2004]8号)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592元调整到828元;被评为二、三、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调整到662元。

(二)朝人事发[2008]17号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和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
在辽宁省,丧葬费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维
护社会风气,辽宁省政府近期出台了最新的丧葬费用标准。

本文将对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

首先,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辽宁省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城市和农村地
区分别制定。

在城市地区,丧葬费用包括殡仪馆服务费、火化费、丧葬用品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而在农村地区,丧葬费用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等,同样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丧葬费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对于丧葬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费。

同时,丧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

再次,辽宁省政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
收费等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节约、文明的丧葬观念,提倡绿色、简约的丧葬方式,降低丧葬成本,减轻家庭负担。

最后,作为市民,我们也要提高丧葬费用的意识,合理规划家庭丧葬事宜,选
择合适的丧葬服务机构,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辽宁省丧葬费最新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丧葬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维护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关注相关政策,合理安排丧葬事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

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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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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