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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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辽政办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贴息经费支付情况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含高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统一管理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确认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资格的函(辽财库函〔2010〕936号)辽宁省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沈阳市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直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盛京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辽宁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结果的通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和《关于申报代理省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函》(辽财库函〔2010〕131号),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对中国银行等十三家金融机构进行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技术条件评审。

经审核,中国银行等下列十二家金融机构符合代理辽宁省省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要求,现予以确认代理资格: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

请上述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财办〔2009〕508号)要求,认真履行有关协议,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结束——。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53号)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沈财库[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财库[2009]77号)市直预算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二OO九年二月六日沈阳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结算风险,根据《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08〕4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改革的必要性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属于银行卡范畴。

实施公务卡管理制度,是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行公务卡改革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内在要求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是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现象仍然存在,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盲区,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1 / 1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金[2002]5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26
【实施日期】200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财金[2002]57号2002年4月26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61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7月9日至27日对你行沈阳分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财务收支方面2000年度你行沈阳分行职工福利费超支1,200,833.79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325,868.24元;营业部职工福利费超支911,228.92元、工会经费超支149,901.31元、职工教育经费超支20,350.4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辽政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0日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4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2-18 被阅览数:428 次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发[2010]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使之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2011年,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重点对象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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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

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

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

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发生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变更和撤销事项时,省直单位应及时到财政厅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的备案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省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所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

具体单位包括:与省财政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预算单位);与省财政没有资金缴拨款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直预算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以下统称省直其他单位)。

第三条省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实行财政审批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
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省直其他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直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直单位应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需开立账户的商业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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