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地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征收规费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征收规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24
•【字号】辽地税发[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征收规费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地税机关各项规费征收,统一全省地税机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地税机关征收各项规费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留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保留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三、取消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由地税机关代征的各种地方规费。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xls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5f0b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1.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1999年1月13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做好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工作,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5)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逐步分离,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各市办学企业可与所在地市政府协商分离事宜。
分离工作的重点是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135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省重点扶持的60户大企业和经批准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
分离企业办学的范围是企业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普通高中。
企业办的电大、职高、技校、成人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学校暂不移交。
二、办学企业按照属地办学的原则,将所办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区政府,由教育部门归口管理,校产资源(包括现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按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总体无偿移交,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辽政发(1995)38号文件下达之前的在册实有人数,核定人员编制,在职专任教师经所在地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划转。
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排,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负责管理。
被分离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加快住宅建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建发﹝1999﹞117号【发文日期】1999-09-06【实施时间】1999-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局、开发管理办公室)、计委、财政局、地税局、土地局、物价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经省政府周总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精神,不失时机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大租金调整力度,调整库仑定律建设相关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发展房地产金融,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规范房地产一级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降低住房造价和售价,扩大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拉动经济增长。
(二)住宅建设发展目标:1998年至2002年,全省住宅建设计划投资854亿元,竣工住宅82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投资548亿元,竣工经济适用住房6560万平方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行﹝1999﹞223号【发文日期】1999-08-17【实施时间】199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辽宁省地方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教育费的征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
第三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率为1%。
第四条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计算公式:应缴地方教育费费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1%。
第五条地方教育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方教育费的征收范围和征免政策均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辽财预字[1999]243号第三条的规定,地方教育费的征收部门按实际征收的地方教育费的4%应提取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支出返还给征收部门,专项用于地方教育费征管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地方教育费的计划,会计、统计等有关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使用管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文 号】辽财非 (2016)415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自20I6年9月1日开始。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9日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笫三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笫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笫六条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f6b566caaedd3383c4d370.png)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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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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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征
地方教育费的通知
【标 签】开征地方教育费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财文字﹝1999﹞106号
【发文日期】1999-03-23
【实施时间】1999-03-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教委:
为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
发[199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是地方教育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
二、地方教育费以缴纳人应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比例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并及时上缴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重点用于当地政府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
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确定,企业对办学经费的投入可逐年递减,5年后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对尚未把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将征收的地方教育费返还办学企业。
四、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
企业收到的地方教育费返还款,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地方教育费返还款"细项。
五、地方教育费要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对
地方教育费要专款专用。
六、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从实际征收的地方教育费中提取4%的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地方教育费征收工作开支。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