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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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84号)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你局《关于制定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报告》(新广电[2006]131号)收悉。

根据国家广播影视数字化推进的战略规划和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及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价格听证的建议,结合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计费办法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以每个电视接收终端为计费单位。

(一)在整体转换过渡期内,新疆广电网络公司向有线电视居民用户每户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用户再使用第二个接收终端时,能按协议要求使用的用户,新疆广电网络公司仍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二)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福利机构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时,新疆广电网络公司按协议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三)其它用户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时,机顶盒、智能卡自行购买。

(四)整体转换过渡期后(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有线电视用户,机顶盒、智能卡自行购买。

二、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见表)┌───────────┬──────┬───────┬────────┬──────┐│地区│乌鲁木齐市、│各地州所在市及│和田市、阿图什市│国家级贫困县││项目│昌吉市│各县级市│、全疆各县│的农牧区│├───────────┼──────┼───────┼────────┼──────┤│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5元│24元│20元│15元││(每终端每月)│││││├───────────┼──────┼───────┼────────┼──────┤│过户手续费(每户每次)│10元│10元│10元│10元│├───────────┼──────┼───────┼────────┼──────┤│ 报停费(每终端每月)│5元│5元│5元│5元│└───────────┴──────┴───────┴────────┴──────┘(一)以上收费标准,只对数字化整体转换的用户收取,未进行整体转换的用户和未纳入新疆广电网络公司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及地区,不执行此标准。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1.17•【文号】教民厅[1992]17号•【施行日期】1992.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1992年11月17日教民厅〔1992〕17号)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普通高等学校开设了民族预科班。

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至1991年底,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和6个部委所属的近百所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有效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大学新生入学的起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的任务是: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文化基础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汉语文、数学和外国语等基础学科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他们进入高等院校本、专科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要注意面向边疆和农、牧、山区定向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如无考生进入最低分数线,可由当地推荐,经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干名。

三、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需要加强汉语文学习的,最多不超过二年。

预科后的所学专业,应在预科招生时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变动。

预科学生实行淘汰制,学生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举办预科的学校和接受学生的高校共同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学习成绩合格者,可直接升入有关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不再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不合格者退回原地。

四、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校民族预科教学规定的要求和民族预科班学生的重点,制定适用的教学计划,编写预科秒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国家教委要组织力量,在“八五”期间内,编写预科主干课程教材,供各高校选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
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新人函[2006]185号)收悉。

鉴于绿化工、花卉工、果树工等工种在培训考核当中必须利用活体乔木,不能重复使用以及考核场地不固定等特点,经对所消耗的材料、场地等费用调研审核后,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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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监管仓库配合公检的条件,加强对棉花在库公检的监督管理,提高公检结果的准确性、信誉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七)部分修改为:“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在办公室、磅房和棉包扫描、测水、杂质检验等工作区内实现互联网络覆盖,能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二、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中的第(十)部分修改为:“设专人管理仓库的监控等信息设备,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监控等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三、增加第二十一条“监管仓库应建立杂质检验全程记录制度。

要在杂质检验室安装视频设备,监控视频必须覆盖杂质检验作业全景,确保杂质检验全部过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3个月以上”。

四、增加第二十七条“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应加强仓库监控、杂质检验等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仓库存在设备配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监管仓库应立即整改”。

五、第三十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中的第(十四)部分修改为:“不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少数名民族可以享受哪些加分的政策,新疆的少数民族有哪些加分政策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新疆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4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初步设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教材价格,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642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测算中小学教材,各年级具体教材价格见附件。

鉴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已于5月底完成了征订工作,8月初课本已送至学校的实际情况,2007年秋季学期,对已征订的教学用书可按自治区2004年规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2008年春季以后的课本费按现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中取消爱国科普教育和体检费,需体检时根据检查项目按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件执行。

三、杂费标准。

各地、州、市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批转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于本通知相抵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和《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4〕1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城镇中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

学校必须提供固定场所,设有专门床位和配备管理人员,各地(州、市)可按每生每学期200元的最高标准,坚持“自愿、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

2.对设有“一卡通”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住宿学生发放“一卡通”,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3.对设有“校徽”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学生发放,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可以收费的项目。

(二)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代收住宿学生伙食费,按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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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
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
新疆艺术学院,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乌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新疆艺术学院《关于增加艺术类预科学费收费的请示》(新艺院[2009]32号)收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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