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实务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问题和思考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经济与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杨二鹏 河南省滑县检察院技术科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些先进的技术已经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各级的检察机关来说对嫌犯的审问时需要进行讯问同步记录,这就需要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上要能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主要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就其问题成因加以分析,最后探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策略,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285-01一、引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讯问制度也有了相应的改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侦查机关对嫌犯以及被告人讯问中,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段时间的完整客观录音录像的记录。
通过这一方式就能够保证讯问的公正性,对案件的查清也有着重要依据,加强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实际就有着重要意义。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分析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着诸多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讯问是获得证据最为重要的措施,以往的书面记录是通过人工实施记录的,由于在记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就在实际中会出现为能够详细记录就要将讯问的速度放慢,有的不能完全将讯问的内容记录下来,还有是重复的讯问等问题[1]。
而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下,就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同步性上比较强,能够准确的记录嫌犯供述,从而对讯问笔录的缺陷得到了有效弥补。
另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规范化也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诬告侦查人员。
通过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成果的固定就这保障,以往的讯问笔录是在封闭环境当中进行的,所以人们对笔录的准确性就会存在着怀疑,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情况也比较容易出现,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实施就能够在公正性上得到保证。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
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
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
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一 一
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慧摘要: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采随案移送法律依据的缺失,并使得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无门的窘境。
故本文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留存备查制度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关于录音录像调取的现行规定,寻求有助于辩方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方式。
关键词:录音录像;监察调查;查看调取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67-0002一、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仅在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此条规定虽然拓展了录音录像的范围,且在内容上更加严格,但监察法并其他涉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例如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是否应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可否申请查看调取等。
由于监察调查过程的封闭性,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不被允许介入,而且后续也难以和监察机关直接取得联系进行有效沟通调取录音录像材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进一步解释称:“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这条解释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进行随案移送,这使得辩护律师无法从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直接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
因此需通过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而此方式一方面属于间接沟通,沟通不流畅且沟通效率低下;而另一方面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可能涉及国家或单位秘密,监察机关常以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泄密风险,拒绝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在司法系统中,案件审理是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情况。
其次,有时候判决结果可能会偏向一方,缺乏公正性。
此外,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也有出现漏洞等问题。
二、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1.人力资源不足:目前,我国法院面临着大量未解之案和诉讼纠纷,但员额法官数量较少,导致了办案能力与繁重任务之间的矛盾。
2.程序设计复杂:目前很多案件都需要经历预立管辖制度下立案阶段、“三转”程序(指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当庭询问笔录和取保候审确认书)、开庭阶段等各个阶段才能最终进行裁判,这些繁琐步骤增加了整个流程的时间成本。
3.信息化水平落后:还有部分地区没有配备完善的电子设备与网络基础,并无法将繁琐办事手续简化、快速办理。
这也导致了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判决结果偏向一方的原因分析:1.司法不公问题:一些地区可能存在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行为,对某一方进行非法优惠或者歧视待遇。
2.证据获取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收集和保全合适的证据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3.技术设备欠缺:目前我国在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着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无论是专业知识培训还是先进设备配置都需要更大投入与改善,以满足司法需求和提高审理效率。
四、解决办法及建议: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通过增加员额法官数量、招聘专业化辅助人员等方式来增加队伍规模,并针对相应领域提供必要培训和磨炼机会,以提升案件处理能力。
2.简化诉讼程序:对于一些繁琐程序的阶段,可以考虑通过引入电子诉讼、在线庭审等方式进行改革。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审理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3.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司法信息化系统,确保各个地区都能快速办理案件,并实时更新信息。
同时鼓励法院适应更好的技术设备配置。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
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
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
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
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②通过辩护律师就该案中录音录像材料的简单陈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运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本案来说,对于检察院自侦的贪污受贿等案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录音录像③,而本案只是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了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悖于现行法律规定;其次,整个的讯问过程中只有录像但没有录音,而且有的录像画面也极不清晰以致影响观看,表明录音录像制作过程的不规范、不严谨;再次,该案法官对录音录像的审查采取的是开庭之前召集控、辩(辩护律师)双方至法院共同观看录像带的方式,而犯罪嫌疑人本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这种审查方式是否合乎法理还有待研究;最后,法官在看完这些录像资料之后认为整个讯问过程侦查人员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明显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即使没有声音,即使不完整也可以认可它的合法性,据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法官的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五篇模版)

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五篇模版)第一篇:自侦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法律依据调查报告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
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
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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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务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问题和思考
随着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侦查阶段使用录音录像措施案件的范围、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保存、使用和违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新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然而目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运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进行。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讯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之间存在不一致、不全程、不同步。
虽然《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但实际操作中同步录音录像普遍从正式问话开始录制,至讯问所问问题完成结束,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步入审讯室开始,缺少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宣告权利义务以及犯罪嫌疑人确认笔录、签字按印的过程记录。
此外,同时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相比,有多记、漏记、错记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比如,在涂某贩毒案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关于毒品来源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为“问:你当时购买的什么毒品?是冰毒还是?答:嗯。
问:告诉你多少克?答:19.44.问:每次都是用小红包包着?答:(沉默)问:初几记得不?初十不?答:嗯。
”而在当次笔录对应的记载则为:“问:将你购买毒品的过
程讲下?答:2015年2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梁某打电话问我是否需要毒品,我们在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见面,我打的过去以500元的价格从梁某手上购买约5克冰毒。
2015年2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我打的来到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以500元的价格从梁某手上购买约5克冰毒。
今天晚上我和梁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9点左右,我打的来到平和堂附近的马路边上,从副驾驶室的窗子递给梁某1200元现金,梁某给我一个小红包装的19.44克冰毒”,笔录中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关键事实未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有体现。
二是讯问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同步录音录像现实,部分讯问无法保障全程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在讯问室,出现一名办案人员具体负责讯问,另一名办案人员不时进出执法办案区的情况,部分讯问协警、书记员等非执法人员参与讯问。
同时,讯问过程中,讯问人的用语不规范,容易出现类似“你这个案子不大,说出来早点回去”、“问:毒品呢?不能说白送”、“你不能说光自己吸食,也要赚一点啊?”的提问方式。
部分案件先突破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亦有体现,在审查过程中时有发现讯问人拿着打印好的笔录进行讯问,讯问完成后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字按印的情况。
(二)制作保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不高。
出现侦查机关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非对应案件录音录像、无法打开、打开后画面模糊、只有画面没有声音、声音较小或者有杂音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固证的效果。
二是侦查机关在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规范。
一般不密封、不签名、只注明案件名称和讯问次数的情
况,并且只拷贝一份附卷,在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将该份同步录音录像原件一同移送,缺乏对光盘介质的有效保护,光盘保存期限将会大幅缩短。
当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出现声音画质不清晰或者拷贝错误时,录音录像设备中的文件早已被覆盖。
(三)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方式粗放甚至不审查。
目前,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均会移交至少一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但是,在检察机关、法院审查案件时,常常出现不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或者走马观花审查的情况,同时,审查报告的叙写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表述仅是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一笔带过,对录像的程序、内容没往往没有详细叙写。
二是律师阅卷时申请查看、拷贝同步录音录像阻碍重重。
目前,对于辩护人提出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各地司法机关没有统一的规定,往往以不是证据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进行拒绝性答复。
今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辩护律师要求查看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场所查看。
”对辩护人要求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有了确定性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未给出批准时间限制,同时,对于辩护人复制、拷贝同步录音录像仍无确切规定。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