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成功代理离婚案件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武汉民事诉讼法院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武汉民事诉讼法院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武汉民事诉讼法院的收费标准是离婚案件每件收50到300元的诉讼费,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诉讼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十元的诉讼费,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在100到500元,所以,民事纠纷的具体原因会影响到法院收费标准。
▲武汉民事诉讼法院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法律界,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2023年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案例,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一、刘强东性侵案2018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指控性侵。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刘强东本人也公开否认。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明尼苏达州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刘强东。
此案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程序公正等问题的讨论。
二、翟天临学术不端案2019年,演员翟天临被曝出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问题。
此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学术成果的审核。
最终,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留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法律援助等问题的讨论。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陈世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也促使日本警方提高对留学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西安女子坠楼案2019年,西安一名女子在乘坐电梯时坠楼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被追究责任。
此案也提醒人们关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五、浙江“教科书式老赖”案2018年,浙江一名男子因欠债被列为“老赖”,其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此案引发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执行力度等问题的讨论。
最终,该男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诈骗案2019年,拼多多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被曝出涉嫌诈骗。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商家被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四川“黑校车”事故案2019年,四川一名幼儿在乘坐“黑校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刘旭、武汉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旭、武汉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朱金梅【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朱金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旭;武汉市民政局【当事人】刘旭武汉市民政局【当事人-个人】刘旭【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民政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旭【被告】武汉市民政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复议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刘旭、刘俊两人共同就涉案小区业委会选举事宜举报后,江岸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刘俊、刘旭行政举报江岸区二七街道办事处违法成立地铁鑫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问题的回复》、《关于刘俊、刘旭行政举报江岸区二七街道办事处成立“地;地铁鑫城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指导小组”“地;地铁鑫城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个非法组织的回复》。
刘俊对上述两答复不服,向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刘旭对上述两答复不服,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江岸区人民政府在先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因复议涉及相同举报人及相同事项,在江岸区人民政府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市民政局是否进行行政复议对刘旭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刘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崇阳最有名的律师打离婚案例

湖北崇阳最有名的律师打离婚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石城镇xx村。
被告揭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石城镇x村。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xx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xx年xx月x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19xx年x月xx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
共生育两个小孩,现己成年。
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因感情不和,长年长期分居。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确已完全破裂。
先后两次起诉至崇阳县人民法院,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之诉。
都未予以支持原告之请求。
20xx年xx月xx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崇民初字第8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0xx年xx月xx日,崇阳县人民法
院以(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
此致
崇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代理律师:潘xx137xxxxxxx
二0xx年xx月xx日备注:本律师接受本案后,现法院已经判准原、被告离婚。
梅某、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辖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审理法官】张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梅某;谭某【当事人】梅某谭某【当事人-个人】梅某谭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1:11:12【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梅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梅某上诉称:上诉人梅某已提供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一直居住在武穴市××镇××村××号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谭某于2019年11月19日起诉,上诉人梅某己经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22号Y19栋2单元702室居住,而是在武穴市××镇××村××号,故上诉人梅某经常居住地不在武汉市江夏区。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上诉人梅某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个人】毛某范某【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艳程华玉杨凌刘婉【代理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按份共有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当事人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条文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如欲推翻,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张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欣骆朝辉胡丹丹【审理法官】叶欣骆朝辉胡丹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雷某【当事人】张某雷某【当事人-个人】张某雷某【代理律师/律所】杨璐佳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彭亚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璐佳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彭亚龙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璐佳彭亚龙【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于诉争105万元的组成张某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诉争105万元的组成张某并无异议。
雷某母亲转款30万元应属于雷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虽然张某已向雷某转款7万元,但并不能据此就判断在双方离婚时雷某就明确知晓张某的银行卡上,该笔款项仍有结余。
对于张某工资收入6万元,亦是同理,并无证据证明雷某在离婚时明确知晓该笔款项的存在。
故雷某在离婚后,在另案的审理中发现的共同财产应予以依法分割。
原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125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16:5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张某与雷某原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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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
原告听力不好,社会认知能力差一些,在瞒着原告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领了结婚证。
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结婚证也撕了,双方感情很不好。
婚后被告仲秋节、春节也未给原告娘家送节礼。
2010年11月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原告头上起了一个大包,原告96岁的爷爷被吓得在沙发上躺了十几天。
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到现在,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
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
肖小勇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原告在被告的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
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
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被告还在家里乱打乱砸,撕烂结婚证,过节被告也不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
双方感情很不好。
原告父亲住院期间,被告还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96岁高龄的爷爷也被当时场景吓坏了。
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原告才告诉家人她经常挨打,自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尽半年,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
被告还发短信用非常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从短信内容也看出被告同意离婚。
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
能,为结束这已死亡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离婚。
二、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前嫁妆应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具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原告不应返还彩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笔者代理原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允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注: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没有感情破裂的允分证据,如调解不好,法院一般判决不离。
律师代理原告,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