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一)经常性收入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辽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用药,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暂不单独实施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采购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并承担采购工作,利用其非营利性的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等服务。
第七条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辽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引言概述: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基本药物进行统一规划、供应和使用的制度。
为了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质量,各级政府普遍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1.1 目标导向:补助资金应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政策导向进行分配。
1.2 区域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
1.3 绩效考核:将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更多的补助资金。
2. 考核指标的确定2.1 基本药物供应:考核地区应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包括药品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方面。
2.2 药品质量:基本药物的质量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因素,考核地区应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2.3 药品价格:基本药物的价格应合理,考核地区应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
2.4 药品使用:考核地区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基本药物得到合理使用。
3. 考核流程和方法3.1 数据收集:考核地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考核标准: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3 考核周期: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发放和使用。
4. 考核结果的应用4.1 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进行督促和整改。
4.2 资金使用监管: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4.3 经验总结和分享:考核结果可用于经验总结和分享,帮助其他地区改进和提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水平。
5. 问题和挑战5.1 数据收集和统计:由于各地区的数据采集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可能存在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考核原则1. 客观公正:考核应基于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确保公正公平。
2. 科学合理:考核指标应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
3. 激励约束: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4. 可操作性:考核方案应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管理。
三、考核内容1.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等情况。
2. 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核算等情况。
3.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情况。
4. 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等情况。
5. 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考核方式1. 听取汇报:通过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汇报,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账目、记录等资料,核实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
3. 现场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实际情况。
4. 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结果运用1. 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奖励优秀单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帮助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4. 调整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合理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5. 追究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总结与展望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考核工作,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1. 概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供覆盖全民基本药物需求的经费支持。
它在改善公众的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 基本药物清单基本药物清单是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定期修订。
基本药物清单通常包括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急慢性疾病的治疗所需的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基本药物清单中列出的药品的费用,以保障公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扩大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以满足公众对更广泛药物需求的需求。
目前,除了支付基本药物清单中的药品费用外,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还可覆盖以下几个方面。
3.1 慢性病药物慢性病是当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挑战之一,而慢性病的治疗需要长期用药。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已经扩展到一些常见慢性病的药物,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不仅能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能鼓励患者积极治疗,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3.2 儿童用药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其健康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生长发育及生理特点的不同,儿童对药物的需求与成人存在差异。
为了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到儿童用药领域。
这包括儿童感冒药、儿童维生素等。
3.3 基本诊疗设备除了药物费用外,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还可以用于购置基本诊疗设备。
这样一来,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更全面、更高质量的诊疗服务,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就医体验和医疗水平。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诊疗设备的采购,也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的扩大对于改善公众的健康水平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1—(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1.3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分配2.1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需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
2.2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3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分配。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费用;(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奖励;(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设备更新改造等能力提升项目;(4)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培训、评估等费用;(5)其他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相关的支出。
3.2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和福利;(2)购置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无关的设备;(3)其他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4.3 审核通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本药物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督管理5.1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5.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补助资金。
5.3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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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同时,统筹考虑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综合改革的绩效考核结果等工作业绩情况。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转移支付资金。
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省提前下达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转移支付资金。
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