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期间涉税业务的财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齐洪涛2010-10-26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
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
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表一:金额单位:万元序号年份事项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1管理费用(开办费)5603001002管理费用(其他)10001000100010003000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原《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此通则已于2006年12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期财税处理,干货!

开办期财税处理,干货!今天小民企编带大家学习企业开办期的财税处理,一起看看吧~一、筹建期(以下也称开办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筹建期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无形资产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登记费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开办期的界定税法规定:税务上仅有国税函[2021]79号《关化工企业亍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及“企业从事生产之前迚行筹办活劢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折氏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因此可见筹建期截止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但对开始日暂无有效文件明确。
会计规定: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等同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贩建成本的汇兑不损益和利息支出。
实务中会不能一刀切,要区分不同金融行业的行业具体来识别:1.商业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正式开业营业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实务一般是指试运营试运行合格期间)2.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或者达到设计大批量生产生产合格证的日期的,或开具正式第一张发票,得看具体情况来识别判断。
3.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交付使用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清污目前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采用打桩开始作为开办期结束日,也有部分企业采用改用取得营业执照日期作为开办期结束(从时间来看还是有些早)三、王颖颖的开支范围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倡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缴付的各种缴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互相关照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秘书费和筹办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由兹古由姆利、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常见的涉税问题及处理某企业于2011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
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企业筹办处、投资方或经办人名称等)。
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初创期筹办费财税处理方法

企业初创期筹办费财税处理方法企业的初创期包含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企业筹建期将如何界定呢?在企业筹建期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财务及税务上的处理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企业初创期的一些费用处理的方法。
一、筹建期与建设期概念区分首先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企业的初创期分为哪几个部分:1、建设工期(建设期)一般是指从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开工之日,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
建设期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生产准备、设备调试、联合试运转、交付使用等阶段。
2、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从一定程度上讲,筹建期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建设期对工程来说的。
二、建设期账务处理的思路对于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存在法律上的筹建期,在财税处理上不能采用筹建期有关规定,应按照财税规定进行处理。
但对于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来说,建设期必定存在,建设期长短由企业实际工程进度、建筑总量大小等因素决定。
对于一般规模的工厂,建设期应该在2年左右,也可能更长一些。
工业企业等建设期较长企业,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周期较长,开业前几年很难获得较高利润。
基于这个前提,建设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该尽可能后移,以保证成本支出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开办费的列支范围筹建期的支出与其他期间一样,也需要根据支出的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 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
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财税处理2022- 12-30 8:59 中国税政网【大中小】【打印】在我国关于开办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向来不很标准、也不完善。
开办费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会计制度、会计准那末对开办费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屡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先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那末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辟企业实际情况,对开办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发展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定义与开支范围〔一〕开办费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费用,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场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依据是: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末?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设立日期。
依据是: 2003 年 11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 号〞〕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第二种观点。
这是由于:〔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均有不同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发展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设立日期为止。
合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开支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开支范围发展了归纳,普通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支出与不能计入开办费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费用〔1〕筹建人员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1)开办费确认:将开办费收入确认,会计科目为“其他收入”。
2)编制发票:根据开办费的收入确认,编制相应的发票。
3)填制凭证:将开办费收入、发票等收入文件登记和归档,并填制凭证。
税务处理:
1)核实税收:核实发票中的税收金额是否准确,如果不准确应当及时重新填制发票。
2)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开办费相关税务登记,如果有需要也可以申请企业税务登记。
3)纳税申报: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注:不含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
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
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表一:金额单位:万元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901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开办费直接进入损益,而不再进行资产化,不计入递延资产中进行分期摊销。
这样甲企业的历年盈亏情况如表二:表二:金额单位:万元二、税务处理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最新整理关于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docx

最新整理关于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关于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国税发[1995]xxxx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xxxx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xx]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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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期间涉税业务的财务处理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
所得税计税基础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或给企业带来税务风
险,必须特别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
理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
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
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②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
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③应取得符合要
求的扣税凭证;④业务发生及扣税凭证时间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业账面上按
固定资产核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
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
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
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为建造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一是为安
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
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
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
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
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
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以票控税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
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
[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中,要
兼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统一,尽量避免在建设期就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
然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因时间跨度较长,会给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带来不便。当基本建
设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现行税法不一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即“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
法规规定为准”进行处理,会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和《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建设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
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
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
1.建筑营业税发票的取得。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为该付款日,而不论款项是否按时收到。
③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工程完工前为实际
收到款项的当天,工程完工后为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施工企业就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有依法索取发票
的主动权,可以采取有发票才付款的办法强制取得发票。不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九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可能要
受到处罚。尤其是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定设法取得工程的全额发票,当然包括建设企业
预留的工程质保金的数额。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购进设备、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接受其他劳务、服务时,一律取得
正规发票。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还要有验收单、入库单、领料单。企业自制工资册,要
有用工合同及考勤记录作依据,工资数额符合规定的原则,超过起征点的要代扣个税,工
资单要有领导审批和领款人的签字。
有些费用,如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征地时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无法取得发票,要将拆迁办或村委会、企业、接
受补偿人三方鉴定的补偿合同,接受补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的收据作为付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