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泽街道路工程福百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合集下载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PPP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目录一、项目前期费用 (2)1. 项目建议书及审批费用 (3)1.1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 (4)1.2 项目建议书审批费用 (5)2. 规划设计费用 (6)2.1 规划设计编制费用 (7)2.2 规划设计审查费用 (8)二、项目咨询评估费用 (9)1. 咨询评估机构选择费用 (10)1.1 评估机构招投标费用 (12)1.2 评估机构选定费用 (13)2. 咨询评估服务费用 (14)2.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 (16)2.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费 (17)2.3 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费 (17)三、土地及拆迁费用 (19)1. 土地购置费用 (20)1.1 土地购置费 (20)1.2 土地整理费 (22)1.3 土地保证金及税费等附加费用 (22)2. 拆迁补偿费用 (23)2.1 拆迁调查评估费用 (24)2.2 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25)2.3 房屋征收管理费用及奖励机制费用等 (26)一、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费用,以及相应的评审和论证费用。

项目初步设计费用:涉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制定,包括总体布局、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并需满足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项目环境评估费用:对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获取相应的环保部门批复所需的费用。

项目用地预审费用:涉及项目用地的合法性、符合性评估,以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协调、监督等费用,通常按照项目总投资的百分比计算。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为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如调研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发布、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相关服务费用。

合同条款明确及公证费用:确保项目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公正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其他前期工作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规划、勘察、测量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南府规〔2018〕4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为指导我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路西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留村、那洪村、黄茅坪村、平阳村、白沙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那黄村、平乐村、那平村、坛泽村、良庆社区、龙岗村、新兴村、那廖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原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创新村、围村村、路东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苏盆村、高岭村、居仁村、渌绕村、新团村、新兰村、那马社区、和合村、孟莲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厦翔政征〔2022〕249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涉及征收辖区大嶝街道田墘、蟳窟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3628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厦门新机场东片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城市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36284平方米,仍为村集体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

其中农用地35920平方米,建设用地364平方米。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1.征地包干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

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

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2.社会保障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市政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 5号)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在2020年1月1日前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征地补偿和征收程序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39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24
【实施日期】200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清繁大道A、C段道路
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39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交通局清繁大道A、C段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5〕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7.9447公顷(其中耕地32.53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清市境内集体所有土地41.4158公顷,其中宏路镇高仑村园地1.8626公顷,前亭村水田1.1170公顷、旱地1.2465公顷、未利用地0.1135公顷;音西镇洋埔
村水田2.0900公顷、其他农用地0.4650公顷,珠山村水田5.1400公顷、园地0.1860公顷、其他农用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江津府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第162号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实际,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起草、执行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提前筹备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保障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榕政办〔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榕政办〔2021〕112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以下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以下简称单位房产)。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轻工路(清峰路-佛山大道)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

轻工路(清峰路-佛山大道)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

轻工路(清峰路-佛山大道)改造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为加快我区城市升级进程,完善禅城区交通基础设施,经批准启动轻工路(清峰路-佛山大道)项目建设,需征收道路沿线部分的土地与房屋作为道路改造工程用地,为确保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1.农用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00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00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

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00元。

(三)留用地。

按征地总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由被征地单位提供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及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税费,留用地不纳入政府征地范围,不予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泽街道路工程(福百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福清市清泽街道路工程(福百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用地报批名称:清泽路(西环路至福业大道段)道路工程,下同]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福清市清泽街道路工程(福百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基本原则征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以福清市清泽街道路工程(福百大道-福业大道段)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一)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户数分认定奖励户数和实际居住户数,与户数相关的补助奖励以认定奖励户数为准。

一栋房屋奖励户数原则上认定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得再选择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

(三)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方式,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四、补偿安置”中第(五)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四)产权人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准,或经审批的《用地申请表》、《建筑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产权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补偿安置(一)补偿安置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其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面积只能从一层开始依次往上累积进行产权调换,土地价值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面积比例分摊。

(二)补偿计算。

房屋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土地补偿(专指住宅),经批准的房屋建筑占地土地补偿价格按320 万元/亩;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组成。

埕地、空地的补偿: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320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20 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320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埕地、空地是指房屋四至权属明确、界址明显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后余下的土地。

(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安置原则。

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安置房朝向、楼层不做价格调差具体详见选房细则。

(四)根据本区域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8类22等,其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

装修价值按附表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并视装修新旧程度按附表四折旧率计价。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六)补偿安置及签约程序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含:认定补偿安置建筑、土地面积,认定不予补偿安置建筑、土地面积,认定补偿安置中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面积。

2、选择产权调换或享受照顾购买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房选择(详安置房选房细则)。

3、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计算表,如选择安置房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出入,则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予以明确。

五、面积计算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六、补偿结算(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后,由征收人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1、先予发放的款项(1)搬迁补助费(2)临时过渡费(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1)二次装修补偿款(2)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3)自行过渡奖励金(4)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5)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6)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7)照顾购买面积应缴款(8)等面积产权调换应补缴款(9)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选择安置在未动建安置区的,以上(7)、(8)、(9)面积暂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价格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区相关单价进行计算。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1)公摊面积奖励(2)交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三)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相关款项的发放按如下方式进行:1、先予发放的款项(1)搬迁补助费(2)临时过渡费(3)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补助款项2、选房时结算的款项(1)认定补偿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全部补偿款(2)附属物(含埕地、空地)补偿款(3)选择产权调换部分二次装修补偿款(4)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时签约封房奖励金(5)自行过渡奖励金(6)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建筑占地补偿款(7)认定不予补偿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补偿款(8)照顾购买面积应缴款(9)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应补缴款(10)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面积限制原则按十一、(三)、3执行)选择安置在未动建安置区的,以上(8)、(9)、(10)面积暂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价格按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区相关单价进行计算。

3、交房时结算的款项:(1)公摊面积奖励(2)交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选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结算款项,在正式签约前结清;交房时,结算款公摊面积奖励金与交房时面积误差产生的款项最后结清。

第二部分手续认定七、手续完整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八、手续不完整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一)对年代久远的老房屋(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未经权属登记且确系本人居住使用,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建房证明等有关材料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10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天井及其房前进深不超过3m范围等面宽的埕地、空地按确权划拨土地认定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一,手续不完整的建房户,按权证登记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5%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经镇(街)建房清理(持有有效凭证、且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的,按清理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90%予以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原持有“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经村(居)和镇(街)确认后,在原权证范围内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原权证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本实施方案“九、无手续”的相关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五)在已审批、经镇(街)清理的以及未审批的土地上被认定为临时搭盖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实施突击抢建的,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临时搭盖:1、以空心砖、加气砖、水泥砖为承重墙体;2、以简易钢结构为承重体系;3、以12cm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4、未采用钢筋砼或烧结粘土瓦为屋盖(如:采用铁皮、石棉瓦、油毡为屋盖)。

临时搭盖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建安造价补偿原则上不超300元/㎡;采用18cm或24cm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的,可参照砖木结构二等略低标准给予建安补偿。

九、无手续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一)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二)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四)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视实际情况给予150-300元/㎡一次性搬迁补助。

以上“九、无手续”中(一)至(三)项及(四)项第1、2点,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的非公寓式住宅,以栋为单位,土地、建筑单层认定安置补偿面积以150㎡为限,超过150㎡的,土地部分按征地价4.3万元/亩计算,建筑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含房屋和二次装修重置价,下同)给予补偿。

以上“八、手续不完整”和“九、无手续”中除“八、手续不完整”中第(五)点临时搭盖部分外,所有被认定不予补偿安置的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按征地和建安造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居)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街道会同征迁工作组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部分住宅补偿安置十、补偿计算(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结算: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补偿金额=经认定可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补偿价320万元/亩+埕地、空地面积×相应的埕地、空地补偿价(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属出让土地的按320万元/亩计算,属划拨土地或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320万元/亩的60%计算;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320万元/亩的40%计算;其他未确权和未经市镇(街)两级清理收费的,按4.3万元/亩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