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印发“走出机关、服务基层”结
南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洪人口办字[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昌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人口办字[2010]36号)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开发区(新区)计生办:现将《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四日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便民维权,充分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口和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国人口发[2010]28号)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案》(赣人口发[2010]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集中治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开展文明执法,推进便民维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在全系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因计划生育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有新的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文号】国卫办家庭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我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新要求,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系统升级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可从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代章)2018年3月29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服务管理信息,建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的报送、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标准和规范。
一、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对象范围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将其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相应的服务管理信息:(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国卫流管发[2015]6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5〕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5部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现就在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开展宣传倡导。
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分子的影响以及服务阵地的传播作用,并充分利用每年的5月29日计生协会员活动日、4月7日世界卫生日、7月11日世界人口日等卫生计生纪念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向流动人口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政策以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健康知识,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卫生计生宣传品,让广大流动人口充分知晓政策和应享有的权利,有效提高流动人口保健意识和获取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意识。
(二)了解现实需求。
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需求,紧密围绕流动人口的特点。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要求,促进出生人口、育龄妇女等人群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统计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服务管理责任,提高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服务管理对象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现役军人外)的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居住在我省6个月以上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口。
二、服务管理内容(一)应用山东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已婚和有生育现象育龄夫妇档案。
(二)核实上报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迁移、流动、奖扶、特扶、死亡等变动信息。
(三)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四)开展人口动态监测。
三、服务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统一、覆盖全面、便民共享的原则实行常住地统计管理,开展人口监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有卫生健康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村(居)以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
(一)单位管理单位管理对象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单位负责建立育龄妇女档案、审核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育龄妇女信息,实施统计服务管理;村(居)对未实行法人责任制单位管理的育龄妇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统计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在深入总结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通过活动开展,使广大群众能够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和健康中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活动遵循“分级负责、严格标准、全面覆盖、公开公正”的原则。
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的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措施;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制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动员和引导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活动,对照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和改善服务质量;主动公开活动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活动目标、范围和形式(一)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服务能力标准和评价体系。
力争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基本标准,部分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推荐标准。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冀直人计字[200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直人计字[2004]1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水平,推进省直机关形象建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今年7月成立了河北省省直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省直机关交通安全委员会(冀办字[2004]4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抓好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落实,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4年9月16日召开了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落实。
河北省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爱卫会等五个事务性专门委员会的通知》(冀办字[2004]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省直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强基固本,实行依法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为河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7〕84号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管理开展“四零”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7〕84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计生委):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水平,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就开展“四零”服务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四零”服务创建公开承诺》要求,按照“服务态度、服务语言、服务行为、服务效能、服务设施、服务纪律”六个规范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的“四零”标准,不断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服务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一)优质服务。
以“转作风、转职能、转方式”为重点,以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能意识,努力打造卫生计生“高效便捷、务实为民”的形象。
(二)精细管理。
落实岗位责任、公开服务承诺、严格纪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强化考核监督,全面提升卫生计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效能提升。
坚持“程序最简、审批最快、时间最短、服务最优”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对象对服务环境、质量和结果的满意度。
(四)监督问责。
强化监督措施,拓宽监督渠道,广泛接受内外监督,切实解决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服务质量不优等问题,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9•【文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
请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强化基层,夯实基础,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解决制约人口全面发展的素质、结构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一)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认真实施整改方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思路、内涵和途径。
(机关党委、办公厅、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
组织开展综合改革课题研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导性意见。
继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
修订完善中央补助地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以奖代投”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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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印发“走出机关、服务基层”结对共建工作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计生党[2011]28号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10.18
【实施日期】2011.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印发“走出机关、服务基层”结对共建工作等四个
实施方案
(计生党〔2011〕28号)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
根据10月9日第18次党组会决定,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各单位结对共建点、国家人口计生委“走出机关、服务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实施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与汶川震区再生育家庭心连心系列活动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青年干部“走出机关、服务基层”体验式调研方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确保“走出机关、服务基导”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各单位结对共建点
2.国家人口计生委“走出机关、服务基层”挂职锻炼工作实施方案
3.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与汶川震区再生育家庭心连心系列活动方案
4.国家人口计生委青年干部“走出机关、服务基层”体验式调研方案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一: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各单位结对共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