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AD章 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二

合集下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

殡葬服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障逝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殡葬服务所的管理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依法开展殡葬服务业务,保障逝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殡葬服务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殡葬服务所应当提供全面的殡葬服务,包括遗体存放、火化、丧葬仪式等。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方案,确保满足各类需求。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保障逝者遗体的安全和尊严,避免任何形式的侵犯。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殡葬手续。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五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畅和高效。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所应当遵循逝者家属的意愿,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及时通知逝者家属相关服务事宜,协调安排各项服务。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十八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所应当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加强员工培训和防护措施。

第六章弥留服务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为濒临去世的逝者提供合适的弥留服务。

第二十二条弥留服务包括心理抚慰、身体护理等内容,提供温馨和安心的氛围。

第七章信息保密第二十三条殡葬服务所应当严格遵守逝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和信息保密原则。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4篇)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范文殡葬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人道、公正、专业、便利原则,提供安全、有序、文明的殡葬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政策,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

第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殡葬活动在安全环境下进行。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严禁乱收费、暴力催费等行为。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绿色殡葬,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章丧葬仪式管理第十一条丧葬仪式应当合理规划,注重文化传承和节俭办理。

第十二条丧葬仪式应当根据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遵循家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丧葬仪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强制要求家属购买高价服务和商品。

第十四条丧葬仪式应当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

第四章骨灰管理第十五条骨灰安葬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环境秩序。

第十六条骨灰安葬地应当进行正确的标识和管理,确保每个骨灰的安全。

第十七条骨灰安葬地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殡葬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违规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文规定制定机关所有。

殡仪馆真实规章制度

殡仪馆真实规章制度

殡仪馆真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高品质的殡仪服务,维护殡葬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

第三条本殡仪馆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诚信、规范、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积极营造尊重生命、尊重逝者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本殡仪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规章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本殡仪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遗体火化、丧葬事宜,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或变相提高价格。

第六条本殡仪馆做好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工作,确保每位逝者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出现误操作、漏项等情况。

第七条本殡仪馆在举办丧事活动时,要注意文明礼仪,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心实意服务逝者家属。

第八条本殡仪馆严格控制殡葬服务流程,做到透明公正,公开收费标准,不得私自乱收费。

第九条本殡仪馆要求工作人员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殡仪馆要求工作人员维护自身形象,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规范,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本殡仪馆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确保遗体、设施、器材及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本殡仪馆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消防安全,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本殡仪馆要求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知识,遇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处置,保障逝者安全。

第十四条本殡仪馆要求员工严守机密,避免私自泄露逝者个人信息,保护逝者家属隐私权。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五条本殡仪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关爱孤寡老人、困境家庭,传递正能量。

第十六条本殡仪馆积极开展文明殡葬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节地葬、绿色葬等新型殡葬方式。

第十七条本殡仪馆定期组织员工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本殡仪馆做好公众意见建议接待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质量。

殡仪馆规章制度模版

殡仪馆规章制度模版

殡仪馆规章制度模版殡仪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殡仪馆是负责处理丧葬事务的机构,旨在为丧葬事务提供高效、规范、人性化的服务。

为了保证殡仪馆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秩序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殡仪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前线服务人员。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殡仪馆管理人员所有。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六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安排和轮班制度,不得私自调换班次或违规请假。

第七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接受他人的委托。

第八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整洁、工作服。

不得随意更换工作服装。

第九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与卫生,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清洗和整理。

第十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要保持尊重和真诚。

第三章服务守则第十一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为每一位丧葬事务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第十二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丧葬事务的隐私,不得私自泄露。

第十三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服务对象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回扣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对服务对象进行侮辱、歧视或恶意评价。

第十五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不得出现任何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听从领导和主管的指挥,配合工作。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十八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聚众闲谈、嬉戏和打闹,不得私自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九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言行文明,不得谩骂、出言不逊,不得做出不尊重他人的举止。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仪馆工作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众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殡仪馆全体员工,凡在殡仪馆从事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殡仪馆工作以服务为宗旨,争取做到“安详、庄重、有序、高效”。

第四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服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恪守规章,廉洁奉公”。

第六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关注社会风气,努力改进工作,保持精神饱满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注重团结协作,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

第十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爱护公共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财物。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服装整洁,恪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上下级关系,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早退或迟到。

第十五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工作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六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服务规范,对待客户礼貌有礼,言行得体。

第十七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隐私保护,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八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涉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严格管理,不得私自调动资金。

第二十条殡仪馆工作人员需遵守规范操作,保障殡仪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做到礼貌待客,言行得体。

第二十二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遵守“待客有礼、服从管理、专业服务、敬绝侮辱”的服务原则。

第二十三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客户需求,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

殡仪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仪馆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服务至上。

第三条殡仪馆负责人应当对本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不违反规章制度。

第四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工作纪律。

第五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热心服务,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尊重逝者及其家属,保持庄重、恭敬的态度,做到言行文明。

第七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殡仪馆内部秩序,保持公共场所清洁、整洁。

第八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殡仪馆负责人应当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确保殡仪馆正常运转。

第十条殡仪馆负责人应当负责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接待员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逝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关怀。

第十二条殡仪馆卫生人员应当做好逝者防腐处理及遗体处理工作,确保场所卫生和工作安全。

第十三条安葬员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遗体火化或土葬的工作,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四条纪念员工作人员应当提供适当的追悼服务,帮助家属缓解悲伤。

第十五条殡仪馆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殡仪馆后勤人员应当做好场地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维护殡仪馆正常运转。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七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十八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装,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符合规定的服装。

第十九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粗话,不得喧哗。

第二十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懒散、拖延。

第二十一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私自取用或挪用。

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

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

殡仪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殡仪馆的管理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殡仪馆是为了去世人士办理后事举办的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周到,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殡仪馆规章制度适用于殡仪馆所有工作人员,不遵守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四条殡仪馆规章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

第五条殡仪馆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殡仪馆规章制度应当向所有工作人员公布,确保各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

第二章总务管理第八条殡仪馆应当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人员素质高,制定深水掘井方式,管理队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第九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人事档案,包括员工的履历、工资待遇、考核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殡仪馆应当组织并制定相关培训计划,提高员工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殡仪馆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和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员工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或调整。

第十二条殡仪馆应当建立疫情防控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保证员工和客户的健康安全。

第十三条殡仪馆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殡仪馆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禁止私自泄露。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殡仪馆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咨询和解答。

第十六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客户的投诉和建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专业的服务指导和协助,确保客户办理后事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殡仪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客户和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灵车管理第二十条殡仪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购置和管理灵车,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服务性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32AD章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AD章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主要内容。

第132AD章第7条殡仪馆须符合某些条文
以下条文适用于每间殡仪馆─
(a)处所内的每部分均须有达到署长满意程度的足够照明及通风,不论是以天然的、机械的,或是部分天然部分机械的方式达致;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b)处所内的任何部分,不得有直接通道通往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或通往并非全部与殡仪馆有关及并非全部作殡仪馆之用的处所;及
(c)最少有一个房间是专门用以进行遗体的防腐工作,或进行将遗体埋葬、入殓或火葬前的预备工作,而此类房间每个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i)设于该房间内供防腐工作或预备工作之用的,每张占用的地面空间须不少于3×4.5米的长方形面积;
(ii)地面必须铺上平滑而不吸水的物料;墙壁与地面连接之处须成内弯形; (iii)地面须造成适当斜面,使液体可流往房间内墙脚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去水口;每个此类去水口的构造须能使液体自有盖明渠或废水管流入该殡仪馆范围内露
天地方一个或多于一个装有臭气隔的集水沟;此外,每个去水口时刻均须被一个可拆除的格栅保护;
(iv)墙的内壁须铺上高度不少于2米的磁砖或平滑而又不透水的物料;
(v)房间内符合(a)段规定的通风系统,须是独立的通风系统,直接通往露天地方,而不得与该处所内其他房间或该处所内任何部分的通风设施连接或通往该等房间或设施;
(vi)除非于离地不少于2米之处直接通向露天地方开启窗户或用抽气扇排气,从而确保不会导致邻近或毗连处所或任何公众地方受到妨扰,否则不得开启窗户或用抽气扇排气;
(vii)每扇门户均须设有自动关门装置,并须装上门纱或防蝇设施,而每扇窗户亦须装上窗纱或防蝇设施;
(viii)通向处所内公众可到达之处的每扇门户,均须在门外以中英文清楚标明─“NO ADMITTANCE
不准进入”;
(ix)须在房间内设有不少于一张用作进行防腐或预备工作的;
(x)每张用作进行防腐或预备工作的,其面面积不得少于2100×750毫米,而摆放的位置须令四边都留有不少于600毫米的无阻空间;
(xi)上述每张均须以平滑而又不透水的物料构造,或铺上此等物料;的四周须镶边,其突出的高度须不少于50毫米;整张须倾向一端,使滴落面的液体得以流向为通往第(iii)节条文所规定设置的去水口而建成的排污管或排污渠;
(xii)上述每张均须附设一个石制的光面洗手盆,水源须来自公共总水管或署长批准的其他来源,并须排往第(iii)节条文所规定设置的去水口,或排往位于该殡仪馆范围内露天地方的装有臭气隔的集水沟;及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xiii)须设有一个可接上软管的水龙头,以便在有需要时清洗该房间的每部分,此外亦须时刻备有一条适宜作该用途的软管。

第132AD章第8条防腐等
(1)如须在殡仪馆内为遗体进行防腐,或进行埋葬、入殓或火葬前的预备工作,则必须在专为此用途而设的房间内进行。

(2)在遗体存放在上述房间的整段期间内,必须将该房间的窗户完全开启,如该房间的通风设备全部或部分以机械方式操作,则通风系统须不停操作,但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专供该房间之用,则该房间的窗户必须关闭,而该空气调节系统须不停操作。

第132AD章第9条接收与保留人类遗骸
(1)已甚为腐烂的遗体,除非放在紧密加封的棺木内,否则不得送入殡仪馆内。

(2)遗体除非放在紧密加封的棺木内或经过防腐处理,否则不得在殡仪馆内保留超过48小时。

(3)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将遗体在殡仪馆内保留超过7天。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D章第10条死亡时患有疫症的人的遗体
凡殡仪馆持牌人觉得一名死亡时患有疫症的人的遗体已送进其殡仪馆,该持牌人须随即将此事通知生主任或生督察。

第132AD章第11条使用橡胶手套等
(1)如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人死亡时患有疫症,则不得搬动该死者的遗体,或为该遗体进行防腐、预备或处理的工作,除非该人先行穿上橡胶围裙或署长批准的其他类型防护衣物,并戴上橡胶手套。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2)上述橡胶围裙、防护衣物及橡胶手套,在用完后须立即消毒。

第132AD章第12条处所的清洁状况
殡仪馆持牌人须时刻将处所(包括处所内所有装置、设备、家具、用具及器具)保持于令署长满意的清洁及生状况。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D章第13条登记册
(1)殡仪馆持牌人须保存一本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的登记册,并在其内正确地记录以下详情─
(a)死者的姓名及地址;
(b)死者的年龄或大约年龄;
(c)死者的性别;
(d)死者死亡的日期、地点及死因;
(e)殡仪馆接收死者遗骸的日期及时间;
(f)该遗骸自殡仪馆移走的日期及时间;
(g)死亡证明书的日期及编号,以及将该遗骸埋葬、火葬、运入香港或运出香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许可证的日期及编号;
(h)就死者的死亡而加以证明的医生(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地址,以及签署将该遗骸埋葬、火葬、运入香港或运出香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许可证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i)承诺缴付殡仪馆费用(如有的话)的人(如有的话)的姓名及地址;
(j)将该遗骸在移离殡仪馆后作最后处置的方法,及其地点(视下述何者适用而定)─
(i)坟场名称,及墓地、葬地或坟墓的编号;
(ii)火葬场名称;或
(iii)埋葬的地点;及(k)如死者是因疫症而死亡,则殡仪馆内曾存放该遗骸的地方在该遗骸移走后是否已作消毒。

(2)殡仪馆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以便署长为施行本条而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或任何生主任、生督察或警务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根据第(1)款由持牌人所备存的登记册。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AD章第14条罪行及罚则
(1)任何人违反第4(1)或第11(1)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2)殡仪馆持牌人违反第6、10、12或13条,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3)如第7、8、9或11(2)条遭违反,与该宗违反有关的殡仪馆持牌人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又如该罪行属持续的罪行,则可按罪行持续的日数,每日另加罚款$50。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87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第132AD章第15条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在不损害与检控刑事罪行有关的其他成文法则的条文,以及在不损害律政司司长关于检控该等刑事罪行的权力的原则下,就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订罪行而作出的检控,均可以署长的名义提出。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