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论文:矛盾纠纷 民间调解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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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到达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开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兴旺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开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

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

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调解和仲裁可以结合使用,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选择适用调解 方式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的协同
人民调解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 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借鉴国际经验
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调解 理念和方法,推动我国调解工
作与国际接轨。
04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未来展望
调解工作的发展趋势
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未来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意识,减少 矛盾纠纷的发生。
调解工作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工作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 解技能,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调解机制不健全
部分地区调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 性,调解流程和标准不统一,导致调 解效果不佳。
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待提 高,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 调解技巧。
调解资源不足
调解工作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资源 投入不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 展。
社会认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低
部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不高, 对调解的信任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详细描述
家庭矛盾可能因为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婚姻关系等产生。在调解过程中,需 要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和利益平衡,采取温和、耐心的沟通方式,促 进家庭和睦。
案例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邻里纠纷是社区生活中常见的矛盾, 涉及到相邻权、噪音、卫生等方面的 问题。
详细描述
邻里纠纷通常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摩 擦而引发,需要调解者及时介入,了 解双方诉求,通过沟通协商找到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矛盾纠纷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同的人或者群体之间难免会产生利益、观念、文化等方面的矛盾,并可能会演变成纠纷。

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本文将就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个体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群体之间的矛盾,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利益冲突、观念不合、人际关系不和等等。

比如在家庭中,夫妻之间的矛盾可能源于经济矛盾、性格不合等;在社会中,劳资之间的矛盾可能源于工资待遇不公等;在国际上,国家之间的矛盾可能源于领土、资源等方面的争端。

二、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为了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沟通和协商。

沟通是解决矛盾的基本手段,通过沟通双方可以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从而找到共同利益点。

协商可以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缓解矛盾。

2.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在一些矛盾纠纷无法通过双方直接对话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通过法律手段、仲裁机构等。

3.增强调解意识。

当矛盾发生时,双方要冷静处理,理性分析问题,避免情绪激化,这有助于化解矛盾。

4.加强法治建设。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加强法治建设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矛盾。

5.加强教育宣传。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减少矛盾产生的可能。

6.推动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化解矛盾的重要原则,只有实现公平和正义,矛盾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7.倡导和谐文明。

和谐文明是社会的追求目标,倡导和谐文明有助于减少各种矛盾的发生。

三、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案例1. 《红楼梦》中的宝玉和黛玉是一个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

他们之间的矛盾源于各种原因,通过家族长辈的劝解和自身的调整,最终得到了解决。

2.社会上的一些劳资纠纷,通过政府的调解,工会的参与,最终达成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浅析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浅析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浅析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

因此,准确把握此类问题的规律特点,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更加有效的应对策略是一个重大课题。

一、现状和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参与人数和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以我市为例,2009年全市发现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达750余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涉及领域广泛呈多元性。

涉及社保、城建、供电、医疗等十多个领域,其中以工资保障、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为主,占到所有苗头隐患的85%左右。

(二)行为过激呈对抗性。

在社会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当时群众动辄就扬言或准备要拦门堵路,而且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疏导过程中,都表现情绪激动、言语过激,对抗性较强,甚至有的还围攻前来做疏导化解工作的有关领导和民警,往往造成民警受伤。

据统计,2009年,我市就有10余名民警因在处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受到群众围攻而受伤。

(三)化解艰难呈反复性。

一些社会矛盾纠纷,表面看起来很偶然,实际上是各种问题和矛盾的长期积累所导致。

如企业改制引发的工资保障等问题。

在处臵过程中,这些矛盾的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少社会矛盾纠纷在化解处臵期间容易反复发生,短期内难以平息。

(四)事发迅速呈突发性。

如停水停电、医患纠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在形成之前几乎没有明显的征兆,只要个别人的挑唆就极易引起多数人的共鸣,加之受“造势”心理的影响,很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突然发生。

(五)负面影响呈严重性。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甚至一个普通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化解不当,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进行炒作,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极易迅速放大,损害的不仅仅是当地政府的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甚至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之构建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必要建立起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化。

本文主要以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调解制度和谐社会构建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历史上的民间调解,是在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扬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奴隶时代。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设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法律知识和公众威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产生的,农会设立的仲裁部,行使调解职能。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得以较快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被宪法等法律、法规所确定,使”人民调解”在中国不仅成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

矛盾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是调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妥善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最直接的检验,也是平安建设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在。

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各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综合运用经济、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才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概念及相互关系人民调解是指基层行政村、居委会及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不管是司法机关的法院,还是行政机关的司法局、公安局等机关,单位内部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单位内部人员矛盾纠纷的调解,都是人民调解。

因为大量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所以基层人民调解是调解矛盾纠纷的基础。

人民调解员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和德高望重的优势,有调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可以在这里化解,“枫桥经验”提出的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经验可以得到验证。

我们周口人多事稠,今年上半年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000多起,调成率达到80%左右,为防止矛盾缴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的调解。

司法局(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所)的调解不是司法调解,而是行政调解。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进行的调解都是行政调解。

过去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介绍到乡镇办司法所进行行政调解,由于矛盾纠纷涉及土地、婚姻、打架斗殴等问题,还要到其它机关去调解。

比如说土地纠纷需要到土地所确权后调解,婚姻问题到民政所调解。

殴打他人、交通肇事到公安机关(派出所、治安队、交警队)去处理和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纷繁频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科学发展、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经迫在眉睫。

一、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特征,自觉把督促化解社会矛盾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基本前提。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督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也只有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所作为,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

注重防微杜渐,重视调查研究。

社会矛盾纠纷的扩散和激化有一个过程,只有坚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把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构筑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扩散和激化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一道防线。

二、目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但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也日益突出,如: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危房改建引发的矛盾、暴力执法抗法引发的矛盾、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等等。

造成当前社会矛盾持续性、多发性和复杂多样性的原因主要有:(一)决策和政策不当,执法不公。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不严不公,在制定政策时,侵犯和牺牲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就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

(二)党政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我县仍有很多乡镇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道理”,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只是“软指标”,对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不够重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认识不够。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承载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又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民调解是一种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化解,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增进相互理解,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一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要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还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法治进程。

第二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工作,它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解决纠纷、争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人民调解是一项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手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而人民调解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益于个人身心健康的工作。

矛盾和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困扰和负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而人民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尊严。

人民调解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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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论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间调解
【中文摘要】社会生活中,只要人与人的交往存在、个体利益和个体差异存在,矛盾纠纷就不可避免,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有效地纠纷解决机制。

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利益关系也变的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民间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在我们国家有着深厚的基础。

它以民间力量自治主导,有高效便民、及时灵活的特性,与政府主导的诉讼方式正好形成互补。

从国外的情况看,那些实现了法治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也正将目光转向民间调解,试图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我们这方面却显得滞后——这十几年间我们努力完善法治,去忽视了其它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随之而来的是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司法系统难以应对,以及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弱化。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法治的好处尚未完全得到,抛弃传统的恶果却已显现。

本文以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间调解为题,研究民间调解的正是为了服务于和谐社会。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民间调解的基本理论,包括民间调解的概念、产生原因、种类和特征以及运行模式。

第二部分是分析民间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民间调解,正是由于民间调解能够为构建和谐...
【英文摘要】During social life, as long as human interaction exist,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exist, disputes cannot avoid, in order to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must establish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people’s increasing communication activities and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more complex, social contradictions multi-layered trend. Civil mediation as a way to settle disputes through thousands of years, in...
【关键词】矛盾纠纷民间调解和谐社会
【英文关键词】disputes civil mediation the harmonious society
【索购全文】联系Q1:138113721 Q2:139938848
【目录】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间调解摘要
2-3ABSTRACT3-4引言7-9第1章民间调解的基本理论9-17 1.1 民间调解的产生原因9 1.2 民间调解的概念9-10 1.3 调解的种类和民间调解的特征
10-14 1.3.1 调解的种类10-11 1.3.2 民间调解的特
征11-14 1.4 民间调解的运行过程14-17 1.4.1 民间
调解的启动——受理纠纷14-15 1.4.2 调解的过程——调解
人的斡旋15 1.4.3 调解的结果——纠纷化解及调解协议的达成15-17第2章民间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
17-22 2.1 民间调解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
17 2.2 民间调解高效便民17-18 2.3 民间调解是破解
民事“执行难”的重要方式18-19 2.4 民间调解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助推剂19-20 2.5 民间调解是道德宣传的排头兵
20-22第3章民间调解的状况调查22-32 3.1 民间调解的历史演进22-23 3.2 民间调解的常见形式
23-27 3.2.1 传统民间调解的常见形式23-25 3.2.2 现代民间调解的常见形式25-27 3.3 民间调解的时政调查
27-30 3.3.1 好的民间调解典型——孟津县麻屯镇麻屯村
27-29 3.3.2 民间调解的一般状况——洛阳市关林镇刘富村29-30 3.4 域外民间调解的基本状况30-32第4章民间调解的状况分析32-37 4.1 传统民间调解兴盛的原因
32-33 4.1.1 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带来的密切的血缘和地缘关系32-33 4.1.2 “重刑轻民”的传统司法体制为民间调解提供了发展空间33 4.2 现有民间调解体系被弱化的原因
33-37 4.2.1 传统民间调解兴盛所依赖的密切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弱化34 4.2.2 以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强势发展34 4.2.3 现有人民调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34-37第5章完善民间调解服务和谐社会37-43 5.1 对现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37-38 5.1.1 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37 5.1.2 人民调解的过程应当适当的程序化37 5.1.3 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37-38 5.1.4 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38 5.2 国家应加强对民间调解的扶持
38-40 5.2.1 各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39 5.2.2 政府应
当加强宣传引导39 5.2.3 政府要加大对于民间调解的投入
39-40 5.3 有效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民间调解40-41 5.4 民间调解组织建设的多元化41 5.5 努力提高调解人的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41-43第6章结论43-44参考文献
44-46致谢46-47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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