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宁政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关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宁政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宁德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宁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且出租期限超过三个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专业租赁公司的租赁经营以及市属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对外出租的资产除外。
第三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40万元(含)以下、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具体出租办法由企业另行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超过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综合资产年累计租金(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2011]1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宁政办[2012]350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2〕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7日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宁政〔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宁德总部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宁德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拟定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部署总部经济年度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五)审定全市总部集聚基地及产业园总部功能区的规划,协调推进其建设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
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负责主持联席会议或委托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受总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人员工作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或市领导指示,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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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1〕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11〕21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我市预算管理强调以下事项,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一)规范和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管理。
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经营服务性税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1号)等文件精神,将原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彩票发行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等)全部纳入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管理,各项非税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市直各部门在执收非税收入时一律使用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2012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先选择部分执收单位作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版)试点,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逐步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系统管理,实行开票的项目、资金收缴、票据使用等情况的全程监控。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宁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9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4〕11号)及《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效能办管理体制的通知》(宁市委编〔2015〕2号),设立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宁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宁德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宁德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划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宁政文〔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郭学斌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郭学斌兼任宁德市行政学院院长;
肖剑华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寿树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加武任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宁德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林文清任宁德市林业局副局长,免去其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黄丽瑛任宁德市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宁德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免去付秀国、袁郑随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7]126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9【实施日期】2017.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6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落实《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活动。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
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或公务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会议的住宿、用餐等安排,严格按照《宁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
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
第五条公务接待活动可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
第六条接待对象住宿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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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249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31
【实施日期】2011.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中共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宁德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评价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
和重组,指导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择所监管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