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十六、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问题问: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十七、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按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对方佣金,这部分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还明确了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收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扣缴税款后的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二十二、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二十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一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二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二十五、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所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25项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政策是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同时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答: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25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了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的过渡性优惠办法,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二十六、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二十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问题问: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2009年7月份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企业在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证书之前6个月的纳税所得是按照15%优惠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计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131页)

2、提出鉴证结果,四选一---无保留意见、保 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3、按规定附送资料—目录清单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二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在计入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如 果当年存在投资收益弥补当年经营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 税,造成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举例
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成本110,利润-10 万元
可由以后年度弥 补的亏损额
备注
(100-20)旧 110+20=-10
免税收入20万元要弥补当年 亏损,实质上并未享受优惠
100-20-110=-30 实质享受了20万元免税 新
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 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当期收入=提供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成本=提供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 间已确认的费用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 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第(二)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汇算清缴培训资料(DOC 49页)

结构: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第二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策(此部分幻灯片演示)第三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要求(此部分Word文档演示)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与审核(此部分结合申报软件讲解)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率法定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15%预提所得税税率:10%二、企业所得税审核重点(一)收入方面1.收入不入账常见的方式:将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
可能涉及到的税种:增值税(及消费税)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调账:注意跨年度损益调整问题。
通常所用的调账方式:(1)确认收入借:其他应付款(或相关科目)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应该缴纳增值税)(2)根据所确认的收入,结转相应的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贷:库存商品(3)如果应该缴纳印花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4)应补交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2.推迟收入入账时间如果在纳税审核时,收入已经入账,就无需调账,但需要指出错误之处。
3.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确认为销售,而税法上规定应该按照销售征税。
增值税中有8种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所有权是否转移来确定视同销售行为。
注意: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所得税中不再视同销售;将产品作为礼物馈赠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审核中,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征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果其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无须调账,只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其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则需要调账。
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实训体会

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实训体会一、实训背景二、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三、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四、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步骤和流程五、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难点和疑难问题六、实训体会与收获一、实训背景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在课堂学习中,我们常常接触到各种理论知识,但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来巩固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因此,在教学安排上,我们需要进行一定的实践活动。
其中,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前一纳税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核对并申报纳税款,并在同期内完成上年度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纳税额之间结转和退抵等结算工作。
三、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包括:1. 查账: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进行核对,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2. 汇算:将纳税人在当年度内应纳税额和已预缴税款进行结算,并确定其所得税的实际应纳税额。
3. 清缴:按照规定,将确定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地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
四、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步骤和流程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步骤和流程包括:1. 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会计凭证、完善会计档案等。
2. 查账: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 汇算:将纳税人在当年度内应纳税额和已预缴税款进行结算,并确定其所得税的实际应纳税额。
4. 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5. 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将确定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地缴纳给国家财政部门。
6. 提交申报表:将填好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7. 审核和处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查账汇算清缴的难点和疑难问题1. 会计凭证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导致查账不准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培训辅导会主持词礼仪主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培训辅导会主持词礼仪主
持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培训辅导会。
我很荣幸能够担任今天
的主持人,并为大家带来这次的培训活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每年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
的意义。
本次培训辅导会旨在为大家提供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知识和
技巧,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
在这里,我要先介绍一下今天的议程安排。
我们将首先邀请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大家讲
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如何正确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使用税务优惠政策等。
之后,我们还将组织深入的讨论和案例分析,让大家能够
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
同时,我也要提醒大家几点注意事项。
首先,请大家保持手机静音或关闭,以免影响
整个培训过程。
其次,请注意听讲和记录重要内容,如果有问题或疑问请随时提问,
我们会安排时间进行解答。
最后,请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与大家共同分享经验和教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最后,我要感谢每一位参加此次培训辅导会的领导和同事们,感谢你们对本次活动的
支持和关注。
也感谢本次培训的各位专家和讲师,他们将为我们带来宝贵的经验和深
度的解读。
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提升自身能力,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特点:(1)属于直接税(2)税率较高(3)税收调节作用明显(4)税基较宽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税法的起源、规范、调整、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周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周期按照财务年度进行,每年按照一年的算账期限进行纳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计算方法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二、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计算包括经验调整、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等环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包括居民企业税率和非居民企业税率,根据纳税人的类型和所得额进行不同的税率调整。
四、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退还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和税后补贴等环节。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的概念和作用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财务年度结束后对全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核定、结算和纳税的过程。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包括填报纳税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申报手续和缴纳税款等环节。
三、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核算正确性、材料准备完整性和所得额抵减等问题。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和行为风险两个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的应对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税务筹划、优化企业结构、合规经营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第五部分: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汇算清缴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帮助企业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方式。
结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税务层面的一项重要义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纳税申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规范。
02 03
详细描述
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环节,常见的问题 包括申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例如,企 业为了少缴税款,故意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漏报关联方 交易;或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故意隐瞒实际盈利情 况。
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总结词
合法合规意识薄弱,汇算清缴重 视不足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足, 导致在汇算清缴时出现违规行为, 被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教训
企业应加强对所得税政策的学习, 提高对汇算清缴的重视程度,严格 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
原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及及时性的原则 ,确保汇算清缴结果的准确无误。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步骤
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包括准备、核算、审查 及结清等环节。
步骤
1. 准备:企业需整理相关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等 ,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 核算: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 计算,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详细描述
某金融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 导致面临税务违规风险。
教训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 的要求报备相关资料,确 保汇算清缴工作的合规性 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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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背景
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必须缴纳 的税种,而汇算清缴是确保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 税款的重要环节。
目的与意义
目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习报告及心得体会

此处添加标题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一、汇算清缴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 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 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 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 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行为。
第一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申报概述
此处添加标题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1、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居民企业。
(二)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 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4、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 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 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该项开发 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 报告。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 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 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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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月1日前,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 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 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
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减少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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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4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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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 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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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 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 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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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
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 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
设计企 业,如 当年未 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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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 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 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 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收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 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
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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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3
一、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火〔2016〕195号)
4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 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 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 3%和4%研发费占 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 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 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 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 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
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2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特别明确创意
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 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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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 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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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 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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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国科发火【2016】32号
无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 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
展情况报表。
6、公示时间
十一条(四)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十二条(三)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 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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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减免税备案资料: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第十二条
(财税〔2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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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软件企业: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 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 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 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 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5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1、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 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 足以下条件: 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 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产权; 有权; 2、科技人员比例 第十条(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第十一条 ( 四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国科发火【2016】32号
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
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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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备案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
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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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7、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国科发火【20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