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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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或工程主要单项投资超过批复单项投资的10%,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三)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四)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然后阐述了编制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方法,并对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调整;概算1. 前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条件复杂、环境变化多、工期较长、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变得复杂,当工程超概后,通过合理编制调整概算,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投资。

本文主要对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原则、方法以及投资变化原因分析等所提出的一些想法,为工程造价人员在编制调整概算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2.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的原因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不确定等特点,建设期内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包括人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波动、重大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和施工方案调整以及工期延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都会引起工程建设实际投资的变化,很多工程出现超概现象,使得原来批复的设计概算往往不能客观、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为了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当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投资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设计概算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3.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时机及程序当完成工程工作量达到70% 以上时,且剩余投资额度已确实不能满足工程实施完成的需要时,项目法人方可向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要求,经同意后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

调整概算一般由该上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编制单位应先向初设审查部门上报编制大纲,经同意后,再编制调整概算。

4.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原则4.1工程量采用原则。

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

对于超出原初设核定内容的,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可作为新增项目列人调整概算。

已完成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根据有关规范复核后计人调整概算,未完项目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但是由施工单位总价承包部分工程量可按招标数量列人,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或原概算工程量。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由国家和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对设计原则、设计方案、设计参数、设计计算等内容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重要技术审查,并由设计单位或者相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分析等。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署,并报送给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技术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变更后的设计是否满足工程的运行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当予以退回。

第九条技术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查的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技术评估,并编制技术评估报告,报送给设计单位。

第十条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专家对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并经过专家组审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方案经专家组审查和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并按照程序进行施工。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二)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三)经过技术评估和专家审查,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的档案,并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推进,项目设计中的变更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中的变更管理,包括设计概况、水文水资源、水力学计算、工程地质、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三、变更类型1. 设计方案变更:包括工程布置方案、主要工程构筑物类型和选址等方面的变更。

2. 技术指标变更:包括设计水位、设计洪水、使用年限等技术指标的变更。

3. 施工工艺变更:包括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和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4. 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计算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变更。

5. 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替换、更换等方面的变更。

四、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项目部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合理的理由。

2. 变更评估:设计单位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申请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变更审批:设计单位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批准变更申请。

4. 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变更设计,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落实:设计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及时传达给项目部,并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

6. 变更验收:项目部进行变更工程的验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范围,并提供充分的技术数据和论证材料。

2. 变更评估要全面准确,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3. 变更审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确保科学决策。

4. 变更设计要及时进行,确保变更方案能够顺利落实,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工程的落实要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正确无误。

6. 变更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变更后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变更管理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此文档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水利及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办法

水利及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办法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合理反映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初设概算及施工图审查1、初步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来编制。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不留缺口,打足概算。

2、初步设计应列全工程项目和准确计算工程量。

施工图阶段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阶段工程量范围内,如有突破,最高不利超过5%。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必须超过5%或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新增工程项目(细部结构除外),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初设审查部门同意。

3、对外交通、管理用房等非主体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要考虑充分。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

对超过初设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4、政策处理涉及的项目、数量、补偿标准,业主与设计单位应在初设阶段调查清楚。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

一般情况下调概时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事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国家有关税费,如耕地占有税、造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能减免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概算。

6、初设审查前,业主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在初设概算中按规定计足建设期还贷利息。

调概只对超概算部分资金筹措方案中的贷款利息的利率变化部分增加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7、建设管理费在初设概算中根据规定打足,业主应尽量压缩管理费支出。

除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外,一般在调整概算中仍按规定计算。

8、初设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计算基础改为表态投资,并按规定计入概算编制期至工程开工时的价差预备费。

二、调概程序1、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投资突破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价差预备费幅度;(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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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主要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变化。

第七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安全、工期、工程量、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调整范围和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等,造成工程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应当编制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报备,当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初设审批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和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概算调整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等相关附件。

四、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十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原初设审查部门)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审批。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附上紧急抢险和施工的影像资料说明。

(二)若工程不能停止施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必须按原初设概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况,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竣工决算以原批准概算为依据。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执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海涂围垦工程执行《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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