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有关2010年度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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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1991年至2007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市人民政府令82件,保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其他形式文件202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除公布保留的文件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止处理(具体目录可登陆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一:保留的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2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 1991年第1号焦作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2 1997年第6号焦作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3 2000年第12号焦作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4 2000年第13号焦作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5 2000年第15号焦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6 2000年第18号焦作市建筑工程预设通信信息设施暂行规定7 2000年第19号焦作市殡葬管理办法8 2000年第20号焦作市大宗货物道路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9 2000年第21号焦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0 2000年第22号焦作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11 2000年第23号焦作府城早商城址保护管理办法12 2000年第24号焦作市保护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3 2001年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决定14 2001年第5号焦作市燃气管理办法15 2001年第6号焦作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16 2001年第7号焦作市气象管理实施办法17 2002年第11号焦作市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18 2002年第12号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19 2002年第13号焦作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 2002年第14号焦作市关于城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1 2002年第16号焦作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2 2002年第17号焦作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3 2002年第18号焦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4 2002年第19号焦作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5 2002年第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19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26 2002年第21号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27 2003年第27号焦作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8 2003年第28号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29 2003年第29号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30 2003年第31号焦作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31 2003年第32号焦作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2 2003年第33号焦作市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3 2003年第34号焦作市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试行办法34 2003年第35号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35 2003年第36号焦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36 2003年第37号焦作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37 2004年第40号焦作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38 2004年第41号焦作市市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39 2004年第42号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40 2004年第43号焦作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41 2004年第44号焦作市教育督导规定42 2004年第45号焦作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43 2004年第46号焦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4 2004年第47号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45 2004年第48号焦作市汉山阳城址保护管理办法46 2004年第49号焦作市四大怀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法(试行)47 2004年第50号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48 2004年第51号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49 2004年第52号焦作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50 2004年第53号焦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51 2004年第54号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2 2004年第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53 2004年第56号焦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54 2005年第58号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5 2005年第59号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56 2005年第6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57 2005年第61号焦作市网吧管理办法58 2005年第62号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59 2005年第63号焦作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管理办法60 2005年第64号焦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61 2005年第6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城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62 2005年第66号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63 2005年第67号焦作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64 2005年第68号焦作市黄(沁)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65 2005年第69号焦作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66 2005年第70号焦作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67 2005年第71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68 2005年第72号焦作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69 2005年第73号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70 2006年第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71 2006年第75号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72 2006年第76号焦作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试行)73 2006年第7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74 2007年第1号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75 2007年第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76 2007年第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77 2007年第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8件行政性文件的决定78 2007年第5号焦作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79 2007年第6号焦作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80 2007年第7号焦作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81 2008年第8号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82 2008年第9号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保留的其他形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02件)1 焦政文〔1994〕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水利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2 焦政办〔1994〕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实施焦作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告的通知3 焦政〔199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 焦政文〔1995〕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房改配套措施的批复5 焦政办〔1996〕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 焦政〔1997〕2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7 焦政办〔1997〕7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 焦政〔1998〕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9 焦政〔1998〕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质量振兴实施意见(1998-2010年)的通知10 焦政办〔1998〕5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11 焦政〔2000〕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2 焦政〔2000〕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13 焦政〔2000〕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意见14 焦政办〔2000〕8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的通知15 焦政〔2001〕1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兵对口专业分队管理规定的通知16 焦政〔2001〕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17 焦政办〔2001〕6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8 焦政办〔2001〕6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 焦政办〔2001〕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 焦政办〔2001〕7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21 焦政〔200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22 焦政〔2002〕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23 焦政文〔2002〕10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旅游饭店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4 焦政文〔2002〕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焦作市导游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25 焦政办〔2002〕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考核奖惩意见26 焦政办〔2002〕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27 焦政办〔2002〕5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28 焦政办〔2002〕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9 2003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塔南路武陟修武段两侧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30 焦政〔200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1 焦政〔200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2 焦政〔2003〕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意见33 焦政〔2003〕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意见34 焦政〔2003〕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焦作军分区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35 焦政〔2003〕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36 焦政〔2003〕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意见37 焦政〔2003〕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意见的通知38 焦政〔2003〕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奶业发展的意见39 焦政〔2003〕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40 焦政〔2003〕2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41 焦政〔2003〕1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42 焦政办〔200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43 焦政办〔2003〕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44 焦政办〔2003〕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的通知45 焦政办〔2003〕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46 焦政办〔2003〕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城市村庄和企业改造用地手续办理的意见的通知47 焦政办〔2003〕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8 焦政办〔2003〕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49 焦政办〔2003〕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控制区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50 焦政办〔2003〕5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51 焦政办〔2003〕6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市直事业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52 焦政办〔2003〕10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53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私开滥用地下水等行为的通告54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55 2004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铁路沿线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56 2004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净化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57 2004年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青公路和峰林大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58 焦政〔2004〕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59 焦政〔2004〕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市的意见60 焦政〔2004〕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61 焦政〔2004〕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62 焦政〔2004〕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63 焦政〔2004〕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64 焦政〔2004〕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意见65 焦政〔2004〕2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66 焦政〔2004〕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67 焦政〔2004〕4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68 焦政文〔2004〕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69 焦政文〔2004〕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70 焦政文〔2004〕1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71 焦政文〔2004〕1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72 焦政文〔2004〕14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意见73 焦政文〔2004〕17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74 焦政文〔2004〕19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75 焦政办〔2004〕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2004-2010)的通知76 焦政办〔200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致病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77 焦政办〔2004〕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意见的通知78 焦政办〔2004〕4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旅游局旅游服务创品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9 焦政办〔2004〕5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意见的通知80 焦政办〔2004〕6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81 焦政办〔2004〕7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82 焦政办〔2004〕8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打造诚信供销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3 焦政办〔2004〕8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及灵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84 焦政办〔2004〕11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85 焦政办〔2004〕12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86 2005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规划土地管理的通告87 焦政〔200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88 焦政〔2005〕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运输厂站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89 焦政〔2005〕3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物管理的通知90 焦政〔2005〕3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住房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1 焦政〔2005〕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采煤沉陷区规划新建居住小区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92 焦政〔2005〕3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93 焦政〔2005〕3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94 焦政〔2005〕4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95 焦政〔2005〕4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96 焦政〔2005〕4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97 焦政〔2005〕4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98 焦政文〔2005〕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景区门票优惠办法的通知99 焦政文〔2005〕1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100 焦政文〔2005〕8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01 焦政文〔2005〕9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02 焦政文〔2005〕1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103 焦政文〔2005〕15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的通知104 焦政办〔200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和省驻焦企业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05 焦政办〔2005〕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焦作市汽车零部件工业发展的意见106 焦政办〔2005〕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矿业秩序的意见107 焦政办〔2005〕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解决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08 焦政办〔2005〕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区餐饮服务门店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109 焦政办〔2005〕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110 焦政办〔2005〕3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焦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的通知111 焦政办〔2005〕5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2 焦政办〔2005〕5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113 焦政办〔2005〕10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114 焦政办〔2005〕1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115 焦政办〔2005〕11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关闭城区自备井工作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116 焦政〔200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17 焦政〔2006〕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118 焦政〔2006〕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119 焦政〔2006〕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120 焦政〔2006〕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领域明令禁止六种建设行为的通知121 焦政〔2006〕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122 焦政〔2006〕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123 焦政〔2006〕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意见124 焦政〔2006〕2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125 焦政文〔2006〕10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推进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126 焦政文〔2006〕11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127 焦政文〔2006〕1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政文〔2005〕105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128 焦政办〔2006〕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冬季清雪应急预案的通知129 焦政办〔2006〕1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关闭城区自备井有关事项的通知130 焦政办〔2006〕2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131 焦政办〔2006〕3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132 焦政办〔2006〕5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实施意见133 焦政办〔2006〕6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34 焦政办〔2006〕7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35 2007通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136 焦政〔2007〕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137 焦政〔2007〕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的意见138 焦政〔200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139 焦政〔2007〕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140 焦政〔2007〕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41 焦政〔2007〕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142 焦政〔2007〕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143 焦政〔2007〕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144 焦政〔2007〕1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145 焦政〔2007〕1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146 焦政〔2007〕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47 焦政〔2007〕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148 焦政〔2007〕2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49 焦政〔2007〕29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决定150 焦政〔2007〕3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151 焦政文〔2007〕1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152 焦政文〔2007〕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153 焦政文〔2007〕2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贯彻落实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54 焦政文〔2007〕3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5 焦政文〔2007〕3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156 焦政文〔2007〕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

《关于调整河南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体现员工岗位差异以及对经营绩效的贡献度。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泰公管发[2010]22号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及编外人员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0年6月10起至7月31日止。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一)201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为10%;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85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以养老保险缴交基数为基数。

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

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程序(一)各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携带优盘(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所需表格),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制《公积金调整清册》,并领取《核定调整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填写),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者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如有错误,请单位出具证明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2010年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0年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及缴存基数确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确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金[2005]1号)文件精神,我市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9%--12%,其中,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确定为9%。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1、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最高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2、201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各县(市)最高为4500元/月;最低不得低
于900元/月。

城区内(章贡区、赣州开发区)最高为600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1200元/月。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4.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又处在我市辖区内的,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二O一0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启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启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洛社险〔2010〕27号
关于调整启用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2004〕42号)关于"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计发的依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凡涉及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附: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年
全市 26150 26150×60%÷12×8%=104.6 孟津 22592
偃师 21999
汝阳19290
伊川19786
嵩县23604
栾川 30208
宜阳24835
洛宁20885
新安22237。

2010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0公积金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告来源:西安晚报2010年07月01日08:06 我来说两句(0)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

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09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元的五倍(即12620元)。

三、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做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长安(论坛新闻)区、户县、临潼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

四、2009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

六、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七、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给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缴存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一○年七月一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大中小】来源:时间:2010-01-27 09:11:22 浏览 316人次焦公积金〔2009〕9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的通知各科室、管理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稽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审计稽核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稽核监督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核,是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计稽核人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及相关的金融、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业务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稽核。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实现经济管理目标。

第三条审计稽核科为中心审计主体,在中心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审计稽核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被审计稽核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稽核人员做好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章审计稽核工作职责及权利第六条审计稽核工作职责:(一)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增值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国债及定期存款进行审计稽核。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结算利息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取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的管理工作;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和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中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和职工可缴纳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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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材料之四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有关业务管理新政策调整的提案附件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实施细则修改说明附件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附件3:焦作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附件5: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附件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实施细则修改说明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扩大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的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地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相关房地产政策调整的意见,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求,将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细则作如下调整:一、贷款实施细则修改条款1、取消焦作市范围外(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2、单方参加公积金的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50%,调整为60%。

3、贷款年限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调整为对有偿还能力,收入稳定,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贷款期限最多延长不超过5年。

4、新增加条款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新增加条款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调整为中心和预售楼盘开发商签订《销售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后,可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缴纳5-10%的风险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退还保证金。

二、支取实施细则修改说明1、新增: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首付款不能低于30%。

2、新增:职工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预算书。

3、新增:第七条:职工在焦作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房管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评估费收据。

4、新增:职工结清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但账户不能清为零;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时可提取账户余额的80%。

附件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结算利息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取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工作,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六条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缴存。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为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五)户口迁出本省(市)或出境定居的;(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九)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先扣除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部分。

第十八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它证明;(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它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四)职工退休的,提供本人的退休证明;(五)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劳动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迁出本省(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十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证明;(十三)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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