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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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6•【文号】财综字[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鄂政办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国务院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

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

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

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

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国管房字第102号),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下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藉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
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4.08.02
•【字号】东公委发〔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
政策的通知
东公委发〔2024〕4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缴存职工购房成本,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二、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在月缴存额×剩余工作月数×调整系数的基础上,增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系数的计算公式,目前确定系数为15倍。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贷款认定条件。

原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

”现取消其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多子女家庭贷款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本政策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深公积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贷款第四章利息补贴及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文件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文件

实施依据实施日期实施要求罚则备注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1994.11.23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1996.8.8 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1999.4.3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重新颁布)2002.3.24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2001.10.24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93号)2004.6.22 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含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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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缴纳首 打 ); 购 房 合 同 及 网 上 备 案 确 认 书 额,不得超过首付款
本 付房款
(拆迁安置房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 发票金额

议或证明);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异 购买商品房 提取职工、配偶、共有人及相关当 截止最后一次交纳房 购一套住房只 地 (含经济适 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 款 月 底 个 人 账 户 余 能提取一次 自 用房、单位 (拆迁安置房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 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9.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和手机号码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经 办银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10.系统中还贷提取金额是依据系统中已财务入账的还款金 额来计算,且金额计算自动截止到受理月上个月月末,建议正常 还贷提取尤其是公积金贷款提取的职工在每个月 10 号后来窗口 办理提取业务,以保证提取金额不受影响。贷款提前还款的在下 个月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4.未婚子女首次购买自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一个子女只能 提取一次,继父、继母不能以此为由提取公积金。
5.在本市居住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销户提取的 时限由原来的满 2 年以上(含 2 年)调整为满 1 年以上(含 1 年)。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和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即可办理销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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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6.职工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缴纳首付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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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还能力的其他商业贷款或债务;实行我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
4.省内其他城市职工在我市购房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5.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 住商品住房,应向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执 行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六)其他 1.取消贷款申请表中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由单位 盖章的规定。 2.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再收取 任何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3.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核对其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 件留存并经申请人工作单位盖章证实,同时本人对其真实性作出 承诺。贷款额度按夫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限额。 4.若申请人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超过 55 周岁(女同志 50 周岁),需提供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 60 周岁(女同志 55 周岁)退休年龄证明。 5.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均不予办理住房公 积金贷款和提取。 6.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纯公积金贷款审批 6 个工作日, 房屋抵押权证办理 3 个工作日,合计 9 个工作日;组合贷款审批
马公积鞍金山管市理住中房心马钢集团公司分中心文件
马钢金管〔2014〕10 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为正确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结合马钢实际,现对
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进行整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基本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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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能力 1.充分了解借款人家庭收入的稳定性和现有负债情况,如出 现预见收入减少或其他影响其还贷能力的因素,在贷款政策范围 内适当调整降低贷款额度。如有其他商业性贷款等债务,公积金 贷款可贷额度与债务额度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总额度不得超公积 金贷款额度上限。 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婚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 还贷能力有限,其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参与子女还贷 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合并计算还贷能力,提高申请贷款额度(不 超过现行单方缴存最高限额)。但父母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 3.为加速资金周转,在确定贷款年限时,要求借款人家庭除 用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款外,还应动用一定的工资收入用于还贷。 (五)马鞍山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异地贷款是指在安徽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对象:指在安徽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 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缴存职工。 3.贷款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 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应是可以办理合法房地产权证的住房;申请 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及信用 卡没有连续 3 期或累计 6 期以上的违约还款纪录;有稳定收入及
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公有住房 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年度的 12 月底个人账
户余额,不得超过总 及公有住房交款凭证;住房公积金
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对账簿
提取次数
提取职工、配偶、共有人及相关当
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缴纳首付 截止首付款发票开具

购买商品房 款 的 《 销 售 不 动 产 统 一 发 票 》( 机 月份月底个人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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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提取资料登记要求 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材料到马钢分中心提
取窗口办理提取审核手续;提取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其 配偶凭婚姻证明可以代为办理;其它亲属代办须提供公证部门或 提取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才可代为办理。
提取类型 公有房
提取材料
提取额度
提取职工、配偶、共有人及相关当 截止当年成本价执行
8.对于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各类证件、票据、资料,或采取虚 假购房方式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必须退回违规提 取的住房公积金,三年内限制其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
-6-
住房公积金,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中介机构参与或 协助套取、骗取的,禁止其今后代理涉及公积金贷款的中介服务 业务,并向市房产中介监管联席会成员单位通报其非诚信行为。 行为人或中介机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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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不同,分别是:5 年以内(含)不低于 30%,6-15 年不低于 40%,16 年及以上不低于 50%;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5 年以 内(含)不低于 40%,6-15 年不低于 45%,16 年及以上不低于 50%。
二手房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不低于 50%,贷款利率执行 首套同档次利率的 1.1 倍。 停止向职工家庭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最高额度 1.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市区夫妇双方正常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45 万元,单方缴存的 30 万元。 和县、含山:夫妇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 35 万元,单方缴 存为 24 万元。市区职工购两县住房及两县职工购市区住房的, 贷款限额执行市区标准。 当涂:夫妇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 30 万元,单方缴存为 20 万元。市区职工购当涂住房及当涂职工购市区住房的,贷款限额 执行当涂标准。 2.贷款期限最长 20 年,并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内。 (三)借款人有逾期记录的处理规定 借款人有逾期记录,由窗口受理人员与申请人面谈,了解逾 期状况,分析判断原因,逾期严重的需上报公积金中心会审确定 能否受理;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逾期累计超过 30 期或连续超过 6 期,信用卡逾期累计超过 12 期或连续超过 6 期的,不予受理。
个 人 住 房 借 款 合 同 ;《 房 屋 他 项 权 取多少”的原则。公 次,提前还款
提 商业贷款
证》(或抵押登记证明书);还贷存 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 的在次月办理
取 ( 含 组 合 贷 折(须有最近的还款记录);提前还 款额的差额部分不得 提取手续
住 集 资 房 、 拆 议或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扣除贷款之差额,以
住 迁 安 置 房 ) (机打全额发票);他项权证(没办 全额发票的开票日期
房 并 已 缴 纳 全 理贷款的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对 对应的该月底的个人
提款
账簿
账户余额为限

购买存量房
提取职工、配偶、共有人及相关当 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 权证》(办理贷款的无需提供,以他 项权证或预抵押证明书替);契税发 票;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 票(代开);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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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工作日,房屋抵押权证办理 3 个工作日,合计 12 个工作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2014 年 6 月起,马钢分中心正式启用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操作系统。该版本对购房、还贷首次提取实行基础材料电子化登 记(拍照留存),系统根据登记信息自动计算可提取额度,按夫 妻缴存额和还款额控制提取金额。再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简单的要 件即可。执行的提取类型、提取材料、提取额度及相关规定见附 件。
提取人住房公积金直接汇入开发公司账户(见购房合同);如提 取人在提取资料齐全情况下,另提供《马鞍山市商品房按揭贷款 首付款汇入监管账户确认单》,其住房公积金可转入本人工资账 户。
7.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 术(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心脑血管重大 手术、严重复合型外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 代偿期)、严重风湿免疫性疾病、精神病等发生医疗费用特别大 的疾病)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诊 断书、住院记录(出院小结)和费用结算票据(异地住院治疗需 提供转诊审批表和医保中心结算票据),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 活困难证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住院治疗 的,申请日期应在出院后起半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 用个人承担部分。上述重大疾病维持门诊治疗的,每年凭上一年 度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办理申请提取手续(药店提供的发票无效), 提取金额合计不超上一年度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父母重大疾病 的,子女提取金额不超过赡养义务所应负担的比例。
2.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住房,不得 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 例可提取主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 理公积金使用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类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房人不 能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统一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要件资料,须安 置或拆迁单位所在区级征管机构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专项提 供本安置房屋相关安置、出售协议、发票(收据)等资料样本, 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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