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
藏区法律秩序构建与藏族习惯法

➢法律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 和经济生活的秩序,但无论如何不是它 们的唯一秩序;与法律并行的还有许多 同等价值的、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更为有 效地秩序。
宗教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案例2:孙某捡到一女婴并收养了弃婴, 孙某向民政局提出抚养女婴的申请但民 政局一直未给孙某办理收养证。孙某的 女儿俞某在未征得其母亲孙某同意的情 况下私下联系强某将女婴送往青海牧民 索某(藏族)处抚养。索某在当地民政部 门办理了收养证,成为了女婴的合法收 养人。在这之后,孙某屡次找到索某要 求抱回女婴,但遭到索某拒绝。
藏区民间法律秩序特征
➢ 宗教法律文化
➢ 历史上藏区的寺庙不仅扮演着精神聚居地的 角色,还是藏地的学校、孤儿院、医院、养 老院、慈善机构,具有多重社会功能。藏区 僧侣的社会功能除了祈福禳灾之外,民众生 育子女要请高僧命名,婚姻需要高僧占卜, 疾病要高僧医治,灾难要高僧禳解,死亡要 高僧超度。藏民间发生纠纷往往依靠有影响 和威望的高僧进行调解.
➢ 第二组统计数据:西藏山南泽当镇民 风淳朴、传统文化底蕴深厚。据统计 2021年1月至8月份当地乃东法院只有 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其他纠纷都是在村 内用习惯法调解了。村民生活在自然形 成的秩序中,这些村庄并不是没有纠纷, 只是纠纷相对较少,即使发生纠纷,也 在村内依照习惯法自行调解解决了,而 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非常少。
众生平等的民间法思想
➢ 藏民相信生死轮回和因果,教徒相信行善可 以摆脱轮回,得善缘,行恶那么遭因果之报, 因此大局部藏民行事谨慎,不轻易作恶,这 种思想也渗透到道德习惯中,相信众生平等, 追求自然和谐。因此,受到长期的宗教习惯 法的影响,当地藏民在遇到刑事案件或民事 纠纷时,首先请求家族权威调查、调解,如 果家族权威没有方法调解的案件,特别是两 个村落之间的纠纷,就请大寺院的高僧来审 理。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摘要:藏族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其创造的藏族习惯法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藏族法律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
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国家的现代法取代过去的习惯法,这是历史的必然。
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现代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习惯法的回潮,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对现实生活有着消极的影响,影响着藏区的稳定。
因此,界定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客观解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对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藏区社会;稳定藏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一个民族,创造出熠熠闪光的藏族文化。
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在藏族的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藏族习惯法涉及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等方面的内容,其内容与藏族同胞紧密相连,而且不容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还在一定范围内有着一定的现实影响,这就决定了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深刻而紧密的联系。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藏族习惯法,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
一、藏族习惯法内涵的界定对藏族习惯法的界定,须基于对习惯法的认识之上。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它出自于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权威,规范一定社会组织、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为他们所普遍遵守,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与国家制定法有着严格的界限甚至互相对立。
何谓藏族习惯法?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成俗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
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或官方)制定而成,明显体现“非国家的法”。
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刑事、民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等特点。
二、解析藏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藏族习惯法的农牧经济基础和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使藏族习惯法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者:苏雪菁乔素素黄洁王宇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法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中有诸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使得社会难以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阻碍着西藏法治建设的推进。
文章分析了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即法律工具主义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冲突;重视宗教道德教化的传统与法律至上理念的冲突;传统等级观念与现代平等观念的冲突。
本文认为,西藏的法治建设关键是要改革传统观念,培养人们现代化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法治理念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36-03作者简介:苏雪菁(1978-),女,汉族,陕西澄城人,硕士,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传统文化及法治理论研究。
2014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法律至上,国家及社会的一切活动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应限制权力,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作为终极目的;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多年来西藏法治建设的进程艰难曲折,制约的因素有很多,物质的因素、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思想文化的因素。
思想文化方面的不足主要在于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中有诸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使得社会难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阻碍着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推进。
现代法律文化必然要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
因为人类历史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经继承并加以创新而形成,而不能完全脱离过去而随意创造历史。
因此,在西藏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
分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极其必要的。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西藏的法治建设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因其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是消极的。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藏族习惯法及其研究背景。
我们将详细阐述藏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应用场景以及转型现状。
接下来,我们将对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藏族习惯法的特色、优缺点、转型的必要性等。
我们将展望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的未来趋势和可能的应用场景。
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藏族习惯法也面临着转型和现代化的挑战。
目前,藏族习惯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草场使用、山林保护、水利分配、民间信仰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藏族社区中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藏族习惯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法律执行困难等。
藏族习惯法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方色彩,其优点在于它能够很好地适应高原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区需求。
然而,藏族习惯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法律执行的主观性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藏族习惯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藏族习惯法需要进行转型和现代化。
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可行。
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藏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以便更好地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
展望未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场景。
随着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藏族习惯法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作用,如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世界,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藏族习惯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成为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是藏区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体系等措施,藏族习惯法将更好地适应现代化需求,为藏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动——以彝族地区为例吴建华《人民论坛》(2011年第17期)【摘要】国家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但在彝族地区,由于传统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国家法与习惯法适用中的关系紧张,究其原因,在于彝族地区人民法律意识上的错位和解决方式上的冲突。
给予习惯法一定的发挥空间,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优势,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彝族地区习惯法国家法冲突互补国家法不完全符合彝族社会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压迫和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
部分彝族人已开始接受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作用范围有限,更多的是彝族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法调控功能受阻,效力受到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的实施情况大致如下:第一种情形是有害公序良俗、危及公共利益等的严重刑事犯罪。
由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属于国家法主动介入、干预的领域。
国家司法机关是司法程序的发动者,而非依受害人的请求介入,当事人被动地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彝汉之间发生的纠纷。
如汉族一方势力强大或双方势力相当的,多选择国家法解决,尤其是彝汉之间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介入;相反,如彝族一方势力强大的,多选择彝族习惯法解决。
第三种情形受地域限制。
县镇等城市中发生的纠纷,多寻求国家法解决,乡镇以下的彝族聚居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彝族农村,基本上依据习惯法解决。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彝族地区受国家权力渗透程度、国家法普及程度、彝族社会发展程度等的影响。
然而,即使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在彝族地区,对于民事判决的结果等,不予认同者甚众。
所以,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不予执行,或者即使执行,纠纷仍未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仍需要彝族家支头人出面,根据习惯法的规则重新作出判定,双方心服,争讼方可平息。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

论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方式作者:青措加多杰措来源:《丝绸之路》2016年第22期[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在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国家制定法难以解决的纠纷,克服了制定法的局限。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社会是国家最终目标,但也应正视当下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应重视国家法与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的互动,在肯定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的补充及完善作用的同时,应理性看待习惯法,取精华弃糟粕,与国家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西藏;藏族民商事习惯法;司法适用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法律文化也呈现出多样性。
这决定了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性。
法律制度“水土适应”问题不仅是我国引进西方法后面临的问题,也是法律在中国乡土社会以及民族地区适用时需解决的问题。
强调法律形式统一的法学家认为,国家法的形式非常重要,全国只能有统一的法律。
推崇法的作用的法学家认为,形式在所不论,只要能解决问题,那么就应当肯定这种国家法之外的规则存在。
西藏自治区藏族民商事习惯法,无论其表述方式是否为习惯、习俗、民俗等,其事实状态就是存在于国家法之外调整规范藏族人行为的规则。
我国学者在研究时对其表述具有一定特点,一般对内地存在的这种规则称之为民间法、乡规民约、民商事习惯等。
而对民族地区此种规则多称之为民族习惯法、习惯法。
例如,蒙古族习惯法、瑶族习惯法、彝族习惯法。
表述不同,但都是一种国家外之外的本土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有序推进,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
对于“法治”的到来,人们抱有极大的期盼。
自由、平等、秩序等法的价值在众多领域成为现实,使得人们相信法治(法律)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
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
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僵化性及过度控制性三个弊端。
在历史转型期的今天,我国传统文化中德治、礼治观念与法治观念的冲突,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农耕文化激荡,类似冲突激荡同样存在于民族地区。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内容摘要
通过研究,本次演示发现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家庭 和婚姻的稳定与幸福;二是强调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重视子女的教育和 培养;四是与其他民族习惯法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藏族婚姻 家庭习惯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现代化进程中的变迁、外来文化的影响、法律 法规的冲突等。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是指在藏族地区广泛流行并经过长时间实践形成的民间法律 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藏族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民事 关系、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藏族民事习惯法内容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 方方面面,包括财产、婚姻、继承、债务、侵权等领域。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藏族民事习惯法作为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浓厚的民族特色。藏族民事习惯法是在藏族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例如,在婚姻方面,藏族民事习惯法规定了严 格的婚姻程序和条件,同时也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
藏族民事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内容摘要
为应对这些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确保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协调;二是加强藏族文化传承和教育, 提高藏族群众对传统习惯法的认识和重视;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建立 健全的社会监督体系,确保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正确实施。
内容摘要
本次演示通过对藏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分析了其现状、问题及原因, 并探讨了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方法。这一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藏族婚姻 家庭习惯法及其重要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为维护藏族家庭和婚姻的稳定与繁荣提 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此外,本次演示的研究也为其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推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

Mar. 2021Vol. 34 No. 22021年3月 第34卷第2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doi : 10.3969/j. issn. 1674-6341.2021.02.018民族地区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路径卢错(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要: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民族习惯法缺乏体制保障,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在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有限,导致其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发挥作用。
应通过明确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标准、系统汇编、立法与程序确认以及培养民族地区 法官对习惯法的适用等途径,为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提供保障。
关键词:民嗾地区;民嗾习惯法;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21)02-0065-05Solving Way on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ustomary Law in Ethnic AreasLU Kai(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 , Lanzhou 730030, China)Abstract : The national customary law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se 社lement of disputes in ethnic areas and is an importantpart of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owever , due to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ethnic customarylaw andits own defects and limited appli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rial , it is often unable to play a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of ethnic areas.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ethnic customary law should be guaranteed by clarifying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systematically compiling , confirming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 , and training judges in ethnic areas to apply thecustomary law.Key words : Ethnic minority areas ; The customary law of the nationalities ; Judicial application习惯法成为明确的法律渊源的标志在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施行,随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第十条同样规定了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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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与法治化路径赵明霞陈隆建(中共西藏区委党校西藏拉萨850000)【摘要】藏族民事习惯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也是当代社会法治的主要渊源之一。
构建由价值、技术和功能组成的甄别网格,对藏族民事习惯进行删选,建立“善良民事习惯”体系,是藏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推动民族公平正义的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民族地方立法中民事习惯的认同和适用,提高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能力和方法,实现藏族民事习惯的法治化和藏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
【关键词】藏族民事习惯合理合法正当法治化作者:赵明霞,讲师,西藏区委党校综合教研部;陈隆建,副教授,西藏区委党校教务处。
论文为国家青年社科项目“藏族民事习惯研究”(12BFX018)成果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根基在于法与道德的共同母体——习惯。
1为了更好地调整一国的生活方式,现代各国民法均承认习惯为法源之一。
近年来随着民族习惯法的复苏与活跃,藏族民事习惯作为其中极具特色和影响力的一种,一直是现代民族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反映了藏族人民的社会生活背景和文化底蕴,也展现了其特有的本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思想。
然而,传统民事习惯往往带有时代的烙印,并非完全符合当代法治建设和文明的精神。
因此,有必要通过筛选的方式,对现存的大量民事习惯进行甄别,并使其在民族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是中华民族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方式。
一、藏族民事习惯甄别的现实意义藏族民事习惯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涉及宗教和世俗法、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藏族民事习惯不仅具有一般的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等特点外,受封建奴隶制社会文化的影响,其内容本身残存在大量遗风陋俗,如封建迷信、宗法思想、男尊女卑等,在形式上也多有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传统民事习惯与时代文化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成为必然。
在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对藏族民事习惯进行甄别,不仅是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和历史沉淀,也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一)藏族民事习惯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民事习惯,既是规范群体行为的准则,又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风俗文化,是乡土文化传承的外在表征和重要组成部分。
藏族民事习惯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文化活动,是传递藏民族文化的主要方式之一。
藏族民事习惯虽是民间约定俗成的自治规范,但它所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包括藏传佛教教义、习惯、禁忌、道德规范等,表现形式多样,通过格言、谚语、寓意故事、史诗等,有成文形式的、有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通过寺院、权威人士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口口相传的习惯、村规民约等。
这些内容反映着藏民族的民族精神、社会制度、1参见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生活方式、民族习俗等,是藏族文化的集大成者。
当代藏民族在中华民族大环境中实现了共同繁荣和发展,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成为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
遵循历史发展的规律,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藏族民事习惯,要得以存在和发展,需要经历与时代文化相融合的过程。
(二)藏族民事习惯是民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事习惯是社会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在法律意义上,习惯源于社会习惯,但又不同于社会习惯,它具有长期普适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并且依靠历史传统和公众的同意在社会生活中有效运行。
藏族民事习惯源于历史传统和信仰,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涵盖了藏族社会资源分配、财产分割、经济交易、婚姻、家庭、继承、常见礼节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见证着藏族地区社会发展和进步。
而在民族地区,民事习惯伴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一方面以其形式上的灵活性在自我调适中更紧密地契合于社会外,也在整个社会转型期有呈现较大的不稳定性和流变的趋势。
而经法律适用后的民事习惯可以与国家法一样,成为社会秩序塑造的主体。
因此,对复杂的藏族民事习惯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梳理和审查,推进其与国家法的融合,对现实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三)藏族民事习惯是民族法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都规定: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时,都应当遵守民事习惯或者法理解决。
而英美法系中习惯是主要的判案依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民事习惯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其地位不容置疑。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民法通则》中未明确确立民事习惯的法源地位,但是后来在制定的《合同法》和《物权法》中对民事习惯的适用做了修正,并有多个条文涉及到可适用交易习惯进行认定的规则。
在民族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习惯作为人民群众调节矛盾、化解纠纷的依据之一,具有巨大的说服力,被绝大多数的民众所信服和接受。
藏族民事习惯是源于藏民族的长期社会生活,对调整民事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发挥着主要作用。
作为藏民族地方重要的社会规范,民事习惯在广大农牧地区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民族地区立法、司法和执法产生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将藏族民事习惯作为民族法制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有助于增强法律的亲和力和实效,使人们感受到法律与他们生活的密切性。
然而,并非所有民事习惯都可以合法的进入法律适用程序,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出发,民俗习惯可分为“公序良俗”和“恶俗”,只有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善良风俗才得以适用,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内在的精神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是否适用以及适用效力的判断。
二、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原则和标准甄别是过滤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编制一张疏密适度的网格。
从根本上说,也是民事习惯从非正式制度到正式制度的变迁和转化的一个有意识的理性选择过程。
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习惯中区分出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宜的部分,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藏族民事习惯的甄别必须以开放包容但严格谨慎的态度对待。
经过甄别后,形成与当代法治社会相契合的“善良民事习惯”,是藏族民事习惯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关于民事习惯的甄别,有学者从反向的角度论述了民事习惯作为“裁判规范”的形成中被排除的五个条件:无效或过期的;不具有权利义务分配;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相排斥;反文明;反人道。
在此,基于学者们的意见,根据我国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理念,从正向的角度,从价值上、技术上、功能上提出甄别的标准。
(一)价值标准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应该是情理法的结合,即符合天理、人情、国法。
从社会学角度,民事习惯是与道德、宗教、法律、规章制度等用以制约和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之一。
而从法学的角度,民事习惯不是习惯法,而是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没有法律一样的强制力保障,也不像道德一样经过内化的自觉行为,而是人们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认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自发性。
因此,作为法律适用的民事习惯符合时代需要的价值标准:1、符合伦理道德和日常情理。
中国,情理与伦理道德往往是相通的。
关于法和情理道德的关系,可以直接概括为法律维护社会整体的情理和基本的道德。
作为民事习惯,要在实践中得到适用,最基本的价值底线就是要符合社会整体的伦理道德和情理。
当出现民事纠纷时,藏族民事习惯能够起到国家法或者单纯的道德所不能达到的调节作用,然而农奴制下形成的,基于野蛮统治下形成的民事习惯逐渐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被淘汰。
2、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的要求。
习惯的形成与变迁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流动性较差、信息比较闭塞的牧区,习惯的形成尤其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藏族民事习惯反映了历史发展过程中本民族的文明进步的节奏。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追求。
藏族民事习惯和其他事务的发展一样,在历史进程中会淘汰掉不合时宜的习惯,这是事物在时间维度的合理性所在。
因此,违背科学规律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民事习惯将在实践中淘汰。
3、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守法,公序良俗等。
藏族民事习惯中不乏与当代法律原则和价值相一致的内容,如藏族谚语“佛法讲因果,俗法讲公道”则提出了法律的公正,“既是王子也要遵守国法,既是上师也要遵守教法”,反映了法律的平等。
如吐蕃时期的《人教十六净法》中的“及时偿债,秤斗无欺”、后期《十五法典》中的“平衡度量律”,以及德格土司制定的法律十三条中的“公平交易”和“秉公办事”等都不管是经济交易,还是处理矛盾纠纷,都要公平公正。
这些内容与当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完全吻合,是宝贵的民族文化和法制基础。
(二)技术标准对于国家法和民间规则或习惯的关系,学者们做了很多论述,但总体而言,不外乎民间习惯是国家法的渊源和补充,国家法是民间习惯现代运行的基础和底线。
因为国家法律是经过众多人们的理性选择而产生的最一般的社会规范,也是社会对人类行为的最低要求。
如果没有国家法律作最后的盾牌,仅靠其余社会规范很难保证社会正常运行。
因此,作为法律适用的藏族民事习惯,从法律技术的角度上,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要求。
现代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众多民事救济方法,给他们很广泛的自由选择空间,然而如果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制度保障,那么建立和维系社会和谐局面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因此,作为具有地域和人文特色的藏族民事习惯,作为法律发现的法源或者作为法官构造裁判规范中的参照资料,也必须在法律强制性要求之内运行。
国家法律法规在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优点,也使其具有滞后性和无法包揽一起的缺陷。
2、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
从习惯中抽象出具体规则,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也是一个描述的过程。
如果一项习惯过于粗糙、过于概括而无法抽象出确定的规则,或者能够描述出来而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则其进入司法成为裁判规范就没有实际意义。
2也就是说,这样的习惯没有司法适用性。
这是由习惯进入司法的实用主义目的决定的。
因为,习惯进入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弥补制定法规范的不足,从而作为裁判规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法律程序上的适用性。
法律适用中的民事习惯不能与程序法律冲突。
在广大藏族自治地区,民事纠纷的调处,一方面依靠国家统一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不排除宗教等第三方民间权威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
如果,当纠纷最初是依据民事习惯由民间权威加以处理,而当事人不服又诉诸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就有必要审查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三)功能标准并非所有民事习惯都要通过国家机关适用生效。
藏族民事习惯中,与现行国家法重叠的部分内容,国家司法活动依国家法处理,不存在法治化问题;明显不属国家法管辖、通常由民族习惯等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其属民俗民间文化性质,也不存在司法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