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字〔1999〕21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07-29
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1. 简介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法定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
根据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房地产销售所得税和房地产租赁所得税。
2.1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所得应缴纳房地产销售所得税。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收入 - 相关成本 - 免税额,其中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从销售房产中获得的全部收入,相关成本是指销售房产过程中发生的与销售直接相关的成本,免税额是指国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销售所得提供的免税额度。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税率为综合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综合税率一般为20%。
但是对于特定情况,如保障性住房销售所得,有可能享受到更低的税率或免税。
2.2 房地产租赁所得税政策房地产租赁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租赁中获得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的税收。
根据税收政策,房地产租赁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租赁收入 - 相关扣除 - 免税额,其中租赁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从房租收入中获得的全部收入,相关扣除是指租赁过程中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免税额是指国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租赁所得提供的免税额度。
房地产租赁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综合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综合税率一般为20%。
3. 契税政策契税是指房地产转让时根据法定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税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
根据契税政策,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 = 售价或估价 × 契税税率 × 适用税率调整系数。
三部门调整房地产契税个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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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老板携 37 罐奶粉闻关逃税被查 1
癫 蠡 政策, 探索统筹使 用各类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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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昌房屋契税征收标准

南昌房屋契税征收标准一、目录1. 适用范围2. 税率与计算方法3. 免征条件4. 优惠条件5. 征收管理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契税征收。
三、税率与计算方法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南昌市契税税率为4%。
2. 计算方法: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房屋成交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其中,房屋成交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不包括相关税费和手续费。
四、免征条件1.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房屋的,免征契税。
2.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3. 纳税人自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 夫妻因离婚分割而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水面资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所有权时,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免征契税;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所有权时,其成交价格超出资源价款的部分,应按本规定缴纳契税。
6. 房屋承租人以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印花税手续为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额。
租赁合同已办理租赁印花税手续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凭证不得作为完税凭证重复使用。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缴纳印花税。
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包括学生公寓)、医疗(包括职工家属宿舍)、科研等非经营性事业的,免征契税;直接用于经营(包括家属宿舍),按本规定的第二条办理。
8. 纳税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的,免征营业税;超过一定期限转让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购买的高级住宅(指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寓式住宅)及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别墅,于竣工交付使用后转让的,按本规定征收营业税。
《契税政策解读》课件

纳税人未按时缴纳契税的,税 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 金,并处以应纳税额5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的 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 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CHAPTER
03
契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调整房地产供需关系
契税政策的变化会影响购房者的购买意愿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03
04
根据不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方式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税率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 买卖、赠与的税率一般为4%-
5%。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 税率一般为3%-4%。
对于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税率可能
有所优惠。
契税的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 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CHAPTER
02
契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
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
与、交换等。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契税的税率
01
02
调整房地产价格
通过契税政策的调整,可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进一步影 响房地产价格。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合理的契税政策能够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现象,促进房地产市场 的健康发展。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之一,其政策 的调整能够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
《契税政策介绍》课件

契税政策应发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通过调整税率和征收方式来 控制房价上涨和防止房地产泡沫。
05
我国契税政策的改革 方向
完善契税制度
建立完善的契税制度是契税政策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这包 括完善契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结构等方面,以提 高契税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完善契税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契税征收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偷 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
加强契税征管还需要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违法成本,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纳 税人的服务和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
06
结论
契税政策的重要地位
契税政策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契税政策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整契税税率
调整契税税率也是契税政策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合 理调整契税税率,可以平衡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 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契税税率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 、房地产市场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以制定出科学合理 的税率政策。
加强契税征管
加强契税征管是契税政策改革的必要措施之一。通过加强征管力度,可以提高契税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税收流失和浪 费。
种。
国际上契税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合理设置契税税率
各国在制定契税政策时,应根据本国国情合理设置税率,既要保证财 政收入,又要避免对房地产市场造成过度压制。
完善征收方式
各国在征收契税时,应完善征收方式,尽量减少征税成本和提高征税 效率。
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契税政策应发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和征 收方式来调节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2023房产税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必定份额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减份额)×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房钱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钱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疑问纳税责任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交纳房产税。
其他均从次月起交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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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1,基本征税范围2,特殊征税范围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1,房屋赠与2,房屋交换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第一部分:契税概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
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1,基本征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法字[1997]52号》2,特殊征税范围: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财法字[1997]52号》契税的特殊征税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以房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契税。
◆ 将个人创办的私营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更名至自己名下,不征契税。
◆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契税。
对土地、房屋的继承离婚时财产归一方所有家庭财产分割承受房屋附属设施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房屋共有产权变化房屋产权须在夫妻间过户更名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导致土地房屋权属更名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京财税[200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京地税地〔2008〕86号》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京地税地[2003]47号》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5]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京财税[2005]464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京地税地[2008]30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京财税[2005]839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京地税地[2008]203号》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京建住[200]528号》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京地税征〔2008〕20号》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明;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付款凭证、拍卖确认书。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对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准予入住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优的原则确定。
《京财税〔2003〕917号》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京财税[2002]9号》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单位。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京财税[2002]9号》个人购买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购买的平房建筑面积之和为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减半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额征收契税。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