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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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新政解读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税收新政解读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对未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展望
未来政策调整方向
未来房地产税收政策将继续关注市场 调控、公平税负、优化资源配置等方 面,同时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税漏 税等违法行为。
政策建议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议政 府进一步明确政策导向,优化税收结 构,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政策宣 传和培训。
对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身的税务处理进行自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帮助,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评估, 以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
04
房地产企业应对新政的策略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关注政策变化
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便合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帮助,进行 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等服务,提高税务管 理效率和降低风险。
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新政实施的具体措施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01
针对新政的主要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新政的顺
利实施。
加强宣传和培训
02
对新政进行广泛宣传,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新政的
正确执行。
建立监督机制
0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新政的实施进行监督,以确保新政的
案例二:某房地产企业应对新政的成功经验
案例概述
某房地产企业在新政出台后,积 极调整经营策略,优化财务管理 ,成功降低了税务风险。
案例分析
该企业对新政进行了深入研究, 及时调整了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加强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有 效规避了稽查风险。
案例总结

房地产行业税务风险防范

房地产行业税务风险防范

房地产行业税务风险防范1. 引言房地产行业在中国的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罚款、税收调查甚至经营活动受阻的风险。

因此,房地产公司必须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确保合规运营。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地产行业的税务风险,并提供防范措施。

2. 房地产行业税务风险概述2.1 高额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可能很高,而且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企业对土地出让金进行不合规的处理,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2 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房地产公司拥有大量资产,如土地、房屋等。

这些资产需要进行折旧和摊销,以反映其价值的消耗。

然而,由于资产情况复杂,企业可能存在错误计算折旧和摊销的情况,从而导致税务风险。

2.3 出售房地产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屋或土地时可能产生巨额收入。

这些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时存在问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2.4 增值税问题房地产交易通常涉及增值税。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以及合理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否则,可能面临税务罚款或处罚。

2.5 非居民个人房地产投资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投资房地产所得也是需要纳税的。

房地产公司如果与非居民个人有关的交易不合规,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3. 房地产税务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房地产行业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3.1 建立合规税务制度房地产公司应该制定并执行合规税务制度,确保企业按照法律和税务政策合规操作。

制度可以包括明确的流程,例如审计、报税和申报等,以及相应的责任人和审核程序。

3.2 加强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公司应该加强内部审计,检查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3.3 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房地产公司应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要求。

这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由于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试论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试论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试论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房地产公司面临的税收风险也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风险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1.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房地产公司通常需要向政府部门报送财务数据,如营业额、利润、税收等。

如果公司的财务数据不真实,就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

虚报营业额、利润,以减少纳税额;虚报成本,以增加税前利润等。

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公司面临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风险。

2. 税收政策的变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总是在不断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做出合理的应对。

近年来,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越来越大,税收政策也随之调整,这就给房地产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纳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公司出现税收风险。

3. 各级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税务稽查的频次也在增加。

一旦发现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就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受损的风险。

二、应对策略房地产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控和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避免任何形式的财务数据造假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公司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做好调整和应对。

可以请专业的税务律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时修改公司的纳税策略,确保公司的纳税合规性。

3. 提高税务风险意识,规范纳税行为房地产公司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纳税行为。

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准确申报税款。

4.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房地产公司要加强内部自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及时整改并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公司发现纳税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自首,并主动支付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与稽查风险防范第一部分筹建年度的税务稽查第二部分建设年度的税务稽查第三部分预售年度的税务稽查第四部分房屋交付当年的税务检查第五部分竣工决算当年的汇算清缴第六部分竣工决算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第一部分:筹建时期的税务稽查一、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旧准那么: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阻碍当年会计损益,待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的计入当年会计损益〔治理费用〕新准那么:发生时计入治理费用科目,阻碍当年会计损益,开始生产经营后也不进行相应调整。

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费等2020国税函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往常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2020国税函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运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运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对比衔接:1、假如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那么,筹建时期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会计规范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会计损益,税法一样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即会计和税法差不多一致,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资产负债表表达发生的开办费,损益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均为零,不涉及纳税调整2、假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那么,筹建时期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直截了当确认为治理费用进入会计损益,但税法认为尚未进入生产经营期,不承诺申报扣除,一样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形成时刻性差异,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损益表为负数,但所得税申报表应当表达纳税调整增加,即零申报,以后年度表达纳税调整减少。

房地产涉税疑点解析与风险防范-PPT资料68页

房地产涉税疑点解析与风险防范-PPT资料68页

四、风险防范
1、房地产企业税收漏洞警示及实务梳理 2、房地产企业各环节常见涉税风险提示 3、房地产企业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风险探视 4、解读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关税收风险分析 5、房产非常规租赁条款涉税风险分析 6、 代建房屋纳税风险不可忽视 7、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8、房企未按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存隐患 9、卖“楼花”不转权属纳税风险多 10、非违法避税的违法风险 11、控制税金成本 防范税务风险
三、涉税账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利息费用的四种处理技巧 2、建筑企业总分包工程的三种会计处理技巧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4、房地产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 5、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6、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税务处理 7、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
8、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9、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10、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收到的补退房差如何处理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 1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1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同于项目清算 14、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15、房企地下车位出租一次性收费的涉税分析 16、房地产企业业务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 17、代建工程帐务及税务处理 18、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案例2: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rtf
案例3: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 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 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 ,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 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 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 ,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房地产税务资料20XX年房地产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一、地产企业的常用避税措施(一)利用关联建筑公司多开发票,加大成本。

评价:同时资金回流,避个人所得税,注意偷税和筹划的界限问题。

(二)在国内设立咨询公司、设计公司,多列费用。

(三)在国外设立设计公司加大成本,尤其是香港等地。

评价:注意国税函【20XX年】507(四)设立关联的新办商业企业,运用甲方供材以加大成本。

评价:例如周正毅融资,运用要得当,但没有连续性筹划的例子。

(五)设立关联的装饰公司,销售精装修房的筹划。

评价:注意国税函53号、财税【20XX年】114号文件(六)设立关联的代理公司,进行流程再造。

评价:注意国税发76(七)地产企业完工后,设立销售公司,分解收入,降低增值率。

评价:一般不提倡使用,因为契税交的太多,建立了很多避税链公司,财务可能都在一间办公室。

二、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一)、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可以是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国税发【20XX年】31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签订了预售合同,都算是“销售收入”,新31号文件通篇没有出现“预售收入”字样。

而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三房地产税务资料项费用扣除基数的。

1、国税函【20XX年】875号文件第一条: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合同是否签订,是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要件2、31号文件第六条:特殊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目前明确规定未完工收入不能做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只有福州国税局。

而政策大省:北京、江苏等地都明确指出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3、关于申报表填列(做变通处理3种方法)是申报表服从政策,还是政策服从申报表。

(1)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发【20XX年】92号文件的填报方法)(2)填列到视同销售收入总结:1、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属于销售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增加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2、完工年度,以前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而来的销售收入,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 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根据增值额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 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 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 目。
关注政策变化和行业动态
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及时调整企业的涉税 处理。
分析行业趋势
了解房地产行业的最新动态和趋势,为企业的发展提 供决策支持。
参与行业交流
积极参加行业内的交流活动,与其他企业共同探讨涉 税问题。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培训和学习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涉税政策培训和学习,提 高其业务水平。
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效果评估
风险防范措施 实施过程 效果评估 案例总结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收筹划、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制定详细的风险防范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措施落 地。
定期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风险得 到有效控制。
该房地产企业通过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成功降低了涉税 风险,提高了企业的稳健经营能力。
未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将继续深化改革,优化税 收结构,提高税收公平性 和效率。
加强监管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监管,加大对偷税、逃税 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 收遵从度。
促进创新发展
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强技术 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Βιβλιοθήκη 动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02
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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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税政策解析与稽查风险防范第一部分筹建年度的税务稽查第二部分建设年度的税务稽查第三部分预售年度的税务稽查第四部分房屋交付当年的税务检查第五部分竣工决算当年的汇算清缴第六部分竣工决算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第一部分:筹建阶段的税务稽查一、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ﻩ旧准则: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待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的计入当年会计损益(管理费用)ﻩ新准则: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开始生产经营后也不进行相应调整。

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费等ﻩ2009国税函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ﻩ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ﻩ2010国税函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对比衔接:1、如果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筹建阶段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会计规范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会计损益,税法一般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即会计和税法基本一致,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ﻩ资产负债表体现发生的开办费,损益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均为零,不涉及纳税调整2、如果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筹建阶段发生的企业开办费用,直接确认为管理费用进入会计损益,但税法认为尚未进入生产经营期,不允许申报扣除,一般要求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或者按照不低于36个月分摊损益表为负数,但所得税申报表应当体现纳税调整增加,即零申报,未来年度体现纳税调整减少。

二、筹建期结束标志一般认为:建设工程开工日,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ﻩ商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工业和建筑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房地产开发:开始施工(不含前期工程,如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业务招待三、土地契税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ﻩ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ﻩ成本/费用:是否存在特定的对象2004财税134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007财税16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ﻩ2009国税函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2005国税函436号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四、场地平整条款1、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出让方(政府)承担,并且出让方实际履行,则场地平整费用与受让方(开发商)无关。

2、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受让方(开发商)依规划自行平整,则土地买价或出让金不包括场地平整费用,但开发商实际发生的场地平整费用应交计入土地成本计算缴纳契税。

3、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出让方(政府)承担,但出让方向受让方(开发商)返还定额的场地平整费用,则(1)实际发生的场地平整费用,对外取得发票时应当开具出让方的抬头,与开发商无关;ﻩ(2)如果实际发生的场地平整费用大于定额返还的金额,超过的部分不允许重复计入土地成本,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既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申报扣除,也不允许在土地增值税前重复扣除;五、土地成本的返还开发商向土地部门支付土地买价或者出让金后,也有可能会取得相应的返还,税收待遇是不一样的。

ﻩ1、如果收款人与返还人一致,应当推定为取得的折扣,冲减土地成本,不考虑财政收据如何开具;2005国税函436号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ﻩ2、如果收款人与返还人不一致,但相关的政府文件明确为对于土地成本的资产性政府补助,应当采用净额法核算,冲减土地成本,也不考虑财政收据如何开具;ﻩ 3、如果收款人与返还人不一致,并且相关的政府文件明确为土地成本以外的政府补助,应当采用全额法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递延收益科目。

六、土地出让金凭据1993国税发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ﻩ因此,开发商向土地部门实际支付的土地买价或出让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客观上无法取得营业税发票,但必须取得相应的财政收据,一般情况下要求开票方与收款方保持一致。

1993国税发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平整土地ﻩ平整土地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开发商对外实际支付的场地平整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必须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

七、土地印花税ﻩ2006财税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ﻩ 1991国税发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部分废止)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印花税属于财产行为税,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规范,应当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能计入土地成本。

八、土地使用权ﻩ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ﻩ注:不允许提前摊销九、土地使用税ﻩ1998国税函669号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现行有效)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ﻩ 2006财税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财税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土地使用税核算科目2008大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扣除。

注:新旧会计准则都明确计入管理科目,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原材料保管费用十一、土地闲置费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ﻩ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ﻩ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ﻩ注:2009年31号企业所得税文件允许作为土地成本第二部分:建设阶段的税务稽查一、境内勘察设计2000安徽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及税目注释规定,除航空勘探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钻井勘探和爆破勘探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勘探业务收入均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ﻩ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ﻩ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注:非居民,或者个人对境内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扣缴二、境外勘察设计200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ﻩ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ﻩ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结论:境外设计单位,无权在中国境内单独承揽设计劳务。

如果单独承揽设计劳务,属于非法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申报扣除。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境外支付设计费,应当根据营业税,但一般不涉及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ﻩ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ﻩ因此,不论境外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劳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均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由作为支付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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