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7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10.16【实施日期】2000.10.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7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
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1]16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我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3 号)精神,决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2号和桂政发〔2011〕33 号文件精神,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肉品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薄弱环节,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2011年12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一)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2%以上;(二)生猪定点屠宰出厂(场)肉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两证: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广西部署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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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署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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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2期
2016年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召开2016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5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情况,部署2016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黄日波,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安厅厅长胡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薄弱环节,封堵监管漏洞,构建以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治理体系,防止传销组织坐大成势。
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考核、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各项责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壁垒、深化协作,建立健全“一体化”工作新机制,完善传销问题治理体系,推动全区打击传销工作再上新台阶。
打击传销的调研报告(广西)

广西高规格总结部署严打传销工作人民网南宁6月22日电(记者谢建伟通讯员甘孝雷)广西日前召开深入开展严打传销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高规格总结部署深入严打传销工作。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长梁胜利在会议上作重要讲话,自治区副主席高雄主持会议。
据悉,2010年以来,广西各级政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创新举措,坚持严打传销不放松,不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打击传销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区形成了三个新的工作格局。
这就是:在政法委领导下、以公安和工商为主力、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重点打击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新格局,逮捕法办、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多措并举严打传销的工作新格局。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亲任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高雄、梁胜利任副组长。
大多数市、县相继建立完善了政法委牵头、部门协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政法委有效整合综治、公检法司执法资源,多数政法委书记、每次集中行动,都亲临一线,亲自领导,靠前指挥。
各级公安、工商局长明确分工,分头行动,各负其责,深入一线,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也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各地努力保障经费,南宁市政府2010年投入打传经费近1000万元,来宾市300多万元,贵港市200万元,其他各市也都给予了必要的保障。
两次专项行动取得了战果。
2010年以来,各级政法委有效整合公检法和相关部门执法资源,形成强大合力,使打传形势有了明显好转。
首府南宁市立案件251起,刑事拘留895人,逮捕61人,劳动教养249人。
倍受各方关注的北海市,市委书记亲自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重奖举报人员,成立打传专业队,共刑拘578人,劳教225人,36人被判处实刑,举报北海传销信息占全区比例由去年年初的20.83%下降到年底的7.5%。
来宾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指挥,创新工作方法,组建打击传销专业队,加强综合治理破解执法难题,成效尤为明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盐行业管理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盐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对当前我区存在的制贩假盐突出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深入排查食盐安全隐患,斩断非法经营路径,查处一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摧毁制贩假劣私盐“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曝光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确保我区制贩假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分级负责、齐抓共管、行动高效的治理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保障食盐安全和有效供给,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市场逐一核查,积极开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塞和杜绝制、购、用假盐现象。
(一)加强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协同行动,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营销网络。
对各辖区内饲料生产等用盐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加强教育和监控,加强对以经营化工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幌子,将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披上食用盐外衣,通过不法渠道流向食盐市场的“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的排查。
对打击1040阳光工程类传销的执法建议

对打击传销的执法建议建议一:广西传销团伙以“政府秘密项目”当诱饵年赚千万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谢育铭:它欺骗性更强。
比如这份伪造的《国务院关于在两广试点连锁销售的通知》,为了增加欺骗性,写上了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其内容由编造的“连锁销售试点的总体要求”、“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保障连锁销售健康运行”等构成。
甚至为了加强欺骗性,在这份假文件中,还加入了“国家在1990年引入传销公司,但直到1998年才发现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而予以取缔”等虚假的内容。
这份文件的结尾,甚至伪造了国务院印章。
广西南宁警方甚至还搜缴了大量的非法刊物,传销分子为了达到欺骗的目的,使用领导人的头像,只言片语的截取相关领导讲话、甚至伪造讲话。
建议警方在查处1040阳光工程类传销时,若发现其伪造政府红头文件及非法条例,是否可以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逮捕他们呢?若是达不到立案的标准,那能否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建议二:1.为期60天长沙梅溪湖街道打响打击传销集中攻坚战为了确保本次行动的效果,防止涉传人员继续回传,片区民警向房屋出租方普及了传销知识,对涉传出租房屋的房东进行了约谈,签订了《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加大我区打击传销工作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纪念邮票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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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蔓延趋势,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本次行动的目标是: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发展势头,依法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依法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群防群治,共同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
4.宣传教育,预防为主。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专项行动。
2.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
(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1.深入开展摸排调查,掌握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
2.集中力量打击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团伙,依法严惩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3.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宣传教育1.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传销知识的普及。
3.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传销。
(四)加强源头治理1.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防止传销活动滋生。
2.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防止传销活动在网上蔓延。
3.加大对涉嫌传销公司的审查力度,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传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时间安排本次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1个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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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6]16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目标和重点
(一)专项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明显减少,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有所减少;全区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二)专项行动重点:
1.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2.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3.打击的重点对象:一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二是逃避打击或者被依法处理后仍屡教不改并以此为业的传销人员;三是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四是以合法公司为外衣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人员。
4.以来宾、玉林、贺州、梧州、北海、桂林、贵港等7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重点地区,对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