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目前是我国会计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会计制度。
它的核心思想是根据经济活动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帐户的记录时间。
具体来说,在权责发生制下,无论是否已经收到或支付现金,只要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即产生了企业应收或应付的权利和义务,就应在当期会计期间内记录在对应的会计科目上。
比如销售商品即使尚未收款,也应在出货时确认销售收入;采购货物即使还未付款,也应在收货时确认采购费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在权责发生制下,如果您发生了经济活动但未收到现金,您的经济活动已经产生了企业应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该在当期会计期间内记录在对应的会计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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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接下来小编就告诉你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什么意思。
权责发生制: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
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顾名思义,权利和责任发生了,只要记入当期,而与现金的收付无关,比如说你的企业借了银行的钱,那么本月的银行利息,你的企业是有付息的义务的,那么你就应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而利息一般是按季度支付的,但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与支付利息的时间无关,这就是按权利和责任的归属期来进行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顾名思义,收付了现金或银行存款,才进行会计核算,否则是不进行核算的,也就是放在账外的,我在政府机关做过,比如说政府的办公部门在外面赊欠吃饭前三个月达到了10万元,但这10万元,它是不入账的,因为他还没支付,直到哪一天他付了其中2万元,那当月就计入费用2万元,否则,外面的欠账,他是不在账上反映的,这种收到了或支付了款项的经济业务,才进行会计核算就是收付实现制; 区别:是一个以权责的发生为入账的基础,另一个是以收付款项为入账的基础,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独特点,上面已经说了;共同点:是二者都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也就是以哪个做为进入账务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二者和共同点。
权责发生制 名词解释

权责发生制名词解释权责发生制是一种分担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第三方在同一份金融工具上接受双方许可,来承担并抵消双方金融交易的未来风险或责任的一种衍生性金融产品。
权责发生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机制,即权利机制和责任机制。
权利机制指投资者可以在特定的投资期限内购买和出售投资产品,而责任机制则是投资者可以根据期限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购买和出售投资产品。
在金融衍生品领域,权责发生制一直被广泛应用于一些传统的金融投资行为,它以有效降低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增加投资者选择性等优势著称。
首先,权责发生制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由于双方参与方都拥有权利和责任,因此双方交易的风险是各自承担的,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之间的风险性,避免了一方单方面承担合同风险的交易支付。
其次,权责发生制更具有成本效益,可以有效降低合同交易的交易成本,而不会改变双方的投资理念。
同时,权责发生制可以在双方交易量减少时减少交易成本,可以有效降低双方之间的涉及成本,从而提高双方合作的效率。
此外,权责发生制也可以提高投资者的选择性。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和理财目标,对权责发生制进行定制,从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因此,权责发生制可以增加投资者的选择性,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总的来说,权责发生制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和增加投资者的选择性,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的正确使用,可以大大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更加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然而,由于权责发生制引入了大量新兴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因此,在使用权责发生制时,投资者要特别注意风险,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避免可能的损失。
总之,权责发生制是一种分担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第三方在同一份金融工具上接受双方许可,来承担并抵消双方金融交易的未来风险或责任的一种衍生性金融产品。
正确使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使用它时必须谨慎小心,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
权责发生制的概念

权责发生制的概念权责发生制(rightsandobligationsaccrualsystem)是一种以固定权利和义务形式发放权益的经济体系。
它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促进了经济增长。
这种经济体系非常常见,包括民法中的企业合伙、商会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有所体现。
权责发生制的定义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固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发放权益的经济体系。
它与以投资者权益或其他基础设施发放权益的方式不同,可以被视为特殊的经济体系。
权责发生制的核心是:投资者可以以固定形式发放权益,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而且是永久性的,不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
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发放形式,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权责发生制的优势权责发生制具有很多优势,特别是能够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促进经济增长。
首先,权责发生制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固定的权益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而且是永久性的,不受外部环境的变化的影响。
在这种制度下,投资者可以以最小的风险进行投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其次,权责发生制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它允许投资者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这样就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愿望,增加投资欲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再次,权责发生制具有持续性:它提供了一种可持续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只需要发放权益和义务,就可以获得持续的经济利益,而不必担心投资的任何经济风险。
最后,权责发生制可以简化投资者的程序:它可以将投资者的手续大大简化,投资者可以通过简单的步骤直接获得完整的权益和义务,而不需要繁琐的投资流程。
结论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以固定的权益和义务的形式发放权益的经济体系,它具有降低投资者风险、促进经济增长、持续性和简化投资程序等优点,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投资策略。
它在当今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帮助投资者获取最大投资回报,也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大动力。
权责发生制

第一章权责发生制的概述1.1权责发生制的概念1.1.1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对于权责发生制,国际会计准则解释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应在交易事项发生时(而不是在收到和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时)确认其影响,而且要将它们记入与它们相联系的期间的会计记录,并在该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报告。
”这一解释明确了交易事项要在“发生”时确认,而非在“收到或支付”时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是指企业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其应收、应付为标准,而不是以现金的实际收支为标准。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它是以实际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依据。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在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会计基本前提的基础上产生的。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1.1.2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是指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时间上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
并由此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实际收支作为收入和费用确认、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1.2权责发生制的优缺点1.2.1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企业经营是持续不断的,但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就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准确确认各期的收益。
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和具体应用

权责发生制是指在预算编制时,预算支出的计划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明细和经济分类编制,预算收入的计划按照税种、征收对象、应征税额等项指标编制,以便于控制预算支出和收入的实际发生情况,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具体应用方面,权责发生制在公共财政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在政府机关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等方面。
在事业单位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编制和执行等方面。
在国有企业方面,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编制等方面。
权责发生制的实施,可以使预算管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能够实现预算与实际收支的相结合,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权责发生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避免了预算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
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者的区别何在?其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不同点:1.概念不同: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弊端不同: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准确。
3.使用范围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适用范围:权责发生制,适用于盈利性企业。
会计核算基础既采用权责发生制又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是指什么?是指正在推行中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因此,必须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权责发生制不是本期发生的做什么分录?本月支付下月的费用,对于权责发生制而言,不能算是本月的费用,该笔费用需算入下月。
会计记账基础---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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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是指对于会计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凡是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本期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是符合费用确认标准的本期费用,不均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的核心是按交易或事项是否影响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受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 由于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而不问款项的收付,所以又称为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
预收账款——预先向客户收取,于以后会计期间(或当期)提供产品的款项。 注意:预收账款属于负债!
应计预收收入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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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6】盛荣公司于本月向原已预付货款的百利公司供应R产品一批,货款计70 200元。其中价款6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元。月末结账时,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并登记入账。 借:预收账款—百利公司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10 200 ★经过以上处理,就将预收账款70 200元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税费”账户,分别确认为了当月收入和负债。
确认
交易或事项
计量
报告
确认的难点
权责发生制适用于对所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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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收入与费用确认上的难点
对以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可采取两种不同方法——会计处理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企——在费用的确认上关键是看义务是否已经发生(本期是否应有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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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利息”账户 ●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购买债券等应向债券发行方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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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收益”账户 ●收入类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购买股票、债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等实现的收益。
(收入类账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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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
研究生课堂资料1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
主要确定收入与费用入账的时间。
某期间,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售出产品的当期取
得了现金收;其二,尚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随着产品的出售,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
权力。
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那么该批售出的产品是否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呢?同样,对于费用的发生,还有实际支出现金和暂未支出待以后支出两种情况。
此时,也有一个是
否在当期确认费用的问题。
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
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
这就是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收入或费用以应归属期为
标准,即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
所谓权责发生制,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
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是指:凡是在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费用,不论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
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收入取得或费用发生,没有实际款项的收付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只要收到或支出了款项,就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只要没有实
际款项的收入,则一律不作为本期的收或费用。
和应计制比较,现金制处理方法比较简单。
而且对各期损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以
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可见,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影响到各个期间收入、费用和盈亏的确认。
而由于权
责发生制比较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故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而
收付实现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显然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仍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
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案例: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
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
为了
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
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
收入和费用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
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2)收回上
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3)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4)支付本月应
负担的办公费900元;(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7)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
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
认收入和费用。
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
情况,确定其归属期。
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
反之,凡不应
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
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
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
的发生。
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
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有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盈亏的计算:
(3)各自的优缺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
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
会计工作中
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
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
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
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
这一基础记账。
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的矛盾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经营环境发挥了良
好的作用。
然而,当我们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时,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
值税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上设置“应交增值税”和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多交增值税”栏目。
从以上这些科目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
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
项税额,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
由于
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
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
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的总额是一致的,但从具
体的每个会计年度来看,这二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
会计核算经济活动时,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按收付实现
制原则进行核算,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因此,人们就不能从损益表中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
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
例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现行税法,在他
们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则实际税率为8%。
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
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
由于产品“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
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
如果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
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当
期增值税少交。
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
因此,我们当前的会计信息无法公允地反映增值税的内在逻辑性,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与企业
当期实际增值无关。
不能满足税务部门管理的需要,这应该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法如果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额扣
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额的余额来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
也使得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帮助。
因为,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
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
虽然,
采用已销产品所含原材料作为当期进项税的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核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信息成本高。
但是,这一会计信息的提供,其所带来的效益,已大大超过了它的成本;而且,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使得会计整个核算体系有逻辑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