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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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02.27
【实施日期】1991.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1991年2月27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设重点学科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评议择优确定了一批重点学科点。

为了加强建设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学科点应担负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任务。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能够自主地持续培养与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依据;能够接受高等学校及其他方面的学术骨干进行学术访问或深造,逐步建成开放型的教学、科学研究先进基地,为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基本立足于国内和完成上述重要任务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重点学科点要紧密围绕上述任务目标,并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与实际条件可能,统筹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学科规划。

兼顾近期与远期,选准本学科点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努力形成与发展各自的特色。

订出“八五”期间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具体计划,并尽早安排落实。

科学研究的重点方向一。

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

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重点学科代表着浙江省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力。

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有关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优势,增强我省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努力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我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要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进行。

争取到本世纪末,建设好100个重点学科,其中,争取有8—10个(现有4个)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15—20个省级重点学科,15—20个省级重点扶植学科,50个左右校级重点学科。

努力使这些学科进入本学科领域的全国先进行列,争取处于领先水平。

同时抓紧重点学科队伍建设,努力使这些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成为本行业或国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

通过重点学科的建设,为我省争取若干所高等学校进入国家“211”工程创造条件。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1、承担我省和国家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我省和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培养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3、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省高等教育总体水平。

三、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形成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对我省当前及长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学科具有基本的科研教学力量。

重点学科建设要突出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急需的高新技术、新兴学科和应用性学科。

2、已具备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工作基础。

省级重点学科原则上应是在国内已有较大影响、具有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能力、科学研究已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博士点。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江西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

江西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

江西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申报书申报学校: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名称:学科带头人姓名:学科所在院(系):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江西省教育厅年月日填表说明1、填表内容要求实事求是。

2、本“申报书”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为重中之重学科后,即作为省教育厅与学校的“合同书”执行,在建设周期内作为省教育厅对学校的学科管理和建设水平进行检查评估的依据。

3、申报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名称,一般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特殊情况也可另取学科名称。

4、发表论文SCI、SSCI、EI、A&HCI等收录论文均只计算第一作者及第一作者为其研究生的第二作者的论文。

5、国内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自然科学类,包括管理学。

可查阅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网页,网址:http://159.226.100.178/html/lyqkb.htm),以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类,包括管理学。

可查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页,网址:/cssci_qk.htm)。

若两类核心期刊均收录,只计算一种,不重复计算。

6、S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7、SS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8、EI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制作的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

9、A&H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10、SCI、SSCI、EI、A&HCI指网络版,即可通过网络检索到、有检索号即可。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理学类)
(理学类)
注: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人文社科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人文社科类)
注: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工、医、农学类)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工、医、学类)
遴选新增重点学科时,二级指标“学校配套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零分计,分数计入二级指标的“管理制度”。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财经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江西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提高江西高校办学质量服务,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三位一体,以实现科研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的建设标准: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的体制与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岗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

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省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三)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及社会各界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赣府厅字[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1日江西省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加强专科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科学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学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第二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及调整,应坚持既积极又审慎的方针,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立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着眼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坚持多样化办学。

重点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支持在办学定位和办学风格上特色突出、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学校;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及高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申请设置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要合理布局。

新设学校必须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的要求,面向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财力许可,择优遴选并进行重点建设的学科。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形成高校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高校综合实力。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水平建设人才和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目标第五条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使之在研究专长、学术水平上不断提高,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等方面不断优化。

第六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横向实用型科研课题,产生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八条以“江西特色、国家水平”为建设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使我省重点学科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缩小与国家重点学科的差距,使部分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行列,一些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国内外同行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办法第十条申报重点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科点具有较强的特色和优势,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学科带头人(指第一学术带头人,以下同)必须是高校在编在职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思想品德好,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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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财力许可,择优遴选并进行重点建设的学科。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形成高校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高校综合实力。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水平建设人才和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使之在研究专长、学术水平上不断提高,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等方面不断优化。

第六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横向实用型科研课题,产生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八条以“江西特色、国家水平”为建设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使我省重点学科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缩小与国家重点学科的差距,使部分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行列,一些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国内外同行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申报重点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科点具有较强的特色和优势,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学科带头人(指第一学术带头人,以下同)必须是高校在编在职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思想品德好,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身体健康。

(四)有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和稳定的队伍,且在研究方向上分布合理。

(五)具有能够支持重点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资料和仪器设备,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本学科点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按学科点申报、学校推荐、网上申报材料公示、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省教育厅批准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学科点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书》。

(二)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学科发展规划,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推荐申报学科。

(三)材料公示。

对各校推荐的学科点申报书进行网上公示。

(四)专家评审。

通过审阅材料和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学科布局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五年建设期满重新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遴选。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采取省教育厅、学校、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总体规划、评估检查等宏观管理及划拨建设经费。

(二)学校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实施督促检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

(三)重点学科根据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以及本学科的省级重点学科申报书,制订本学科点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完成学科点建设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抽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
(一)对年度抽查、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点,省教育厅可以采取要求整改、停止拨给建设经费、撤消重点学科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科点,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点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申报遴选的资格。

(三)对取得明显建设成效的学科点,给予表彰,并作为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依据。

第五章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组织制订并执行本学科点建设期内的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特别是科学研究目标。

(二)负责本学科点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三)制订本学科点分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研攻关、培养学科点自身发展能力。

(五)向学校报告本学科点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重点报告科研情况,对重要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必须有专门的简要介绍。

(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经费投入和使用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保障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的投入不低于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十七条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江西省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学科点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等。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须提供论证报告,并报学校批准。

(二)期刊、图书资料购置。

(三)师资培训、进修及人才引进。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

(五)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支出。

(六)学科建设需要的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七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明确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经费开支必须有学科带头人签字。

学科带头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学科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学科经费的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学校分管部门会同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共同协商制定,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统一标注为: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2005年制订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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