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4869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
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
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推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集合5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02号),根据国家及XX市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县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购非国有资产:(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条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资产。
在中国,国有资产并不等同于国家资产,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等。
为了有效管理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对国有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国家力量,促进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1.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代表国家利益。
2.国有资产的管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3.国有资产的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
4.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国家保留的资源和公共财产;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3.国家设施和国家资产处置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调查核实和清产核资;2.国有资产的审计;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4.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使用;5.国有资产的负债管理;6.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和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2.参考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准则;3.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完整;4.对重要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资产防范、保险、评估等措施,防范损失;2.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本运营,实现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鼓励与国外资本和技术合作,推动企业国际化;4.反对、打击和惩治侵占、挪用、贪污、浪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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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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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
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
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
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
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
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
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商品损耗的处理。
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
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商品损失的处理。
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
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
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
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
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
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
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
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
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五章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
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
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
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
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
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