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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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01 日实施 N01-0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目次
叉车检验规范
1、目的………………………………………………………………………………………………………………1 2、范围………………………………………………………………………………………………………………1 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1 4、术语与定义………………………………………………………………………………………………………1 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2 6、检验仪器设备……………………………………………………………………………………………………2 7、检验程序及说明…………………………………………………………………………………………………2 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4 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4 10、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5 11、检验记录…………………………………………………………………………………………………………5 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 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6 14、相关表卡 ………………………………………………………………………………………………………6 附录 1 叉车检验仪器设备……………………………………………………………………………………………7 附录 2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8 附录 3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9 附录 4 作业文件填写规定…………………………………………………………………………………………17 附录 5 相关标准摘录………………………………………………………………………………………………20
用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如设备数量多,整改项目多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向本检验机构书 面提出延长整改申请,但最长不超过 45 天);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申请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的具体方式和项目由检验人员根据不合格整改项目数量的多少及其对设备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并结合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1)检验前应先检查有关资料并向使用单位了解受检设备安全状况,检验中严格按检验内容与要求进 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做好分工,不得从事检验范围和资格外的工作; (3)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4)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检验。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检验 项目应按照 XTJ/C2-21《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程序》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检验人员方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8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8.1 本规范所指的叉车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8.2 开展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按照《规范》附录 3 的要求进行(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见本规范附录 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9 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
9.1 检验结论的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叉车的定期和首次检验。
3 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 号)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3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4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5 GB/T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3.6 其他相关标准
6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用的凡属计量器具都必须经计量检测,且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其精度应符合相应要求(见 本规范附录 1)。
7 检验程序及说明
7.1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见本规范附录 2)。 7.2 申请检验和受理
(1)实施首次检验的叉车,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 期检验的叉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检 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4 术语与定义
4.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4.2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 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沟等特殊路况时,是否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5)试验时:环境温度为-5℃~+40℃;风速不超过 5m/s;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 90%;海拔小于 2000m; (6)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
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分院总工)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 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受检单位说明原因。 7.5 现场检验注意事项
(2)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3)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 志; (4)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7.4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1)现场检验时,受检单位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
注:本规范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4.3 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动力方式、传动方式、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的,或者 改变叉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注:叉车的主参数指额定起重量。
4.4 修理,是指更换或者维修原叉车动力装置、传动装置、门架结构、车架结构、车身金属结构之一 的,但是不改变叉车原主参数的活动。
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叉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 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改造叉车申请首次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 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改造告知书、改造合格证;
(6)复印件应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7)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反馈单》,申请资料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7.3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7.3.1 检验人员准备工作 (1)审查使用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检验仪器、设备、工具等准备:工具应完好,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有防 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内叉车,应将叉车开到普通环境进行检验; (3)了解气候与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叉车检验要求; (4) 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7.3.2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1)使用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应提供受检设备全部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其中定期定验需要提供 的资料: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全面检查记录、每日投 入使用前的试运行记录、叉车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检查消除记录、安全操作规程;首次检验需要提供的 资料: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改造合格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营业 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发 放 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XTJ/Z2-N01-2017 (第三版)
编制:黎烈春 审核:邹石桥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 3 次修订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4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来确定,可采取现场复检或整改资料确认两种方式。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 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 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9.2 检验报告的出具
(2)流动作业的叉车使用期间,在设备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3)叉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在用的叉车停止使用再次启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经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并进行修理后,在使用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1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4.5 首次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叉车首次投 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4.6 定期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 1 次)进行的检验。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2
XTJ/Z2-NO1-201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5)申请检验需向检验机构提交的资料: 定期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 首次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 3 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01 日实施 N01-1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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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叉车检验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叉车的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3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场安全监护; (2)检验场地应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安全隐患,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检验工作的实施; (3)需要查阅的资料是否准备齐全; (4)首次检验需确认叉车行驶路面是否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
5 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
5.1 从事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至少有 2 名持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 证书。无证检验人员只能从事有关检验、检测辅助性工作。
5.2 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检验人员应与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统称为受检单位,下同)密切配合。 5.4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 定。 5.5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检验组可调整人员配备;如需增加检验项目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 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6 检验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随时了解新标准、新工艺、新科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 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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