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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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pecial Purpose Motor Vehicles in Defined Field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年1月16日前 言2014年10月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监管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5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中安全技术规范“紧急制定”的规定,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15年12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16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专题会议,经过相关专家专题研讨,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送审稿。

2016年2月和12月,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两次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2017年1月16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管范围,规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规程颁布施行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吴占稳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傅顶和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吴国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王 英 上海龙工控股有限公司 谢英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张 威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景为科 钱剑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 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 ://w w w .a q s i q .g o v .c n /目 录1 总则 (1)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3 使用安全管理 (11)4 检验 (13)5 附则 (16)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 (17)附录aa 叉车产品数据表 (18)附录ab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 (19)附件B 叉车检验项目表 (20)附件C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检验项目表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 t t p://ww w.aq si q.go v.c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叉车点检管理制度

叉车点检管理制度

叉车点检管理制度一、叉车点检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1.《叉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2.《叉车维护保养手册》3.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定二、叉车点检管理制度的内容1.叉车点检工作的范围2.叉车点检的频次和责任人3.叉车点检的内容和标准4.叉车点检记录的保存和管理5.叉车点检的异常处理流程6.叉车点检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三、叉车点检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叉车点检工作的范围叉车点检工作包括叉车的外观检查、机械部件的检查、液压系统的检查、电气系统的检查等内容。

2.叉车点检的频次和责任人每位叉车操作人员在每天开机前需对叉车进行点检,点检完毕后方可正常使用叉车。

点检工作由叉车操作人员负责,操作人员应对点检结果负责。

3.叉车点检的内容和标准叉车点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轮胎气压、制动器、转向系统、液压系统、灯光系统、电瓶状态等多个方面的检查。

点检标准根据叉车的具体型号和使用情况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判定标准等。

4.叉车点检记录的保存和管理每次点检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点检表格中,并保存至少一年。

点检表格应当包括点检日期、点检人员、点检内容、点检结果等信息。

5.叉车点检的异常处理流程若在点检过程中发现叉车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叉车,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叉车进行修复,并在点检表格上做出记录。

6.叉车点检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叉车点检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对点检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点检工作不达标的人员,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其点检工作的质量。

四、叉车点检管理制度的执行1.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叉车点检管理制度的执行,对点检工作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

2.叉车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点检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点检,确保点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维修人员应及时对叉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叉车的正常运行。

4.监督机构应对点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行车叉车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行车叉车设备点检管理规定

行车叉车设备点检管理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加强行车叉车设备的日常点检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安全,适用于所有使用行车叉车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1.所有行车叉车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点检,确保设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使用。

2.设备点检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点检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发现设备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确保设备的及时维修和修复。

4.定期对设备点检进行记录和整理,并保存相关数据和记录材料,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三、设备点检内容1.外观检查:(1)检查设备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明显的破损、变形等情况。

(2)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涂鸦、划痕等损坏情况。

(3)检查设备各部件是否固定牢靠,无松动现象。

2.电气系统检查:(1)检查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完好,无断线、短路等情况。

(2)检查设备电瓶是否正常工作,无漏电、电量不足等情况。

(3)检查设备灯光是否正常工作,无故障或灯泡破损等情况。

3.液压系统检查:(1)检查设备液压油是否充足,无泄漏情况。

(2)检查设备液压油管路是否完好,无磨损、老化等情况。

(3)检查设备液压油缸是否正常工作,无漏油、卡滞等情况。

4.制动系统检查:(1)检查设备制动器是否正常工作,无失效、磨损等情况。

(2)检查设备制动油管路是否完好,无磨损、老化等情况。

(3)检查设备制动器的制动灵敏度和稳定性,无过软或过硬等情况。

5.行车系统检查:(1)检查设备行车轮胎是否完好,无漏气、磨损等情况。

(2)检查设备行车电机是否正常工作,无异常响声或过热现象。

(3)检查设备行车操纵杆是否正常工作,无卡滞或失灵等情况。

6.货叉系统检查:(1)检查设备货叉是否完好,无变形、断裂等情况。

(2)检查设备货叉机构是否正常工作,无异常响声或卡滞现象。

(3)检查设备货叉液压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无漏油、缺气等情况。

四、设备点检频率1.日常点检:每天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和行车系统检查,确保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处于良好状态。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编制说明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编制说明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2019年4月12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接受本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计划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二)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调整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包含了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于2017年6月1日颁布,填补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空白,但该规范属于紧急立法项目,仅规定了叉车定期检验中基本项目,给出零散的几项检验内容,这些检验内容又未明确适用于定期检验与否,同时,《场车规程》没有明确各检验项目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检验结论判别原则等检验规范要素,仅要求检验机构自行细化检验内容和要求,以此为据无法开展定期(含首次)检验。

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关于贵州省质监局有关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问题请示的复函》质检特函〔2017〕26 号)公函授权的方式,要求各检验机构按照《场车规程》,并参考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检验指导书,开展检验。

根据《场车规程》施行一年多的实践反馈,各检验机构对叉车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引用内容差别较大,造成对应于《场车规程》同一项基本检验项目,不同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细化检验要求,制造单位同一型号的叉车在不同地区检验内容和要求不一致,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反映强烈。

因此,对叉车的定期检验作业作出规范性约定,为不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基于相同尺度定期检验的规范条件,是必要的。

(三)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为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参与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丽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北京市延庆区特种设备检测所、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B09-0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3-B09-02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检验性质: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日期: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对叉车定期(首次)检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4.报告一式二份,由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6.本报告对检验时的设备状况负责。

检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报告编号:第 1 页共 4 页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第 2 页共4 页。

叉车定期首次自行检查报告

叉车定期首次自行检查报告

叉车定期首次自行检查报告日期:20XX年XX月XX日车牌号:XXXXXXX一、车辆外观检查:1.车身外观:检查车身是否有大面积划痕、凹陷等明显损坏情况。

2.灯光系统:检查前、后灯、转向灯和警示灯是否正常工作;灯罩是否完好无损。

3.轮胎状况:检查轮胎是否有裂纹、磨损过度等情况;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二、操作台检查:1.仪表盘:检查仪表盘指示器和仪表是否工作正常。

2.座椅安全带:检查座椅是否牢固,安全带是否完好。

3.控制杆和按钮:检查各控制杆和按钮是否灵活,正常工作。

三、安全系统检查:1.制动系统:检查制动踏板是否反弹正常、刹车器是否灵敏。

2.传动系统:检查换挡杆操作是否流畅,传动是否正常升降。

3.随车取力器和悬挂器:检查取力器和悬挂器工作是否正常,无异响。

四、工作系统检查:1.叉臂和叉齿:检查叉臂和叉齿是否有断裂、变形等损坏情况。

2.货叉液压系统:检查叉臂液压系统是否有漏油、异响等异常情况。

3.举升高度:检查叉车的最大举升高度是否符合标准。

4.倾斜角度:检查叉车的最大倾斜角度是否符合标准。

五、电气系统检查:1.电器线路:检查电线是否有磨损、断裂、脱落等情况。

2.电池:检查电池是否定期充电,电池电量是否充足。

3.控制系统:检查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报警,是否可以正常操作。

六、其他检查项目:1.灭火器: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2.安全标志:检查车辆上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可见。

七、备注:1.维修和更换项目:根据上述检查情况,记录需要维修或更换的项目,并注明原因。

2.叉车上一次维修日期和维修内容。

本次检查结果如下:车辆外观无明显损坏;灯光系统正常;轮胎状况良好;仪表盘正常;座椅安全带完好;控制杆和按钮灵活;制动系统正常;传动系统正常;随车取力器和悬挂器工作正常;叉臂和叉齿无损坏;货叉液压系统无漏油和异响;举升高度符合标准;倾斜角度符合标准;电器线路无异常;电池充足;控制系统正常;灭火器有效;安全标志完好。

叉车年检管理制度范文

叉车年检管理制度范文

叉车年检管理制度范文叉车年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叉车安全可靠、延长叉车使用寿命,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叉车。

第三条叉车年检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叉车年检工作,确保叉车安全可靠,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四条叉车年检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叉车驾驶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叉车年检分为临时年检和定期年检。

第六条叉车年检所需费用由所属部门预算安排。

第七条叉车年检工作要求全员参与,实行全员责任制。

第八条年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年检场地:充足的宽敞和平坦的场地;(二)年检设备:驾驶员操作和维修人员需使用的测量、检测和起重等设备、工具、器材;(三)年检人员:具备叉车操作和维修经验的人员,年检工程师。

第九条年检工作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安排叉车的年检工作。

第十条临时年检为第一次使用的叉车或清单中规定的无单独检验记录的叉车。

第十一条定期年检为每年定期进行的叉车年检。

第二章叉车年检的程序第十二条临时年检程序:(一)将待检车辆编入临时年检车辆库;(二)编制临时年检计划;(三)通知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到场,并给予指导;(四)指导驾驶员自检、自修;(五)临时年检;(六)记录和归档。

第十三条定期年检程序:(一)将待检车辆编入定期年检车辆库;(二)编制定期年检计划;(三)通知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到场,并给予指导;(四)指导驾驶员自检、自修;(五)年检;(六)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年检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年检单位需向驾驶员提供操作纪律和常识知识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年检期间,相关人员应全程配合年检人员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年检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临时年检要求:(一)驾驶员应对叉车进行全面自检,确保叉车的各项功能正常;(二)驾驶员应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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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如设备数量多,整改项目多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向本检验机构书 面提出延长整改申请,但最长不超过 45 天);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申请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的具体方式和项目由检验人员根据不合格整改项目数量的多少及其对设备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并结合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3
XTJ/Z2-NO1-2017
作业指导书
叉车检验规范
场安全监护; (2)检验场地应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安全隐患,无关人员不得影响检验工作的实施; (3)需要查阅的资料是否准备齐全; (4)首次检验需确认叉车行驶路面是否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
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叉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 检总局申请型式备案);
改造叉车申请首次检验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 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改造告知书、改造合格证;
(6)复印件应加盖受检单位公章; (7)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设备检验申请反馈单》,申请资料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 7.3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7.3.1 检验人员准备工作 (1)审查使用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检验仪器、设备、工具等准备:工具应完好,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有防 爆、防强磁场要求的场所内叉车,应将叉车开到普通环境进行检验; (3)了解气候与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叉车检验要求; (4) 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7.3.2 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1)使用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应提供受检设备全部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其中定期定验需要提供 的资料: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全面检查记录、每日投 入使用前的试运行记录、叉车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检查消除记录、安全操作规程;首次检验需要提供的 资料: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改造合格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营业 执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
6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检测用的凡属计量器具都必须经计量检测,且应在有效检验周期内,其精度应符合相应要求(见 本规范附录 1)。
7 检验程序及说明
7.1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见本规范附录 2)。 7.2 申请检验和受理
(1)实施首次检验的叉车,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 期检验的叉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检 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017 年 6 月 01 日实施 N01-0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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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叉车检验规范
1、目的………………………………………………………………………………………………………………1 2、范围………………………………………………………………………………………………………………1 3、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1 4、术语与定义………………………………………………………………………………………………………1 5、检验人员资格及要求……………………………………………………………………………………………2 6、检验仪器设备……………………………………………………………………………………………………2 7、检验程序及说明…………………………………………………………………………………………………2 8、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4 9、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4 10、经检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5 11、检验记录…………………………………………………………………………………………………………5 12、《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5 13、检验资料汇总存档………………………………………………………………………………………………6 14、相关表卡 ………………………………………………………………………………………………………6 附录 1 叉车检验仪器设备……………………………………………………………………………………………7 附录 2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流程图………………………………………………………………………………8 附录 3 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9 附录 4 作业文件填写规定…………………………………………………………………………………………17 附录 5 相关标准摘录………………………………………………………………………………………………20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4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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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规范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现状来确定,可采取现场复检或整改资料确认两种方式。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综 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使用单位逾期未整 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9.2 检验报告的出具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 3 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01 日实施 N01-1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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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叉车检验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叉车的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流动作业的叉车使用期间,在设备使用所在地或者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3)叉车改造后应当进行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在用的叉车停止使用再次启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经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并进行修理后,在使用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4 术语与定义
4.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4.2 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 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8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8.1 本规范所指的叉车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8.2 开展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按照《规范》附录 3 的要求进行(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见本规范附录 3:《叉车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9 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检验报告的出具
9.1 检验结论的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成(使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三次修订
2017 年 6 月 1 日实施 N01- 1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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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规范
4.5 首次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叉车首次投 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检验。 4.6 定期检验,是指在叉车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叉车按照规定周期(每年 1 次)进行的检验。
XTJ/Z2-NO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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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规范
受控状态:受控■ 非受控□ 发 放 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 检验规范─叉车
XTJ/Z2-N01-2017 (第三版)
编制:黎烈春 审核:邹石桥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2016 年 5 月 05 日发布
2017 年 5 月 25 日第 3 次修订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叉车的定期和首次检验。
3 检验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 号)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3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4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5 GB/T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3.6 其他相关标准
(1)检验前应先检查有关资料并向使用单位了解受检设备安全状况,检验中严格按检验内容与要求进 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做好分工,不得从事检验范围和资格外的工作; (3)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4)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检验。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检验 项目应按照 XTJ/C2-21《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程序》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检验人员方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2)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3)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等,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 志; (4)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7.4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1)现场检验时,受检单位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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