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操作指引

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操作指引
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操作指引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1.目的

本通告旨在向航空承运人提供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及资质管理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提供指南。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使用飞行签派系统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91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执行。

3.依据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部;

(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

(4)《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AC-121-FS-2013-47;

(5)《航空器运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

(6)《人员执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

4.背景

飞行签派员作为航空公司运行指挥的核心人员,要成为“不上天的机长”,安全责任重大。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能力以及经历。2011年,民航局出台了《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1-43)咨询通告,规范并强化了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对航空承运人运行控制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民航局下发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办法》,从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

工作态度等6个方面构建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体系,为航空公司评估飞行签派员资质提供了一套量化指标和系统化评估方法。

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是民航行业持续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中国民航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运行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链条持续加长、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对于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航空公司的主体责任,借助系统化管理方法,完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体系,实现航空公司对飞行签派员资质的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更好地适应实际运行和发展的需求。

5.定义

资质:指满足资格所需的素质和能力。本通告要求飞行签派员达到的资质标准是指通过选拔、训练,全面掌握履行运行控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在运行中应对各种影响安全运行的条件时,准确决策和处置飞行中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能力。

运行控制岗位:由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按照CCAR121.531条、121.621 规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岗位,也包括向飞行签派员提供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相关技术支持的岗位。航空承运人可以根据本公司运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定义“运行控制岗位”。

运行熟悉训练:是指飞行签派员跟随飞行机组在驾驶舱观察飞行全过程的训练。运行熟悉训练应当从飞行前准备开始至飞行结束。在这个过程中,飞行签派员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观察机组操作程序、熟悉陆空通话程序及内容,了解机载导航设备及陆空通信系统的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限制、机场气象特征、机场导航助航设施、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特殊运行区域限制、地面代理服务等。

6.飞行签派员资质标准

航空承运人指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6.1 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

飞行签派员主要负责航空承运人的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飞行前简介、运行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

6.1.1经历要求

(1)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在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班调整及气象、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实习累计不少于9个日历月,其中应在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岗位上实习累计不少于6个日历月;

(2)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前,应具有熟悉AOC运行、机务维修、航班计划编排、飞机配载平衡、机组排班、旅客服务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的经历。

(3)在取得独立签派飞机资格后,每12个日历月在运行控制岗位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责任至少30天;

6.1.2训练要求

完成CCAR121.501条要求的训练和检查,并满足下列要求:

(1)每年在模拟机上完成实际飞行操作的训练。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在其被授权的任一机型的D 级模拟机上,进行飞行操作训练每年不得低于2小时。

(2)每年至少一次应急处置训练。可采用航空公司运行控制模拟生产系统开展。

(3)每年至少一次DRM训练。除理论教学外,还需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DRM训练。

(4)每年至少两次在主基地以外的机场进行国内航线的运行熟悉训练。对于经航空承运人授权独立承担编制国际运行签派放行单和运行监控工作职责的飞行签派员,还应每两年内完成一次在国际航线和境外机场的运行熟悉训练。

6.1.3能力要求

6.1.3.1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CCAR65、CCAR121所规定的知识,并至少满足以下能力要求:

(1)熟悉民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理解并应用运行

合格证、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的政策、授权、限制、程序和标准;

(2)熟练应用各类气象资料,有效识别危险天气并判断发展趋势;

(3)熟练使用航行情报资料与图表,准确把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4)熟练使用飞机性能、配载平衡图表,并制作航空器装载舱单;

(5)熟练应用MEL、CDL,判断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限制;

(6)熟练操作AOC运行设施设备,有效实施签派放行、飞行前简介和运行监控程序,适时向飞行机组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

(7)熟悉运行控制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应对非正常及紧急情况;

(8)有效运用航空承运人安全管理体系(SMS)方法和程序,识别、分析、控制运行风险的能力;

(9)熟练掌握签派资源管理(DRM)技能,善于沟通协作,能够充分利用运行资源,并通过工作负荷管理,同时处理多任务并及时有效决策;

(10)正确理解并应用相关航行新技术的政策和标准。

6.1.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2.0分。6.2主任飞行签派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可以承担AOC团队管理、签派班组管理、运行协调与决策等工作。

6.2.1经历要求

除满足6.1.1要求外,主任飞行签派员还应当具备3年(含)以上的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

6.2.2训练要求

同6.1.2要求。

6.2.3能力要求

6.2.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在复杂情况下处理不正常事件和做出决策的能力;

(2)和各运行单位、部门有效沟通的能力;

(3)在复杂运行条件下,评估和重新分配飞行签派员工作负荷的能力;

(4)有效处理和解决运行中发生的各类冲突,激励和指导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

(5)有效调动AOC团队管理资源,处理运行事件的能力;

(6)授权和委派他人有效完成任务的能力;

(7)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6.2.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分。

6.3飞行签派教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可以承担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理论课程、实践教学以及运控应急演练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等工作。

6.3.1经历要求

(1)除满足6.1.1要求外,飞行签派教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2)具有组织或参与飞行签派员训练的经历,如参与培训课件制作、协助授课、协助答疑等,并完成公开试讲。

6.3.2训练要求

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教员还应接受有关教学法和教学原理的培训,该训练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过程;

(2)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3)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4)课程研制开发;

(5)制定授课计划;

(6)课堂教学技巧。

6.3.3能力要求

6.3.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熟练掌握航空承运人授权教学的专业知识、训练要求和标准;

(2)熟知飞行签派员各类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中的重要作用;

(3)熟练掌握教学对象所属航空承运人运行相关政策、程序、标准;

(4)能够将理论认知、实践操作和教学过程相结合;

(5)善于表达和沟通,有效管理教学过程;

(6)掌握教学效果评价的方法、程序和技能。

6.3.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0分。6.4飞行签派检查员资质要求

除飞行签派员基本职责外,飞行签派检查员还可以承担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训练及教学质量的监督、资格检查、资质评估以及对飞行签派员日常运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6.4.1经历要求

除满足6.1.1要求外,签派检查员还应当具备2年(含)以上主任飞行签派员工作经历,且近2年无违反局方规章或公司运行手册相关规定的情况。

6.4.2训练要求

除6.1.2训练要求,签派检查员还应接受飞行签派检查员业务培训和复训。

6.4.3能力要求

6.4.3.1除6.1.3.1的能力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1)具备公正、严明的工作责任心

(2)具备娴熟的专业知识,并熟悉与运行控制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3)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6.4.3.2按照本通告要求完成资质评估,且基础性评估得分不得低于3.5分。

7.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

7.1评估原则

(1)公正性。评估应采用同样的标准和程序对飞行签派员进行评估,例如:评估点的难易度、考核时间的设置以及评分标准。

(2)客观性。评估实施人员应尽量参照客观依据对飞行签派员的表现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例如:飞行签派员实操能力指标可对其制定的飞行计划进行检查,工作绩效指标可通过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来体现等。

(3)全面性。评估指标体系应涵盖飞行签派员所需资格、知识、能力、经历等方面,并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对所有评估指标及适用评估点进行考核。

(4)系统性。航空承运人应注重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的系统性,形成评估-训练-再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飞行签派员的资质。

7.2评估的组织实施

航空承运人应对飞行签派员资质开展定期评估,总体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

图1资质评估组织实施流程图

航空承运人应根据本通告附件的操作指南实施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并鼓励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各评估阶段工作。

(1)准备阶段

建立由公司飞行签派检查员、培训管理及运行品质专家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建立符合公司自身需求的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适用于不同运行资格、技术等级和岗位经验的飞行签派员评估指标及评估点,并计算各指标权重。

(2)实施阶段

从飞行签派员的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利用飞行签派员定期资质评估、日常岗位运行检查、训练资格检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得出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

(3)总结阶段

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及计划,并及时向局方报告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情况。

7.3评估模式和方法

7.3.1评估模式

航空承运人对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应分别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实施:

(1)基础性评估,主要侧重于对飞行签派员履行职责必需的资质评估,原则上可用于航空公司间飞行签派员资质的横向比较;

(2)综合性评估,在基础性评估基础上,增加了“工作绩效”与“工作态度”类指标。

7.3.2评估方法

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的方法具体包括笔试、口试、岗位实操观察以及情景模拟等,例如:

“资格”类和“经历”类指标可以通过查阅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等相关记录核实。

“知识”类指标可以通过口试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考核打分,也可以采用理

论考试的形式进行评估,但理论考试的知识点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指标评估点。

“能力”类指标可通过制定检查实施计划,以日常运行岗位实操观察或集中开展DRM情景模拟等方式实施评估。

“工作绩效”类指标可根据公司运行品质数据的分析结果和飞行签派员的岗位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工作态度”类指标可采用班组评价、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

8.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

航空承运人至少每36个日历月对飞行签派员开展一次资质评估,并将资质结果与持续改进、淘汰晋级进行关联,建立完善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制度和定期评估程序,纳入公司运行手册,以确保飞行签派员资质持续符合规章和实际运行要求,具体过程参见图2。

图2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流程图

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至少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建立飞行签派员资质评定及管理机构,并配置相应的管理及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可由AOC高级管理人员、签派技术专家、飞机性能专家、航行情报专家、气象预报专家、AOC其他岗位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组成;

(2)根据资质评估结果,查找飞行签派员资质的薄弱环节。对于飞行签派员个体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建议,对于飞行签派员整体存在的不足要制定补充训练计划,强化对飞行签派员队伍的资质管理;

(3)飞行签派员的岗位资格评定、技术等级晋升、安全绩效评估等应与其资质评估结果挂钩;

(4)建立淘汰机制,在训练资格检查和资质评估中不合格的飞行签派员,应停止其履行运控职责或降级使用;

(5)建立激励机制,从薪酬体系、技术或职务级别等方面扩展飞行签派员的职业上升通道;

(6)设立飞行签派员技术等级,建立各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明确飞行签派员技术等级与各运行控制岗位职责对应关系,确保飞行签派员业务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7)根据飞行签派员资质定期评估结果,并结合公司审计等方式对资质管理绩效进行持续改进。

9.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记录

航空承运人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及相关的资质管理记录。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应按个人整理成册,并制作清晰的电子或纸质目录清单,便于日常管理和检查;

9.1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1)个人教育经历。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

(2)个人运行岗位工作实习经历。运行岗位包括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班调整、气象支持、航行情报、飞机性能、飞机维修、配载平衡、机组排班、旅

客服务等,包括岗位名称、起止时间、工作总结、岗位教员签字等。

(3)飞行签派岗位经历:包括从事飞行签派员、主任签派员、飞行签派教员、飞行签派检查员各个岗位的经历。

(4)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定期复训、DRM训练等记录。包括起止日期、训练机构、科目、学时、检查结果、教员和检查员签字等。

(5)D级模拟机飞行训练、模拟机观摩训练记录。包括日期、模拟机机型、模拟机等级、模拟机合格证编号、训练时间、训练机构、教员签字等。

(6)国内/国际航线运行熟悉记录。包括日期、航班号、航线、机型、飞行时间、机长签字、运行熟悉总结等。

(7)运行控制应急演练与处置训练记录。包括日期、训练地点、训练场景、训练机构、教员签字等。

(8)飞行签派员执照认证结果。

(9)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记录(见附件,包括权重打分表、评估得分表等)。

(10)事故及事故征候结论、奖惩记录;包括飞行签派员违章违规处罚、各类行业奖励。

(11)危险品运输培训记录。

(12)其它记录。

9.2记录保存要求

(1)航空承运人应将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以及资质管理记录保存在其履行职责的运行基地。如使用电子形式保持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记录,应满足AC-121-FS-2013-47《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要求,并获得运行规范A0047批准。

(2)航空承运人应当保持飞行签派员的技术档案以及资质管理记录最新有效,并随时接受局方检查。当航空承运人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能按局方要求提供记录的,局方可视为飞行签派员不满足资质要求。

(3)当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航空承运人时,航空承运人应当自其退出运行之日起,将其资质管理记录保存至少24个日历月,并在该飞行签派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资质管理记录的复印件。

附件: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操作指南

1.1评估指标体系

航空承运人应以本办法提供的评估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为基础,围绕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要求,建立符合公司自身实际和需求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于“资格”、“知识”、“能力”及“经历”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图1 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类不适用的指标可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调整,其中:

“知识”类指标的制定应依据《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中关于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命题管理程序》(AP-65-FS-2013-02)中关于考试命题参考知识点的要求。

“能力”类指标的制定需满足本通告中关于飞行签派员资质标准的要求,还可参照公司手册相关要求进行完善。

图1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指标体系

13

1.2评分标准

1.3评估步骤

1.3.1指标权重

1.3.1.1基础性评估指标权重

实施飞行签派员资质基础性评估时,飞行签派员资质指标体系中各级指标权重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办法》下发后13家航空公司专家团队基础指标权重打分情况,去掉最高、次高、最低、次低4家,计算剩余的9家公司的指标权重均值,得出

上表中的数值。

1.3.1.2综合性评估指标权重

实施飞行签派员资质综合性评估时,飞行签派员资质指标体系中各级指标权重可采用G1法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1)对指标进行排序

请多位专家(建议3到5位)对各级指标的重要性排序进行打分,重要性由低到高分别对应1-6分。

各位专家对同一指标评出的重要性得分总和为该指标的总分值,再根据总分值大小得出各个指标的重要性排序结果。

以图1中的一级指标为例,各位专家对各一级指标的重要性打分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中各指标重要性总分,得出6个一级指标的排序结果为:能力 > 知识 = 工作态度 > 经历 = 工作绩效> 资格。

(2)确定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

定义k个指标中指标x k-1与指标x k的相对重要程度为r i,(ⅰ=k,k≥2),其取值范围和判断依据如下表所示:

重要程度(r i)说明

1.0 指标x k-1与指标x k同样重要

1.2 指标x k-1比指标x k稍微重要

1.4 指标x k-1比指标x k明显重要

1.6 指标x k-1比指标x k非常重要

1.8 指标x k-1比指标x k极端重要

相对重要程度r i 随数值增大而增加,也可取1.1、1.3等中间数值。

按照重要性排序的结果,分别比较相邻两个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例如:按前述的一级指标排列顺序,能力 > 知识 = 工作态度 > 经历 = 工作绩效> 资

格,进一步确定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为:

“工作绩效”指标比“资格”指标稍微重要,则 r 6 = 1.2; “经历”指标和“工作绩效”指标同等重要,则 r 5 = 1.0; “工作态度”指标比“经历”指标明显重要,则 r 4 = 1.4; “知识”指标和“工作态度”指标同等重要,则 r 3 = 1.0; “能力”指标比“知识”指标稍微重要,则 r 2 = 1.2。

若是由多位专家来确定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则取各位专家评出的相对重要性程度平均值。

(3) 计算各指标的权重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权重:

,3,2)…1,-m m,(k 111

2==?

??

? ??+=--==∑∏k m k m

k m k i i m r r ωωω

先计算相对重要性排在最后的指标权重ω6,然后再计算重要性排序靠前指标的权重。

计算过程如下:

∑∏==

626

k k

i i r = r 2

×r 3

×r 4 ×r 5×r 6 +r 3×r 4 ×r 5 ×r 6+r 4×r 5 ×r 6+r 5×r 6+r 6

= 1.2×1.0×1.4×1.0×1.2+1.0×1.4×1.0×1.2+1.4×1.0×1.2+1.0×1.2+1.2 = 2.016+1.68+1.68+1.2+1.2 = 7.776

ω6 =1

6

26

1-==???

? ?

?

+

∑∏k k i i r = 1 / (1 +7.776) = 0.11394713 ≈ 0.114 ω5 =ω6 ×r 6 = 0.11394713 × 1.2 = 0.13673656 ≈ 0.137 ω4=ω5×r 5 = 0.137

ω3 =ω4 ×r 4 =0.13673656 × 1.4 = 0.19143118 ≈ 0.191

ω

=ω3×r3 = 0.191

2

ω

=ω2×r2 = 0.19143118 × 1.2= 0.22971742 ≈ 0.23

1

得出各一级指标的权重如下表:

指标权重评分表格式见附件。

注:图1所示二级指标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资格类训练为硬指标,不参与指标权重计算。

1.3.2评估打分

利用附件中的评估检查单,对照附件1.2的评分标准对飞行签派员各项评估指标及适用评估点进行评估,并记录相应分值。对于得分值为1-2分的指标,应在检查单最后的整体评价中体现具体存在的不足。

1.3.3评估结果计算

(1)指标分类

按评估模式将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扩展指标,具体划分和定义代号如下表所示:

注:“资格”类指标分为两类:硬指标(1.1飞行签派员执照、1.2资格类训练)和软指标(1.3补充训练、1.4专业资格)。

签派口试题

1.CCAR121R2对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2.CCAR65R2对申请执照的签派员的要求是什么? 第65.53条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第65.55条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

飞机飞行手册_文档.总结

飞机飞行手册 前言 飞机飞行手册作为一本技术手 册,它介绍了飞机驾驶方面非 常重要的基本驾驶技能和知识。 它提供了过渡到其他飞机和不 同飞机系统运行的信息。本书 由飞行标准服务,飞行人员测 试标准部和很多航空教育者以及产业协同下完成的。 本手册是为了帮助飞行学员学习驾驶飞机。对那些希望提高他们的飞行潜能和航空知识的飞行员也有帮助,也有助于那些准备额外证书和等级的飞行员,以及忙于指导飞行学员和认证飞行员的飞行教官。它把未来的飞行员介绍到飞行领域,还为飞行员提供考试要求的程序和机动性能方面的信息及指导。诸如导航和通讯、气象、飞行信息出版物的使用,法规,以及航空决策制定等主题可以在FAA的其他出版物中获取。 本手册遵循FAA确立的飞行员训练和认证理念。有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及执行飞行步骤和机动的方法,以及在解释航空动力学理论和原理时也有很多变化。本手册采用了驾驶飞机的精心选择的方法和概念。书中的讨论和解释反映了最常使用的实践和原则。偶尔在预期行动被

认为是充满危险的时候,会使用”必须”或者类似语气。使用这种语气不是对联邦法规全书第14篇的责任的一种附加、解释或者减轻。 使用本手册的人熟悉和使用联邦法规全书第14篇的相关部分和航空 信息手册(AIM)也是重要的。航空信息手册可以在线获得,其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0716079017.html,/atpubs。飞行员认证所需要的成绩标准在相关的飞机实践考试标准中进行了说明。 为所有飞行人员认证和评级所需要的最新飞行标准司飞行人员训练和测试材料和相关知识代码可以从飞行标准司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716079017.html,获得。 联邦航空局非常感激整个航空社团中很多个人和组织提供的宝贵帮助,他们的专家级贡献得以成就此书。 本手册取代飞机飞行手册 1999年版本。本手册也取代1974年版本的复杂单发和轻型双发飞机的飞行员提高课程,以及取代私人和商业飞行员进修课程 1972年版本的相关部分。本次修订扩展了所有以前版本中的技术主题方面,旧版本为 FAA-H-8083-3。还提供了在以前版本中没有的安全考虑和技术信息方面的新内容。讨论水上飞机和雪上飞机的部分已经被删除,转移到了新的手册 FAA-H-8083-23 水上飞机,水上飞机和装浮子的直升机操作手册。 本手册可以从https://www.360docs.net/doc/0716079017.html,下载或者从FAA的飞行测试标准部定购。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目录 A章总则 (5) 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5) 第65.3条适用范围 (5) 第65.5条定义 (5) 第65.7条管理职责 (6)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7) 第65.11条资格要求 (7) 第65.13条训练要求 (8) 第65.15条理论考试要求 (8) 第65.17条经历要求 (8) 第65.19条实践考试要求 (8) 第65.21条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9) 第65.23条执照的颁发 (9) C章签注 (11) 第65.31条资格要求 (11) 第65.33条训练要求 (11) 第65.35条理论考试要求 (11) 第65.37条经历要求 (12) 第65.39条实践考试要求 (12) 第65.41条签注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12)

第65.43条签注的颁发 (13) 第65.45条资质管理要求 (14) D章执照管理 (14) 第65.51条考试的一般规定 (14) 第65.53条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4) 第65.55条执照的权利 (15) 第65.57条执照检查 (15) 第65.59条执照有效期 (15) 第65.61条签注有效期 (16) 第65.63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6) 第65.65条禁止伪造或篡改申请书、执照、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成绩单或记录 (17) 第65.67条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18) 第65.69条自愿放弃执照或签注 (18) 第65.71条执照的注销 (18) 第65.7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经历记录 (19) 第65.75 条对于非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认可 (19) E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19) 第1节一般规定 (19) 第65.10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责任 (19) 第65.10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19) 第65.105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 20

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题库

第一节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101001 除非局方另有授权,在什么情况,机长需要持有相应型别等级? A 当操纵需要配备1个以上驾驶员飞机时; B 当操纵一架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飞机时; C 当操纵一架最大起飞全重超过6,000磅的多发飞机时。 101002一名商用驾驶员持有B737和B757的型别等级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是通过在B747上的飞行检查来完成的,对于这些飞机,驾驶员可以行使什么执照权利?A 商用-B737;航线运输驾驶员B757与B747 B 航线运输驾驶员B747, 商运B757, 和B737 C 航线运输驾驶员B747,B757, 和B737 101003 一名商用驾驶员持有CRJ145和MD -82型别等级证。通过在B737上的飞行检查来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驾驶员可以行使什么执照权力? A 航线运输驾驶员B737; 商用MD82和CRJ145 B 航线运输驾驶员B737和MD82;商用CRJ145 C 航线运输驾驶员B737、CRJ145和M D -82 101004 “机组成员“的正确解释是? A 只包括在飞行中在机上被分配有任务的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或领航员 B 在飞行中飞机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C 在飞行中被分配有具体职责的任何机上人员,除了驾驶员与飞行机械员 101005 CCAR121部中的“60岁条例“适用于? A 任何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B 任何机组成员 C 只是机长 101006 驾驶员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什么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A 要求至少持有现行有效的III 类体检合格证 B 要求持有现行有效的I 类体检合格证 C 不需要体检等级证 101007 申请人要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必须持有什么等级的体检合格证 A 要求持有I 类体检等级证 B 要求持有II 类体检等级证 C 不需要体检等级证 第二节飞行机械员要求 102001 如果航空承运人使用的飞机需要配备2名驾驶员与一名飞行机械员作为飞行机组,当发生飞行机械员失能的情况时,航空规章有何要求。 A 应当有另一名飞行机组成员有资格履行飞行机械员的职责 B 在飞行机组成员中,只有该飞行机械员可以履行职责 C 名驾驶员必须有资格且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来履行飞行机械员的职责 102002 当航班上的飞行机组成员中要求有飞行机械员时,则规定: A 一名驾驶员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从而使其有资格在紧急情况下履行飞行机械员的职责。 B 已有一名持有执照且合格的飞行机械员,但还至少另有一名持有执照,并合格的飞行机组 成员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 C 至少有一名其他飞行机组成员有资格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但不需要持有执照。102003 在执行航班任务过程中,如果飞行机械员失去能力,飞行机组中谁可以代替其履行

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大纲

JEPPESEN亢图:VOR/DME^资料描述MORA MAA MEA 边界、限制区域等 生效日期比例尺 5 航线图符号的识别 5 什么叫RVSMi前哪些区域实行RVSM运行 5 RVSM^行对飞机设备要求有哪些 5 什么叫ETOPS运行ETOPS运行时间上分为哪些种类 5 什么叫RNP南中国海实施RNP有何特点 5 什么是区域导航区域导航运行对编制FPL电报 有什么要求 5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哪些设备 5 简述公司签派工作有哪些方面需要有应急计划 5 简述5中机载导航设备 5 简述在应急情况下的签派工作 5 对申请人进行公司总运行手册内容的考核2. 5 对申请人进行CCAR65R内容的考核2. 5 对申请人进行CCAR121R内容的考核2. 5 对申请人进行公司运行规范内容的考核2. 5 公司有哪些和签派有关的手册2. 5 机场平面图和停机位图的阅读2. 5 标准仪表离场图的阅读 2 . 5 区域图的阅读 2 . 5 空中交通管制空域的划分和航线结构的知识 2 . 5 空中交通管制间隔标准和流量控制知识 2 . 5 什么是新机长新机长的着陆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 . 5 机场细则的阅读 2 . 5 何时需要选择起飞备降机场起飞备降机场的选择标准 是怎样的 2 . 5 签派员和机长的放行决定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2 . 5 简述公司基地所在地机场有哪些通讯导航设备 2 . 5 什么时候需要更改签派放行 2 . 5 什么时候需要重新签派放行 2 . 5 更改签派放行和重新签派放行后签派员应如何操作 2 . 5 举例写一份公司常用航路的FPL 2 . 5 如何选择备降机场 2 . 5 航班在空中改航,签派员应该如何操作 2 . 5 签派向管制部门提交FPL和机组准备飞行前资料有何规定2 . 5 手册、工具书 指南5分选择2题 管制程序机场、机组和公司程序10分选择4题 航 路、改航路 和提交飞行计划等文 件5分选择2题

飞机维修 飞行运行手册 10.国际运行

10 国际运行 10.1 总则...........................................................10-3 10.2 国际、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的批准.................................10-3 10.3 特殊的国际(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10-3 10.4 国际飞行特点...................................................10-3 10.5 出入境管理的政府部门...........................................10-4 10.6 机组出入境.....................................................10-4 10.6.1 基本要求..................................................10-4 10.6.2 总申报单..................................................10-4 10.6.3 海关手续..................................................10-5 10.6.4 卫生检疫手续..............................................10-5 10.6.5 边防局/移民局手续.........................................10-5 10.6.6 国际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出入境文件........................10-5 10.6.7 机组检查程序..............................................10-5 10.7 旅客入境手续...................................................10-5 10.8 机组驻外管理规定...............................................10-6 10.8.1 总则......................................................10-6 10.8.2 机组成员外出的规定........................................10-6 10.8.3 在国外住宿的注意事项......................................10-6

航空飞行签派实务知识(3)

航空飞行签派实务知识(3) 59、签派员和机长的放行决定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60、简述公司基地所在机场有哪些通讯导航设备。 61、什么时候需要更改签派放行? 62、什么时候需要重新签派放行? 63、更改签派放行和重新签派放行后签派员应该如何操作? 第121.651条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3条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21.621条至第121.675条和第121.173条的相应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第121.657条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签派飞机或者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装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 (b)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燃油:签派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但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63条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除满足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1条的要求外,计算所需燃油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签派实践考试之实践试题-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制作实例

【可获取到的天气信息】 航线(ROUTE):武汉-北京查询时间(GMT): 2017-07-11 23:39 机场气象(The Airports Meteorological): [ SA ] METAR ZHHH 111500Z 04006MPS CA VOK 28/24 Q1007 NOSIG= [ FC ] TAF ZHHH 111308Z 111524 06004MPS 5000 BR SCT020 TX27/15Z TN25/22Z= [ FT ] TAF ZHHH 111418Z 111818 07005MPS 5000 BR NSC TX34/07Z TN26/22Z= [ SA ] METAR ZBAA 111530Z 14002MPS CA VOK 29/24 Q1001 NOSIG= [ FC ] TAF ZBAA 111320Z 111524 18004MPS 6000 NSC TX26/15Z TN22/21Z= [ FT ] TAF ZBAA 111520Z 111818 18004MPS 6000 NSC TX36/07Z TN22/21Z= 备降机场实况(The Alternate Airports Report): [ SA ] METAR ZBHH 111500Z 05003MPS 360V090 CA VOK 24/14 Q1007 NOSIG= [ SA ] METAR ZBOW 111500Z 11003MPS CA VOK 27/15 Q1006 NOSIG= [ SA ] METAR ZBSJ 111500Z 21003MPS 180V240 5000-TSRA FEW020CB BKN050 27/17 Q1003 NOSIG= [ SA ] METAR ZBTJ 111530Z 25004MPS 230V290 CA VOK 33/19 Q1001 NOSIG=

空客A320 飞行手册教程

AIRBUS A320 飞行手册教程IFR 视野面板介绍 (1)主要飞行显示幕Primary Flight Display (PFD) (2)导航显示萤幕Navigation Display (ND) (3)计时器按钮Chronometer button (4)高度表拨定值Altimeter (5)电子飞行仪器系统Electronic Flight Instrument System( EFIS) (6)发动机指示及警告显示Engine/Warning Display (7)飞行控制装置Flight Control Unit(FCU) (8)起落架显示萤幕/自动煞车选择纽Gear/Auto Brakes

(9)地面接近警报系统Ground Proximity Warning System(GPWS) (10)备用飞行仪表Backup Instruments (11)系统显示萤幕System Display(SD) (12)电子中央飞机监视系统Electronic Central Aircraft Monitoring (ECAM) (13)起落架控制杆L anding Gear (14)飞行时钟Clock 头顶面板介绍 (1)发动机灭火开关Engine Fire (2)液压控制面板Hydraulics (3)燃油系统面板Fuel (4)电力控制面板Electrical

(5)空调设定面板AIR COND (6)雨刷开关W IPER (7)防结冰开关A nti-Ice (8)灯光控制开关EXT LT (9)辅助动力装置开关APU (10)安全带警示及禁止吸烟警示SEAT BELT & NO SMOKING (11)警急状况路线导引灯INT LT (12)舱压控制开关CABIN PRESS (13)发动机手动开启开关Manual Engine Start Panel (14)大气资讯及惯性导航系统Air Data Inertial Reference System(ADIRS) (15)紧急逃生Evacuation EVAC (16)紧急电力发动装置E MER ELEC PWR (17)地面接近警报系统选择开关G PWS (18)座舱通话纪录器及飞行纪录器开关R COR (19)氧气供应系统O XYGEN (20)与后舱组员及机务人员通讯按钮C ALLS (21)货舱烟雾警告CARGO SMOKE (22)空气循环系统VENTILATION

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操作指引

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 1.目的 本通告旨在向航空承运人提供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估及资质管理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为局方监察员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提供指南。 2.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使用飞行签派系统实施补充运行的航空承运人。对于使用飞行签派员实施CCAR135、91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可参照本咨询通告执行。 3.依据 (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部; (3)《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 (4)《航空公司基于计算机的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AC-121-FS-2013-47; (5)《航空器运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 (6)《人员执照》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 4.背景 飞行签派员作为航空公司运行指挥的核心人员,要成为“不上天的机长”,安全责任重大。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飞行签派员必须具备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所必需的知识、能力以及经历。2011年,民航局出台了《航空承运人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标准》(AC-121-FS-2011-43)咨询通告,规范并强化了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对航空承运人运行控制能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民航局下发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能力评估办法》,从资格、知识、能力、经历、工作绩效及

工作态度等6个方面构建了飞行签派员资质评价体系,为航空公司评估飞行签派员资质提供了一套量化指标和系统化评估方法。 强化人员资质管理是民航行业持续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中国民航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运行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链条持续加长、运行环境日趋复杂,对于飞行签派员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航空公司的主体责任,借助系统化管理方法,完善飞行签派员资质管理体系,实现航空公司对飞行签派员资质的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更好地适应实际运行和发展的需求。 5.定义 资质:指满足资格所需的素质和能力。本通告要求飞行签派员达到的资质标准是指通过选拔、训练,全面掌握履行运行控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在运行中应对各种影响安全运行的条件时,准确决策和处置飞行中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能力。 运行控制岗位:由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按照CCAR121.531条、121.621 规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岗位,也包括向飞行签派员提供签派放行和运行监控相关技术支持的岗位。航空承运人可以根据本公司运行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定义“运行控制岗位”。 运行熟悉训练:是指飞行签派员跟随飞行机组在驾驶舱观察飞行全过程的训练。运行熟悉训练应当从飞行前准备开始至飞行结束。在这个过程中,飞行签派员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观察机组操作程序、熟悉陆空通话程序及内容,了解机载导航设备及陆空通信系统的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限制、机场气象特征、机场导航助航设施、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特殊运行区域限制、地面代理服务等。 6.飞行签派员资质标准 航空承运人指定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二卷

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 第二卷 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2000年12月15日

第二卷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 目录 第一章概则 ........................................................................................ 2.1.1-1 第一节一般情况......................................................................... 2.1.1-1 1.目的 .................................................................................. 2.1.1-1 3.合格审定程序................................................................... 2.1.1-1 5.特定情况下的常规做法................................................... 2.1.1-2 6.-12.[保留]............................................................... 2.1.1-2 第二节合格审定的类型和规则适用性..................................... 2.1.2-1 13.合格审定的类型............................................................. 2.1.2-1 15.取酬或出租的运营......................................................... 2.1.2-1 16.-26.[保留]............................................................. 2.1.2-1 第三节合格审定的责任分配和合格审定方案......................... 2.1.3-1 27.概则 ................................................................................ 2.1.3-1 29.主营运基地..................................................................... 2.1.3-1 31.确认主营运基地时要考虑的因素................................. 2.1.3-1 33.[保留]......................................................................... 2.1.3-2 35.合格证主管责任分配或重新分配时的地区间协调..... 2.1.3-2 36.-40.[保留]............................................................. 2.1.3-2 第四节获取合格证编号和合格证编号结构说明..................... 2.1.4-1 41.获取预先合格审定编号和最终合格证号码................. 2.1.4-1 43.合格证编号的管理......................................................... 2.1.4-1 45.合格证编号的组成单元................................................. 2.1.4-1 47.[保留]......................................................................... 2.1.4-2 49.对于合格证编号结构的限制和规定............................. 2.1.4-2 50.-54.[保留]............................................................. 2.1.4-2 第二章121部航空承运人合格审定过程.......................................... 2.2.1-1 第一节预先申请阶段................................................................. 2.2.1-1 55.概则 ................................................................................ 2.2.1-1 57.初始询问或请求............................................................. 2.2.1-1 59.预先申请意向书(PASI) ................................................. 2.2.1-2 61.接受申请的地方办公室对PASI的审阅 ...................... 2.2.1-2 63.地区飞行标准部门对PASI的审阅 .............................. 2.2.1-2 65.合格审定小组的委派..................................................... 2.2.1-2 67.合格审定小组和CPM的责任 ...................................... 2.2.1-3 69.预先申请会议................................................................. 2.2.1-3 71.关于正式申请问题给予申请人的指导......................... 2.2.1-4 73.正式申请信的附件......................................................... 2.2.1-4 75.预先申请会议小结......................................................... 2.2.1-6 77.预先申请阶段的终止..................................................... 2.2.1-6 78.-82.[保留]............................................................. 2.2.1-6 第二节正式申请阶段................................................................. 2.2.2-1 83.接收正式申请................................................................. 2.2.2-1 85.正式申请信及附件的初步审阅..................................... 2.2.2-1 87.活动日程表初审............................................................. 2.2.2-1

规章1CCAR12R2对飞行签派员的要求是什么答第

一、规章 1、CCAR121-R2对飞行签派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 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阿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

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2、CCAR65-R2对申请执照的签派员要求是什么? 答:(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要求(200小时的运行熟悉)。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 3、航空承运人为什么要雇佣签派员? 答:第121.103条飞行签派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第121.395条飞行签派员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第121.53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运行手册 飞行运行

飞行运行 1 总则 作为操纵使用公司飞机必须遵循的法则,所有机组、签派和运行管理人员都不得违反本章中的程序和规定。各机型的具体操纵程序在各机型的飞机《使用手册》中有详细规定。因此“按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意为按飞机使用手册、快速检查单和其他有关适航文件中所规定的操纵程序处理飞行中的正常、非正常情况。操纵原则:首先控制飞机(操纵);其次控制飞机位置(导航);而后与 ATC 通信(通讯)。对程序的偏离及偏离的批准。正常情况下偏离程序是不允许的,机长在非常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判断,在有利于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偏离程序的作法。(载客运行时不许模拟任何特殊科目的训练。)但运行结束后,需写出不正常情况报告,上交航空安全管理部。飞行机组在飞行时应携带手电筒和按需携带随即可用的、合适的矫正视力的两付眼镜。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时: ( 1 ) 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 450 米(1500 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 2 )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 3 ) 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不禁止为保持在下滑道上而进行的瞬时低于或高于下滑道的正常修正飞行。离场飞机应当遵守局方批准的离场程序飞行。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起飞后应当尽快爬升到离地 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以上。并遵守局方批准的机场跑道噪音限制程序,使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噪音限制跑道。但是,机长在安全运行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规定,为保证飞机安全运行,空中交通管制可以根据机长的申请同意其使用其他跑道。 10.2 记录与保存 10.2.1机组人员的记录、载重平衡表、签派放行单飞行任务书、载重平衡表由各基地统计部门至少保存 3 个月。签派放行单正本和记录由飞行签派部门保存至少 3 个月,副本由飞行部门至少保存 3 个月。飞行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记录在飞行任务书、飞行经历记录本和飞行记录薄内,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可从飞行经历记录本内获得;飞行经历记录本由个人保存,飞行记录薄由飞行部门保存。飞机记录在飞行运行过程中飞机应当带有飞行记录本、技术记本、发动机参数记录本(使用ACARS 记录采集发动机参数的机型除外)、客舱记录本,记录本放在驾驶舱内,供飞机运行时记录飞行参数和故障维修等事项。运行时机组成员应查看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中对故障或失效的记录以及所采取的维护措施并填写所有出现的信息和故障。若飞机上未带或没带齐记录本,禁止飞行。填入飞行记录本和故障及维修记录本的全部内容必须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

签派考试总结-规则

第一章规则 第一节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1、除非局方另有授权,在什么情况,机长需要持有相应型别等级:当操纵一架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 克的飞机时。 2、一名商用驾驶员持有B-737和B757的型别等级证,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是通过在B-747上的飞行检查 来完成的,对于这些飞机,驾驶员可以行使什么执照权利:航线运输驾驶员--B-747,B-757,和B-737。 3、一名商用驾驶员持有CRJ-145和MD-82型别等级证。通过在B-737上的飞行检查来完成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驾驶员可以行使什么执照权力:航线运输驾驶员--B-737、CRJ145和MD-82。 4、机组成员"的正确解释是:在飞行中的飞机上执行飞行任务的人员。 5、CCAR121部中的"60岁条例"适用于:任何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6、驾驶员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什么等级的体检合格证:要求持有现行有效的I类体检 合格证。 7、申请人要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必须持有什么等级的体检合格证:要求持有I类体检等级证。 第二节飞行机械员要求 8、如果航空承运人使用的飞机需要配备2名驾驶员与一名飞行机械员作为飞行机组,当发生飞行机械员失 能的情况时,航空规章有何要求:应当有另一名飞行机组成员有资格履行飞行机械员的职责。 9、当航班上的飞行机组成员中要求有飞行机械员时,则规定:至少有一名其他飞行机组成员有资格履行飞 行机械员职责,但不需要持有执照。 10、在执行航班任务过程中,如果飞行机械员失去能力,飞行机组中谁可以代替其履行职责:任何有资 格的飞行机组成员。

第三节客舱乘务员 11、一架飞机上有149名旅客座位数及8名机组座位,则当机上有97名乘客时的最少乘务员配备量为: 3名 12、当一架187座飞机坐了137名旅客时,最少乘务员配备数量为:4名 13、当一架旅客座位数为188而只上座117名旅客时飞机的最少乘务员配备数量为:4名 14、当一架旅客座位容量为333座而只上座296名旅客时,最少乘务员配备数量为:7名 第四节运行经历和训练要求 15、对于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机组成员需完成:初始训练 16、已经在某一型别(如B737-300)飞机上作为副驾驶的机组成员需经什么训练可使其成为机长:升 级训练 17、已在同一组类其它型别飞机上审定合格并在相同职位工作过的机组成员或签派人员在转入该机型 的同一职务之前,必须完成:转机型训练 18、机长须在前多少个日历月内完成熟练检查或模拟机训练:前6个日历月内。 19、对于国内运行航空承运人的机长,其航线检查要求是:航线检查是每12个月内在所飞的一个型别 飞机上有要求。 20、如果某一按121部规则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在1987年12月完成了一次熟练检查,并且要求的第 二次熟练检查是在1988年7月完成,那么后一次的熟练检查可以被视为是在哪个时间完成的:6月 21、下面哪一项是一个飞行机组成员在重新建立近期经历时必须要求的: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 近至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 22、下面哪一项是一个驾驶员在重新建立近期经历时必须要求的: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飞行签派员训练手册 二〇〇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总则 (1) 第二节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等级的取得和聘任 (5) 第二章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 (11) 第一节概述 (11) 第二节训练设施、器材、教材和人员 (14) 第三节新雇员训练 (19) 第四节转机型(或差异)训练 (38) 第五节定期复训 (46) 第六节重获资格训练 (50) 第七节飞行签派理论教员训练 (53) 第八节飞行签派检查员训练 (55) 附件一: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说明 (56) 附件二:飞行签派员技术档案表格式样 (58)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总则 1. 制定依据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 FS部)的规定,结合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编写本手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从事或申请从事飞行签派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取得初始签派资格和持续保持签派资格所进行的训练及内部审定与管理。 适用于公司飞行签派人员进行技术等级训练、评审和管理。 3. 管理责任 公司运行控制中心航务业务培训项目负责全公司的训练标准训练计划的制定和训练记录的总体管理。 公司培训部和运行控制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 4. 术语和定义 组类:为方便飞行签派人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和以涡轮螺

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训练类别:根据接受训练的人和训练目的进行训练分类。适用于飞行签派员的五个训练类别: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定期复训、重获资格训练。每种训练类别包含一种(含)以上课程。 新雇员训练:是指公司新雇佣的人员,或已雇佣但没有在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是指从未获得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签派资格,通过初始训练获得所训练机型飞机的签派资格的训练,包括机型和与该组类运行有关的基础知识训练。 (注:本公司初始机型资格为B737-300和A320机型的签派资格。)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机型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在性能、设备或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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