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准则报表格式及附注和会计科目使用共65页

附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
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担保公司财务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前言担保公司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业务是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通过对担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可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风险和盈利能力,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将以某担保公司为例,对其财务报告进行详细分析。
二、财务报告概述某担保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下是对各报表的简要概述: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担保公司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019年,该担保公司总资产为XX亿元,较上一年增长XX%;总负债为XX亿元,增长XX%;所有者权益为XX亿元,增长XX%。
2. 利润表利润表展示了担保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2019年,该担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营业成本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为XX亿元,同比增长XX%。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揭示了担保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2019年,该担保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XX亿元。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展示了担保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
2019年,该担保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XX亿元,主要来自净利润、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三、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结构分析从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担保公司的资产主要由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构成。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和存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分析2019年,该担保公司流动资产占比为XX%,较上一年有所下降。
其中,应收账款占比最高,达到XX%。
应收账款的增长可能与业务规模扩大有关,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2)非流动资产分析非流动资产中,长期投资占比最高,达到XX%。
会计经验:担保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担保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担保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的市价。
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应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担保账款、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合计填列。
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如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应付款项、存入担保保证金项目内填列。
4.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
企业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向外单位存出的保证金或准备金。
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存出担保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投资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投资担保公司主要指标解释
1. 资本充足率:衡量公司资本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的比例,确保公司有
足够的资本来吸收潜在损失。
2. 担保余额:指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反映公司的担保业务规模。
3. 代偿率:表示公司已发生代偿的担保金额与担保余额的比例,是评
估公司担保风险的重要指标。
4. 坏账准备金: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公司预先提取的资金,体现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5.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余额与公司净资产的比率,反映公司杠杆水平
和风险承担能力。
6. 担保费率: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与担保金额的比率,影响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7. 担保期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效期限,与担保风险和代偿可能
性密切相关。
8. 客户集中度:指公司担保业务中,单一客户或少数客户担保余额占
总担保余额的比例,反映公司业务的分散程度和风险。
9. 担保资产质量:担保项目或被担保企业资产的质量和盈利能力,影
响担保代偿的可能性。
10. 法律合规性:公司在担保业务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度,涉及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控制措施的合规性等。
担保公司会计科目

担保公司会计科目1201应收担保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应收分担保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
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1231应收代偿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融资担保主要指标解释

融资担保主要指标解释展开全文1. 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 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 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市(州)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州)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
其中,跨市(州)在本市(州)设立的,是指外市(州)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 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州)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
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 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 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

担保公司的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四、主要指标解释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2.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2024担保公司会计科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担保公司会计科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会计科目的定义与范围1.1 会计科目的分类1.2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1.3 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设置与调整2.1 会计科目的设置流程2.2 会计科目的调整程序2.3 会计科目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限第三条:会计科目的核算与报表编制3.1 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则3.2 会计科目的报表编制要求3.3 会计科目的报表分析与解读第四条:会计科目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4.1 会计科目的内部控制制度4.2 会计科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4.3 会计科目的风险应对措施第五条: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与保密5.1 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5.2 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时间与范围5.3 会计科目的保密义务与泄密责任第六条:会计科目的培训与指导6.1 会计科目培训的内容与方式6.2 会计科目指导的职责与权限6.3 会计科目培训与指导的评估与反馈第七条:会计科目的监督与检查7.1 会计科目的监督机制7.2 会计科目的检查程序与方法7.3 会计科目监督与检查的结果处理第八条:会计科目的争议解决8.1 会计科目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会计科目争议的调解程序8.3 会计科目争议解决的效力与执行第九条:会计科目的变更与终止9.1 会计科目的变更条件与程序9.2 会计科目的终止条件与处理方式9.3 会计科目变更与终止的备案与报告第十条:会计科目的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10.1 违反会计科目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0.2 会计科目争议的法律适用与处理机构10.3 会计科目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执行第十一条:会计科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1.1 会计科目国际标准的适用与转化11.2 会计科目国际合作的范围与方式11.3 会计科目国际交流的经验分享与学习第十二条:会计科目的信息化管理12.1 会计科目信息化管理的目标与原则12.2 会计科目信息化管理的系统建设与维护12.3 会计科目信息化管理的数据安全与保护第十三条:会计科目的持续改进与优化13.1 会计科目改进的目标与方向13.2 会计科目改进的程序与方法13.3 会计科目改进的实施与评估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处理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会计科目的定义与范围1.1 会计科目的分类本合同所述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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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报表科目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 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