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担保物权之比较(陈荣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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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社会资本的比较分析

两岸社会资本的比较分析

两岸社会资本的比较分析作者:古小明来源:《党政论坛》 2016年第5期近年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台湾岛内复杂的政治生态,巩固与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仍面临严峻考验。

如何在台湾政治生态变化的同时,保持两岸关系平稳发展,进而巩固与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两岸有识之士颇费心机的问题。

台湾岛内民进党人张百达认为,两岸关系错综复杂,除了经常讨论的政治关系外,也包含许多其他层面的关系。

两岸的确有巩固政治互信的必要,但如果没有其他各类互信基础加以支撑填实,两岸政治互信终将难以稳固立足。

张百达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表明了两岸在交流互动中扩大社会基础的必要性。

但是,如何巩固与扩大两岸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两岸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台湾学者陈重成认为,两岸双方可透过社会资本的积累,来营造两岸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笔者赞同陈重成的上述观点,并进一步解析两岸社会资本的概念及内涵,探讨两岸社会资本的生长环境及其特征,以期抛砖引玉。

一、两岸社会资本的概念解析社会资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至今已经成为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广泛采纳并用来解释和说明各自研究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概念和研究方法。

尽管如此,“社会资本最重要的影响力不在经济生活中,而在社会和政治生活方面”。

社会资本运用于两岸关系研究领域,其重点也主要在两岸间的社会和政治生活方面。

尽管社会资本被用来解释人类社会的众多现象,然而到底什么是社会资本,迄今为止却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但是,无论是从社会资本的来源、社会资本的构成要素、社会资本功能来看,社会资本都是以社会关系网络为中心的。

现代政治社会学也把对社会关系网络的关注作为其自身的理论中心。

本文认为,所谓社会资本是指处于一个共同体之内的个人、群体或组织通过与内部、外部的对象的长期交往、合作互利所形成的依靠内在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运行的社会关系网络。

那么,什么是两岸社会资本呢?社会资本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视域中的具体意蕴可以从两岸社会资本产生、社会资本载体、社会资本形态、社会资本的度量等方面加以探讨。

海峡两岸工程款优先权比较研究房地产估价师

海峡两岸工程款优先权比较研究房地产估价师

海峡两岸工程款优先权利立法比较及其在不动产抵押估价中的应用梁津齐宏摘要:大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于工程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 条则是规定了承揽人的抵押权并作了重要的修订。

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 条修订过程的考察,并与大陆《合同法》第286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比研究,探讨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引发问题的解决途径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抵押评估中的应用。

关键词:承包人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估价1999年3月15日,大陆颁布了第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其中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几乎就在同时,1999 年4 月21日,台湾地区对《民法典》第513条关于承揽人的抵押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大陆于2002年、2004年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合同法》第286条进行补充和完善。

2006年1月13日发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又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应用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当中。

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3 条修订过程的考察,并与大陆《合同法》第286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比研究,探讨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引发问题的解决途径及在不动产抵押评估中的应用。

一、对承包人工程款保护的必要性(一)对承包人工程款保护的立法背景建筑工程中发生的拖欠主要是指企业已完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应收而没有收回的工程款。

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为36亿元,到1992年底达到200亿元,1993年达到308亿元,1995年超过600亿元。

据《中国建筑业年鉴》1997年底的不完全统计,该年度全国工程拖欠款总额为3566亿元,相当于全行业总产值的40%,是当年全行业利润总额的32倍。

①由于工程款大量被拖欠,承包人亦频繁拖欠其建筑工人的工资。

目前中国的建筑工人主体来自经济发展滞后的农村地区,对大多数建筑工人而言,参与建设工程的劳务收人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的主要经济来源。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目前,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在学界看来比较的热烈,因为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与台湾地区一样地同属于大陆法系,对于近期中国全国人大即将讨论对于物权法立法的课题,所以,一些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学说与前沿问题比较多的被热烈的研究与讨论,本文即将就其中的物权法定原则问题以及前沿问题提出基本的看法。

物权法定原则最初的法理初衷是通过对物权的法定确认给予一个法源依据,这样的一个法源依据对于物权种类与内容的限制与规定,目的是减少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但是恰恰这样的物权法定主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部分已经不能符合现今社会快速进步而产生的物权问题,所以研究物权法定所产生的僵化问题,进而思考解决方法,成了近期法学界的前沿问题。

第一部分物权法定的定义对于物权法定的定义,指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除了民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

在台湾地区的民法当中,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物权除本法(民法)或是其法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并且在德国法当中有许多的判例与学说也表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民法的物权法律法规当中已经确立,并且在台湾的民法当中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就是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不承认的物权:具体体现在,用益物权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这样通过类型的限制来体现物权法定。

第二就是不可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例如在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上设立质权,这样的限制就是严格限制物权法定的范围,通过这样的范围,企图规范安全的经济秩序与降低交易风险的成本;但恰恰就是这样的一个限制,却也限制了物权法与时俱进的其中一个因素,对于这样一个问题,旣要照顾经济秩序与交易安全,又要照顾物权的先进性,其课题是相当重要的关键。

物权法定主义在台湾地区的限制也是较为严格的,除了台湾民法与相关在立法院通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权范围之外,不得自行创设相关物权,但是不包含命令的形式,因为命令并不能作为法律法规。

两岸抵押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抵押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维普资讯
20 0 6年 8月, 第三卷,第 8期 缌
( 第2 缌 1期 )
美中法律 枰输
US Chn a e iw,S N1 4 —6 5 US — ia L w R ve I S 5 86 0 。 A
雨岸抵押榷法律制度 比较研 究
石 峰
【 作者简介】石峰 ( 96 ,男,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尊5 ,上海圆泰律5事辫所兼碱律5;研究方向 15.) 币 币 币
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
2 . 3
维普资讯
雨岸抵押 槿法律制度 比鞍研究
押 、监管 的财座 ;( 依 法不 能抵 押 的财 彦 。 6)
度不同 , 抵押榷法律 制度中有些差别是原} 性的,辣以作到相互参考舆引连。如 :中同大睦寅行土地公有 { J
制( 含固有和集槛 所有雨砸性讶 ) ,土地本身不能抵押 ( 因公有土地不能贸寅 ) ,即土地所有榷不能成羁抵 押槿的檩的物 ;然而中网 湾地匾允 土地的私人所有和交易,自 然便不合禁止将不勤庄之一 的土地作焉
上述可兄 ,中团大障 《 搪保法 》规定的抵押槿的物的箍圈是 比鞍宽泛的 ,除土地本身不能直接作禺抵 押槽的客髓 , 其馀如房屋 、 建纂赦施等不勤蔗 , 土地之上 定的用益物槿及各檀勤麈均能成届抵押檩 的物 。 列翠的筢圈遇大,必然带乘埽颧的眉次感不强 、 理解烦琐的问题 。扇了便于比鞍 , 我们将 中圆大隆抵押榷 檩的物埽纳扇以下袋侗屑次并加以分析: 第一,土地不能成禺抵押物。 输是圆家所有 ,遗是集髓所有的土地均不能成扇抵押槽的檩的物。但 是 ,由于中圆大陵寅行土地公有制 ,在相誊大的程度上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始终不一致 ,在土地 所有者 “ 虚位”状熊下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土地是 由非所有人寅隙使用的。因此 ,土地的抵押 “ 功能” 寅隙上是由土地上的他物槎承载的,即是巍 , 土地本身雎不能直接用柬抵押 , 但土地作焉抵押物的情景 已 经被土地之上用益物榷作抵押的形式所替代。 第二,房屋可以作焉抵押物 。作扇不勤麈之一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成扇抵押榷棵的物 ,在现 富中,法人 、自然人以房屋毅抵的现象已普遍存在。但是 ,在一圜大陛的抵押槽法律制度 中,以房屋作抵 } I 押物也有例外情况 ,如挚校 、幼兄围、臀院等公益单位的房屋及毅施作抵押在法律的禁止筘罔内。

海峡两岸抵押制度比较分析

海峡两岸抵押制度比较分析

国担保物权制度业 已获得了较大程度 的完善[ 2 1 。当今台湾地 区施行的 民法典 , 原本是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参酌大陆法系各
要的担保物权制度 。 这一制度能有效地保障债权 、 扩大融资 、
促进经济发展 。19 年《 95 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 简称 ( 《 担保法》 在大陆颁布施行 , ) 从而使大陆 的抵押制 度得到全
规定 的利弊和立法技术 的优劣 , 从而为完善我 国抵押制度提 出了建议。
关键 词 : 海峡两岸; 抵押制度; 比较
中图分 类号 :9 D2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02 28 (09 2— 05一 O 10- 59 20 )8 03 3
抵 押制度是罗 马法 以来 近现代各 国和地 区民法中最重
果断摒弃了《 民法通则》 的做法 , 并列规定 了抵押权 和质 权以 及 留置权等担保 物权 , 而且 内容上较 细 、 容易操作 , 标志着我 加以规定 , 目总数为 3 条 0条。 海峡两岸规定抵押制度的条文 篇幅基本相 当。 例上尽管海峡两岸都是在 民法之外单行特 体
5 3
作 者简 介 : 启兵 (94 )男, 凡 17- , 湖北潜:A , Z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讲 师, T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博 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国际私法研究。
Theor y Resear ch
学 理 嘲麟 论
别立 法 , 大陆抵押制度 的规 定相对简 明 , 但 而台湾则相对 繁
件。而除第 4 2条规定 以外 的动产则采用 “ 书面成立 , 登记对 抗主义” 台湾《 。 动产担保交易法》 则对动产抵 押一 律采取 “ 书
面系统 的规范 。而早在 16 9 3年 , 台湾就颁 布了《 动产担保交 易法》 并于 16 , 95年施行 。 台湾这部担保特别法的规定 , 台 使 湾地 区的抵押制度更臻完备 。 抵押制度作 为担保物权制度 中 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 在经济社 会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 的重 要作用 。它将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 文试 图通过对 已成体 系 的大 陆抵 押制度 与早 已施行 三十多 年 的台湾抵押制度作 比较分析 , 对两者 优劣予 以衡量 , 以期 获 得对完善大陆抵 押立法和进一 步发挥抵 押制度融 通资金 和担保债权实现功能的有益认识 。为一 ” 影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国纷纷探索出了各类不同的抵押贷款制度。

而台湾共同抵押制度作为其中一种较为特殊的模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详细介绍台湾共同抵押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探讨其在其他地区的借鉴意义。

二、台湾共同抵押制度的基本概念2.1 定义台湾共同抵押制度是指一种可以由多个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人一同承担借款责任的抵押贷款模式。

在这种制度下,多个申请人可以合并资金购买房产,并共同担保还款责任。

2.2 制度特点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多个申请人共享借款责任:在该制度下,多个申请人共同对贷款承担责任,无论是还款责任还是抵押物处置责任。

2.允许共同贷款:多个申请人可以合并资金购买房产,并将其作为共同的贷款目的。

3.灵活的还款方式: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允许申请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灵活还款等。

三、台湾共同抵押制度的实践应用情况3.1 抵押贷款市场发展台湾共同抵押制度作为一种与传统抵押贷款方式不同的创新模式,逐渐在台湾的抵押贷款市场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据统计,截至目前,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已经占据了抵押贷款市场的一定份额。

3.2 优势和风险3.2.1 优势•多个申请人可以共同购买房产,从而降低了单个申请人的购房压力。

•多个申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减少了贷款风险。

•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提高了贷款人的灵活性。

3.2.2 风险•若其中一个共同申请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其他申请人需要承担其还款责任。

•若共同申请人之间出现纠纷或分歧,可能影响到贷款的正常还款。

3.3 监管和政策支持台湾政府在发展共同抵押制度时加强了监管和政策支持,旨在确保该制度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相关政策包括对申请人的严格审核、关于共同抵押贷款责任的明确规定等。

四、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在其他地区的借鉴意义4.1 可行性分析根据台湾的实践经验,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在其他地区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

台湾共同抵押制度及其借鉴谢湘辉刘芳上传时间:2005-3-4 浏览次数:2690字体大小:大中小共同抵押亦称总括抵押或连带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如《德国民法典》1132条、《瑞士民法典》798条、《日本民法典》392条、《韩国民法典》第386条、《台湾民法典》第875条均有明文规定。

笔者拟探讨台湾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与实务之利弊得失,借鉴“他山之石”,提出完善大陆抵押制度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共同抵押的特征与性质《台湾民法典》第875条规定:“为同一债权之担保,于数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而未限定各个不动产所负担之金额者,抵押权人得就各个不动产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

”可见,共同抵押具有下列特征:(一)所担保的为同一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同一,给付内容也相同。

所谓同一债权,日本学者认为是指债权发生原因相同而言[l],此观点可以采用。

(二)标的物为复数,且为不动产。

(三)当事人可限定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额,也可不限定。

在未限定时,抵押人有权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之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之清偿。

除已限定各抵押物所负担金额情形外,原则上各共同抵押物对于担保债权,负全部担保责任,酷似连带债务,故学者称之为连带抵押或物上连带担保。

然而连带债权为人之连带,属于债之关系,而共同抵押权则为物之连带,属于物权之关系,且前者负连带责任之人均为债务人,后者负连带责任之物,不必限于债务人所有,第三人之物也可为共同抵押权标的。

两者不同,不可不辨。

关于共同抵押权的性质,法学界有三种学说。

其一,复数抵押权说; [2]为民法上以一物一权为原则,多物一权,只于多物组成一个财团时始得发生。

在共同抵押情形下,数个不动产并未成立财团,自然是按标的物个数设定复数抵押权,与多个财产集合成财团成立财团抵扣权,以担保同一债权者不同。

而且共同抵押的成立,不限于同时,即先后均可为之,例如,甲向乙银行贷款,先以土地A设定抵押,其后又以土地B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此种情形当然是两个抵押权,而且这两个抵押权不限于同一次序,其标的物也不限于一人所有,可见共同抵押实为复数抵押权。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_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_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苏永钦在台湾地区,物权法定原则已经理论检讨而有松动的倾向,以因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两岸的民事立法中,法定物权似乎仍未加检讨地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法定物权固然有诸多,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分配的公平等,但是也会制造未必能够内化于交易本身的显著社会成本,如确认物权状态的成本,以及因不合特定交易需求而发生的排除、补充与防止法定物权的成本,并会扭曲竞争机制。

法定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固有区别,惟在国家介入财产权关系方面,实秉承一脉相承的立法政策,故亦应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加以检讨,建立妥当的法定物权立法政策。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法定物权 社会成本作者苏永钦,1951年生,法学博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

在民法制定或翻修的浪潮中,如果说有什么不变的理念,应该就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信任,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建设的财产法,尤其如此。

从而,把必须因时因地制宜的管制性立法放在民法典之外,始终还是比较容易操作的体例。

①对民法典的立法者而言,则更需要检讨法律强制介入财产秩序的方式和程度,建立一套比较一致的判断基准。

在传统的财产法领域中,物权这一块法律的介入向来最深,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明确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变动虽然在多数情形下是自由的,但所谓法定物权仍然不少,台湾地区近年修法更有增加的趋势。

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妥当性,笔者已做过多面向的讨论,②本文仍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出发,再对法定物权的问题做比较全面的整理,供两岸立法者参考。

③一、物权法定与法定物权(一)厘清法定物权的概念①②③参阅《私法自治中的国家管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第6—11页);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4年第3期。

参阅《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五南出版公司,1994年,第1—58页)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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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担保物权之比较陈荣隆主讲人:陈荣隆(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系主任)主持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间:2003年11月22日地点:贤进楼501会议室王利明: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系主任、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所长陈荣隆教授给我们作报告。

陈教授今天开了一天的会议,晚上还不辞劳苦给我们作讲座,在此,我代表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陈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教授对物权法,尤其是对担保物权有很深入的研究,而且陈教授也参与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修订,在这方面有很多的成果。

我相信,今天陈教授的演讲一定非常精彩,下面欢迎陈教授给我们作报告。

主讲人:各位年轻的朋友,大家晚上好!今晚能有机会和大家谈谈两岸担保物权法的一些问题,觉得非常的高兴。

对我来说,来到人民大学,可谓是旧地重游。

三年前我曾受邀到人民大学开了一次研讨会,不过那一次的主题是民商法,而这一次则是知识产权,这两次会议的内容不太一样。

但是,我对人民大学非常熟悉,尤其是对王利明教授非常敬仰,因为我们俩研究的是同样一个领域,所以我了解他在这个领域里面的功力和影响力。

实际上我上个礼拜在山东烟台召开民法典研讨会的时候,已经和王利明教授见过面,开完会我又回到台湾地区,回去以后又来到北京这个地方来,也领受到了没有直航飞机的痛苦,(笑)在香港那边的设备也不怎么入流,也没有服务业的精神,非常得不方便。

今天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要想听一下各位的见解,事实上“老狗是耍不出什么新把戏的”,(笑)想听一下年轻的学者有什么新的创意。

王利明教授也提到,我是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篇修正的委员,台湾地区已经修改了十几年,现在目前大家手上拿到的那个稿,事实上已经没有拘束力了,我们已经开始启动另一个阶段的修改。

现在里面重复的委员只有三位,就是谢在全、朱柏松和我,其他的全部都是换新的,很多问题思维方面也都不太一样。

时间过的很快,想起十几年前我在里面是最年轻的,一般来讲,年轻人的思想不是太受拘束的,思想也是比较有创意,所以以前我的意见在里面是少数说,从而认为一些持多数说的人的年纪大了,(笑),然后大家都是同样的意见,最后会议的主席就对我说,你的意见要不要列入会议记录,他的意思就是劝我不要列入会议记录了,好像到时候大家的意见是达成共识的。

在这个节骨眼上来谈民法物权,实际上是一个蛮重要的时点。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整整主导全球民法典的发展一个世纪,整个19世纪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民法典,几乎都曾参考过法国这部民法典。

当时拿破仑是很有睿智的,他可以不去打仗,但是一定要参加民法典的制定;他可以不去参加军队的检阅,也要参与民法典的制定。

他知道武功再怎么盛及一时,也是一下子就过去了,但法典却是可以千秋百世存在的。

所以,世界人为了记念这位儒将,把法国的民法典也称为“拿破仑民法典”。

但是到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后,法国的优势就不见了,全球整个二十世纪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主要参考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

现在整个北京都忙于2008年奥运会,我觉得对我们法律人来讲,应该更重视20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二百周年的纪念日,对我们法律人来讲一定要有一种历史的使命感,来肩负制定领二十一世纪民法典潮流的重任,这个重任到底应该由哪个国家来主导,全世界都在睁大眼睛在看。

从目前来来,也许前一二十年荷兰民法典是一部蛮成功的民法典,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甚至一些亚非拉的国家在立法的时候,都去参照荷兰民法典。

但是仔细研习荷兰民法典,发现它是保守中带有一点前进,实际上还不是一个完全可以主导二十一世纪法典的架式。

假如这样来看,我们两岸就可能有机会。

现在正好是我们大陆地区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在我们向全世界的人们展示我们是一个体育强国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告诉人家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大国。

对台湾地区来讲,也是一个机会,刚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在翻修,所以,也是时间上非常有利的一方。

外国要启动一个民法典的修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法国民法典修修改改都多少年了。

所以,在时间上来讲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我也期盼两岸的民法典的主导方面能够并肩作战,达到最后的胜利。

整个民法典两岸都一样,最重要和急需去完成的那一块就是民法物权篇。

以大陆地区来看,民法通则有了,合同法也已经完成,担保制度也完成了,然后亲属、继承、收养也都已经完成。

真正需要补充修改的就是物权这一部分,台湾地区的整部民法大致上至少都翻修过一次:民法总则的修改已经完成,债总2000年已开始试行,亲属修改了五次,继承也修改过一次,所以,比较急需继续努力的部分就是物权这一部分。

我想整个物权篇是未来两岸急需完成的部分,但是物权篇也是两岸差异比较多的部分,尤其是在土地所有权这一部分,目前大陆地区还是保留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个人所有权,在台湾地区主要的还是在私有的这一部分,这两个制度不是对立的,很多制度的选择只是好坏问题,不是对错问题。

一定要吻合它的社会背景,很多法制它是没有办法移植的,它必须要结合自己的本土才有它的生命力。

就物权篇这部分来讲,从其历史的发展轨迹看起来,现在最重要的部分是在担保物权,尤其大陆地区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之下,市场已经逐渐开放,但是一旦市场开放它的金融就不可能保守。

金融假如不保守,那就是担保未来发展的一个美好空间。

所以,担保制度也是未来两岸比较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实际上二十一世纪全球也都在看,到底最好的产业是哪一个,在以后的二三十年之内比较重要的大概有两个部分,一个是高科技的部分,一个是知识产权部分。

高科技是全世界未来最具有竞争力的,也就是大家讲的,三流的工厂出卖商品,二流的工厂出卖技术,一流的工厂出产的是规格,它把全世界生产标准的规格确定下来,全球必须要按照它这个游戏规则来做。

比如说,我们的光盘为什么这么大,唱片为什么这么大,那就是全世界最早的几家公司确定的,飞利浦它就确定光盘这么大,所以所有做这些硬体结构的人他都要按照这样的大小来做,全世界每做一张光盘都要给他抽多少钱,这就是你可以利用你的智慧去订立游戏规则。

学法律的人都很清楚,只要规则在你手上你一定是赢家。

我想整个担保物权规则未来的发展就可能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担保的种类随着时空的不同也一直在转变,在公示制度和公信制度还没有建立之前,最重要的担保制度就是移转所有权,我向你融资,我就把我们家值钱的东西搬到你家去,你要向我融资,你就需要把你家的东西搬到我这里面来,我还钱,你再把东西还给我。

所以,最开始发展起来的是让与担保制度,把产权移转交给别人,但是清偿债务之后就可以把担保回收。

后来发现这个行为它过度了,没有必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手段和目的应该是相当的,手段和目的不相当的时候简直就荒唐了。

比如说,三个兄弟一起在过马路,然后就看到一堆黑糊糊的东西,大哥、二哥和三弟都跳了过去,然后三个人会心的微笑,然后拍拍自己的胸脯说,幸好没有踩到,然后大哥就趴在地上闻了一下,说:“没错,果然是狗大便”;二哥用手插进去,说:“还是热的,果然是狗大便”;最后三弟用舌头舔了一下说:“没错,确实是狗大便”,然后三个兄弟非常高兴的说:“幸好我们没有踩到。

”这个问题就说明了手段和目的应该是相当的,没有踩到就应该去用手摸它一下,或者去闻一下吗?我们在寻求担保上面也是一样,应该寻求一种恰如其分的方式,一定要有足够的担保,但也不是一个差额的担保。

但这把握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标的物价格是有起落的。

在台湾地区这一部分大部分都丢给市场经济去解决,通过市场经济主动去调节。

但是我看大陆这次的草案里面,比较站在激发经济的角度,另外还要达到足额的担保,你既然要担保,就一定要足额。

两个方面都没有错,两个都需要作出调整。

所以我们说,从移转所有权式的担保到后来不要移转所有权得担保,我把东西让你占有就可以,为什么还要把所有权移转到你那边?到后来连移转占有都不需要。

我只要在权利处分上面优先于你的权利,即优先受偿,这样就可以形成足够的所谓现代式的担保。

但是后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就是让与担保,又回过头来了,好像觉得人类的智慧是有限的,变来变去都是一样的。

你去看看男生的服装和女生的服装,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从大领子变成小领子,领带从宽的又变成窄的,从素色又变成花的,变来变去都一样,好象人类的智慧是有限的。

但是你会发现它的精致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外行看的话好象觉得是变化的不是太多,你去和女生说现在又流行一样的裤子,又变窄了,你去把你妈妈的裤子穿上看好了,看起来就是很俗气、很土,对不对?所以,它外观上看起来都是一样的,但是实质内涵上精致了很多。

现在一谈起让与担保,很多人就认为是不是又回到原来时代的担保了,这其实是不同的东西。

我看现在大陆地区整个物权篇的制定方面,让与担保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地方,我看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草案和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草案以及社科院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草案,看起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支持的是梁慧星那边的草案,这可能是受到梁慧星教授的一个爱将叫王闯的影响,我看起来好象是王闯起草的,最后经过梁慧星教授的润饰。

看起来国内反对的人比较多,我看了很多网络上面的反对意见,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这个东西大陆地区好象都不熟,加上也没有急迫性,到底应该采取美式的,还是应该采取德式的,搞不清楚,是不是就算了?这样的东西在国际上是越来越猖狂,你想想看,如果你是一个债权人,你享有的是抵押权还是让与担保,至关重大。

假如是一个抵押权,你没有排他的优先的权利,大家都虎视眈眈的要来一起受偿,你只是挂号挂在前面,但是你看得到看不到医生还不知道,因为医生可能不一定会出现,假如说这个财产是企业所提供的,它还可能因为企业的保值,比如选择企业金融重整、企业金融特别清算程序或者特殊破产制度,你所有的抵押权都是停止的、都被冻结的,这种情况之下,远不如让与担保制度。

前一阵子,全球的不动产价格大跌,但都跌到债务人身上去了,因为不动产卖都是卖不掉的,不动产在下跌的时候你才真正知道什么叫不动产,完全不动,而且很凄惨。

(笑)所以,不动产在上涨的时候,大家都来抢,但在下跌的时候,是卖不掉的,它和股票是一样的。

所以,只要你是债权人你一定会舍抵押而求让与担保。

既然有这么大的需求市场,你禁也禁不了,因为它可以用所有权移转的方式去维持,所以既然不能禁止所有权的移转,你怎么能禁止让与担保?在此情况之下,你为什么要让经济上的弱者处于一种毫无保障的生活状态呢?你至少要保障他基本的权利。

实际上让与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潜力很大,所以我们不希望把让与担保制度规定的很死板,以不影响它未来的发展。

我们只是希望把让与担保制度建构一个基础的框架,以能够保障经济上弱者的权利。

只要作这样一个规范就够了,不要给它太多的牵制。

就象现在的e—commerce,到底它未来要发展到什么程度,没有人知道,但是它在整个网络上确实已经出现了,诈骗的事实层出不穷,所以你一定要给它建构一个基本的架构,但是你不要把它交易的形态和交易的目的以及相关的种种配套措施都规定得很详细,不要给它限制的太死板,影响它将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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