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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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一、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概说(一)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从词义上讲,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

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而人们通常所采用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之称,其涵义则往往只及前项而难及后项;同时,同一债权设有数个担保物权共同担保的现象(即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债权项下),广义上亦应属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之一,而此种“一债有数保”现象与我们这里所谈“一物保数债”,显属异类。

故此,笔者认为,对一物数保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较之并存之称更为允当。

还有的学者将同一财产上存在同类担保物权(如两个抵押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并存,而《担保法原理与实务》,(注:郭明瑞:将存在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合”。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以下。

)笔者认为此称不妥。

竞合,乃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民法上所讲的权利竞合或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或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权利或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现象系因同一个法律事实而引起,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竞合问题的处理规则,通常是允许权利的选择行使。

(注: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以下。

)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由数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在典型和绝大多数情况下,数个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不同的,即权利冲突通常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发生;竞存现象的处理,主要是规制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中的哪一个位次在前、效力优先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选择行使问题。

可见,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民法上的权利竞合问题有着诸多差异,故而两者不宜混用同一称谓。

(二)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担保物权的竞存,有抵押权的竞存、质权的竞存、留置权的竞存及各类担保物权之间的交叉竞存等多种架构形态。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题】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作者】学校:院系:班级:姓名:【摘要】物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体系中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其中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又显格外重要。

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此时如何解决这些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对于每一个担保物权权利人都意义重大。

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以及同一标的物上的多个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对于不同的情况需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各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以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

Property rights system have high status in civil law systems in all countries , in which the exchange value of property based on a security interest in it was particularly important.Real life, we often encounter a security interest in competing to the situation at this time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ypical of Property Rights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rights for each person of great 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 can be divided into mortgage and pledge, mortgage and lien, pledge and lien of competing and on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more than similar com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Th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different cases,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all the time and effective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竞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coincidence hypothec impawn right lien 【正文】“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担保物权竞合,指的是在同一债务人的不同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这些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次序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通常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以下是担保物权竞合效力次序的几个关键点:1. 登记优先原则:在多数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通常与登记的时间顺序有关。

最先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登记系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公示方式,使得债权人可以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上已经存在的担保负担。

2. 法定优先原则:某些担保物权可能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优先权。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规定,为劳动报酬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工资留置权)在所有其他担保物权之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合同约定原则:在没有法定优先顺序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就各自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4. 平等原则:当多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且没有明确的优先顺序时,这些担保物权可能被视为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按照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5. 特殊情形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的破产,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能会受到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影响。

破产法通常会规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以确保公平和效率。

6. 冲突解决机制:当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发生冲突时,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可能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制定合同时,考虑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中应明确记载担保物权的类型、登记时间、优先顺序以及在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机制,以减少未来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在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情况下被广泛应用,其竞存及顺位问题也是银行、借款人和法院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竞存是指多个债权人以同一动产为担保物的情况下,当被担保的财产被追回或实现变现时,这些债权人之间的争夺;顺位则是指由于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不同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不同造成的债权人担保优先级的问题。

竞存常见的情况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动产的担保权产生争议。

对于此类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的担保权人有多个,应按照其债权数额的大小顺序依次受偿,但该动产的担保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时,应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受偿。

例如,在一个存栏股票担保的贷款中,假设该股票价值为10,000元,但有两个债权人,分别拥有7,000元和5,000元的债权,则当股票被变现时,7,000元的债权人应先受偿还5,000元的债权人。

除了债权数额外,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先后也会影响债权人的优先权。

例如,在借款人签署两份贷款担保合同时,第一份合同的签约时间早于第二份,则第一份合同的债权人应优先于第二份合同的债权人受到偿还。

此外,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也会影响债权人的优先权。

例如,在租赁担保中,当动产的产权人发生变化时,先注册产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到偿还。

三个案例:1.2018年3月,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10万元贷款,A公司将厂房等动产作为担保物。

当A公司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发现该厂房还被另外一家公司B作为担保物。

在确定担保物归属问题后,银行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受偿,先偿还B公司所拥有的2万元债权,再偿还银行所拥有的8万元债权。

2.2019年6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C公司将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物。

当C公司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通知C公司变卖机器设备以偿还债务,并将变现所得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偿还D公司和银行。

由于D公司先注册了产权,故D公司先获得5万元偿还,而银行获得3万元偿还。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担保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概念入手,分析担保法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概述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同一担保物同时被多个债权人所担保,或者同一债权人在不同担保物上享有担保权利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各个债权人之间就会产生担保物权的竞争和冲突。

二、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对同一担保物享有担保权利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先担保优先原则:当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权利时,先设定的担保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权利。

2. 先登记优先原则:当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权利,且这些担保权利都已经设定,但只有一方进行了登记的,已登记的担保权利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权利。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物为其位于城市A的房产,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借款,并将同一房产作为担保物。

根据担保法规定,先设定的担保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权利。

假设甲公司先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然后又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当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优先以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清偿,而乙公司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追偿。

但如果甲公司先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然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当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乙公司可以优先以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清偿,而银行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担保法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处理方式,即先设定、先登记的原则。

四、结论担保法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先设定优先原则和先登记优先原则。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解决方案担保物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成因、对策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

担保物权竞存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权益,导致优先受偿顺序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还影响了融资效率和资源配置。

担保物权竞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不清晰、存在歧义或解释不明确等,都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竞存。

2、实践操作不规范。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由于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原因,也容易导致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

为了解决担保物权竞存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的程序和条件,减少法律漏洞和歧义。

同时,建立担保物权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防止一物多押等现象的发生。

2、推进实践操作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担保物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监管和审计,规范各方行为,提高操作效率和公信力。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担保物权竞存问题的解决之道。

某公司在一栋房产上设立了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物权。

首先,该公司以该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成为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随后,该公司将该房产抵押给另一家公司以获取融资,该公司成为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最后,该公司还将该房产质押给第三方以获得更多的融资。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担保物上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物权,导致了担保物权的竞存。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成为第一顺位的受偿人,但该公司将房产抵押给另一家公司后,该公司的抵押权将排在第二位。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1.课题研究的意义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

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

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

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

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

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

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

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

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动产为担保,向债权人承诺一定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实际的借贷活动中,往往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组合使用,即竞存和顺位的问题。

竞存指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先后成立,但其优先顺位不确定的情况。

当债务人产生担保物权时,会引发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权益竞争。

此时,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动产担保物权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具体实现的顺位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顺位是指动产担保物权在债权人之间确定一定的优先次序,按照优先次序分配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在确定顺位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担保方式之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以下是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1. 案例一甲、乙两名债权人均与债务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均为动产担保物权。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两名债权人都要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时,由于两名债权人所拥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相同,在法院确认后,两名债权人可以平均分配这笔债权的实现权。

2. 案例二甲、乙两名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仍为动产担保物权。

但在约定时,甲和乙约定了担保物权持有人之间的优先次序,即甲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乙的动产担保物权。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根据约定,甲的动产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可以先于乙实现债权。

3. 案例三甲、乙两名债权人均以动产担保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但是,甲的动产担保物权先于乙的动产担保物权成立。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法院裁决实现甲的债权。

此时,由于甲已经先于乙成立了动产担保物权,甲可以先于乙实现债权。

在实践中,竞存和顺位问题的解决需要根据债权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和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

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以避免一系列的争端。

此外,在处理竞存和顺位问题时,除了要考虑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主张优先理由、是否存在存不存在错误或欺诈行为等情况,以全面公正地处理竞存和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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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作者】学校:院系:班级:姓名:【摘要】物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体系中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其中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又显格外重要。

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此时如何解决这些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对于每一个担保物权权利人都意义重大。

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以及同一标的物上的多个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对于不同的情况需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各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以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

Property rights system have high status in civil law systems in all countries , in which the exchange value of property based on a security interest in it was particularly important.Real life, we often encounter a security interest in competing to the situation at this time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ypical of Property Rights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rights for each person of great 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 can be divided into mortgage and pledge, mortgage and lien, pledge and lien of competing and on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more than similar com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Th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different cases,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all the time and effective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竞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coincidence hypothec impawn right lien 【正文】“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使质权,并引起纠纷。

那乙丙的权利谁更优先呢?”1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担保物权竞合的案例。

在探索解决担保物权竞合这个问题的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几个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2。

我国民法中典型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1谢九华:《从一则案例看担保物权竞合----担保法解释79条之理解》2009-05-20 /s/blog_41162d640100dpjb.html2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6第13页物权的效力优先为解决方法的问题3。

在查阅相关材料后,我认为这里对担保物权的竞合概念理解不够全面,广义上也应当把同一标的物上的数个同类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作为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处理。

同时,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的“竞合”这种说法本身不够准确,应以“竞存”更为恰当。

因为“竞合”问题多以权利的选择性行使为处理方法,而“竞存”问题最终要讨论的是数个权利的位次、顺序和效力优先等方面的规则4。

我认为,究竟称为“竞合”还是“竞存”确实存在着争议,而更多的学者采“竞合”这种说法,我便遵循大多数人意见,毕竟本文的目的不在于这个概念上的确认。

担保物权的竞合,有抵押权的竞合、质权的竞合、留置权的竞合及各类担保物权之间的交叉竞合等多种架构形态。

担保物权无论以何种架构形态竞合,均须具备并符合以下特点与要件: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

3.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

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5.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争先。

5下面我分类具体来谈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的,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还可以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此时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本文正文开始处的案例就是典型的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学习中,我了解到有一部分抵押权为登记要件主义,通常认为,此时当事人如果没有为抵押权登记的,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这样的话,虽然抵押权成立在前,但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由此来看,案例中抵押权人乙应该权利优先。

那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我认为,这种情况通常较少,设定质权不宜设定抵押权,因为订立质权时已经转移了标的物的占有,当事人很难再说服其他人对此标的物做抵押。

但是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就可以形成。

于此竞合的情况下,不管该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3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论担保物权的竞存》/html/2005-12/20051212194649241.htm5《论担保物权的竞合》/Article/fgzd/200701/169502.html押权。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6因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所以只有动产的抵押权才可能与留置权发生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发生同样也有两种情况:其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

因为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经常发生。

一般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这种情况也有两种可能:其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

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其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

但因为留置权人并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只有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此时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此时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

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7。

三、留置权与质权竞合由于留置权与质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存续要件的,留置权随着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质权在占有丧失而又不能回复时也消灭。

很多人就会疑惑,这样的两种担保物权也会发生竞合吗?因为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情况来研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时的解决方法,同样按照两种担保物权的形成顺序分成两种情况。

其一:先质后留,此时发生竞合的原因一般有两种。

第一,同一债权人在取得动产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修理等留置权成立的事由而取得留置权,可发生留置权和质权竞存。

对此,由债权人自己选择行使留置权或质权。

第二,质权设定后,质权人将质物一时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或修理,保管人或修理人基于法定事由取得留置权,可发生留置权和质权竞存。

对此,法定优先于约定原则、债权人权利优先于债务人权利原则、占有优先原则均可适用,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其二先留后质,根据原因再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同一动产上成立了留置权后,动产所有人又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以该留置物设定质权。

对此,由债权人自己选择行使留置权或质权。

第二,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权所有人同意在留置物上设定短期限质权,此时不宜认为留置权因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可发生留置权和质权竞合。

对此,应基于留置权人设定质权的目的和意义,使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6《〈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7 天涯《担保物权的竞合》2009年8月29日/130656180.html有权人同意,擅自以留置物向第三人出质,此时虽也不宜认为留置权因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发生了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但是由于留置权人没有留置物的所有权,所以质权无效。

四、同一标的物上的数个相同类型担保物权竞合1.我认为一般不会出现数个留置权的竞合。

因为留置权的成立需以权利人依据合同规定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继续占有为必要。

82.一般转质会形成质押权的竞合。

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为担保自己之债务,将质物移交于其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

由于质权人将质物转质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其放弃对后设定的转质权的对抗力与优先力,故在该两种质权竞合的情况下,转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原质权。

3抵押权的竞合。

理论上及各国立法上,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即所谓的“余额(值)再抵”,又称“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

9此时应根据各抵押权的顺位排序决定其效力先后。

其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部分(含部分相同)重复设定另一抵押,即所谓的“重复抵押”。

此种情况是否允许,理论上及立法上,则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态度。

由于学界争议教大,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和讨论。

10综上所述,不论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交叉竞合,还是单独某类担保物权的竞合,我们都应当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出各个担保物权成立的时间和效力,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文所述原则解决竞合问题。

在这其中,判断每一个具体的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和效力非常重要。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有意识地注意这方面的内容,如果遇到对标的物进行担保,一定要弄清楚标的物的所有人和当前占有人是谁,标的物上是否有其他担保物权,需要登记的要及时登记,相信随着《担保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以及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担保物权的竞合8留置权因具备法定要件而成立,同一标的物可以因为数个债权与该标的物有牵连关系而成立数个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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