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第六天,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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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指导和规范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私人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民法知识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物权、债务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一、物权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的支配、享有和保护权利。

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一物具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包括地役权、建筑物上部、养殖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

物权的取得主要有占有、合法取得和继承等方式。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保护诉讼和物权侵权的追索等方式进行。

二、债务法债务法是研究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变动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债权是指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以所有人的财产为担保的债权主张。

债务的履行主要包括给付货币、提供劳务和交付物等方式。

债务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担保和个人破产清算等途径进行。

同时,债务法还规定了欠债人的不得订立要求担保的交易、解除危险交易、要求停止远期交易等内容。

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研究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根据自愿结成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指由妻、夫和子女组成的经济生活共同体。

婚姻家庭法主要规定了婚姻的结婚、离婚和婚姻关系的财产制度等内容。

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满足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严格禁止近亲婚姻、对未成年儿童禁止结婚以及不满足法定的查验手续。

同时,离婚主要有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共同的协议、判决和证明等形式。

家庭财产的制度主要有归共财产制、夫妻各自财产制和同居家庭的财产制度。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

《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条解读大全【规范关联】《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规范概说】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条文解读】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地皮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地皮;②地皮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三条地皮承包经营权自地皮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物权保护民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保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要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保护,内容涵盖物权的概念、产生、设立和保护等方面。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民法中的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其他物权。

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物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定物权,如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等。

二、物权的产生和设立物权的产生分为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对没有归属人的物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

衍生取得是指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将原有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物权的设立则是指建立物权关系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是设立所有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

此外,物权的设立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定期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物权的保护民法对物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物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保护: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民法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措施。

一旦所有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物体,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益物权保护: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使用、收益和管理他人所有物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用益物权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同时规定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3. 担保物权保护:担保物权是指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形式。

民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执行程序,并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行使抵押权、质权等权利。

4. 官有物权和公共物权保护:官有物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权,公共物权是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物权。

这些物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民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

民法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
诉讼效力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报告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报告首先介绍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 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然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如承包地流转不规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滞后等。
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重要内容,避免 合同纠纷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监管
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力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农民的权益得 到保障。
02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
土地承包主体与客体
土地承包主体
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 户,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户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户。
土地承包客体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包 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 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承包权利与义务
土地承包权利
承包方享有依法承包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享有 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享有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 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05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
01
02
03
协商原则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 问题进行协商,寻求解决 方案。
协商程序
当事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 和个人协助调解,达成协 议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并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协商优势
程序简便、灵活,能够充 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有 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中重要知识点以及物权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编是其中的一部分,涉及到物权的规定和规范。

下面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对一定客体享有特定权益的权利关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利、直接效力和担保性。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具备物权的客体、主体和占有三要素,过户和登记是物权设立的主要方式。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需要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和形式要求。

3.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灭失、物权终止和物权的放弃等。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最典型形式,包括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护: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也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保护。

3.所有权的限制和终止: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限制出卖、限制继承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的物品并实施用益行为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2.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效力:用益物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以登记方式进行保护。

3.用益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用益物权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权利的范围、权利的转让等,同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终止。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满足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权利的登记进行保护。

3.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清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需要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债权清偿后会自动解除。

以上是民法典中物权编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的物权规定。

政法干警2011年民法考试大纲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政法干警2011年民法考试大纲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随着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制度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部分,也牵涉到财产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演变。

**一、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国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方面,确保了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制度的背景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它的出现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部分。

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让他们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鼓励农村生产。

这一制度在中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的关系**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土地承包制度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权利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财产权的保护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也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也是财产权的一部分。

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土地使用和经营权益,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涉及到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鼓励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财产权保护与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为财产权保护和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中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明确了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土地承包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文件对财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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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第六天
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效力与保护、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生效时;登记机构确认→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

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不登记可以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三分之二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1、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的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特别提示】
(1)一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根据通说观点,该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3)由“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的时间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视为恶意占有。

三、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优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2、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已经交付+抵押权未登记
3、第三人追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顺序限制+可以互相追偿
4、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无约定+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
5、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规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只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的,应当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保证并存时的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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