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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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抵押、质押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法》中关于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存在疑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

二、抵押权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享有的继续留置该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

3. 留置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继续留置占有的财产,并就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已被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

五、区别说明1.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占有标的物的不同。

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仍由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而留置物则需由债权人占有。

2. 抵押权和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不同。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C.质押合同登记时D.质权人同意时【答案解析】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

这就是留置。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

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在民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种重要的权益保障方式,它们在法律上都对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这两种权益进行详细探讨。

一、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益形式。

它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并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扣押、抵销等行为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通常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在债权人还款后,有权取回该财产。

抵押权需要通过合同方式成立,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变卖抵押物,优先使用变卖所得进行偿还。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与抵押物权不同的是,质权的担保物可以直接交付给债权人保管。

质押权成立后,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押物的实际控制。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依约将债务人的财产留置在自己处,以担保债权的行为。

留置权实际上是一种拒绝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可依法限制、扣留债务人的财产,直到债务人履行债务。

留置权在物权法中具有法律保护,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法律规定的限度。

二、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虽然担保物权和留置权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但它们在性质、设立条件和行使方式上有所不同。

担保物权是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益。

担保物权的成立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留置权是以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作为担保,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行使。

三、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应用场景担保物权和留置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应用场景。

1. 担保物权的应用抵押权和质押权是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主要适用于各类借贷、贷款等金融业务中。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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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
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
二.三者的联系
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4.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

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5.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

抵押权以及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

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6.实现的情形不同。

抵押权忍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四.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也即担保物权的竞合:
概括起来,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
同一财产上先后成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另外,应注意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一般的适用规则是:登记的抵押权(包括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设定在先、已登记的自愿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以前的司法考试答案可以得出此结论。

但事实上,对于一般动产抵押而言,动产质押设定的占有更具有公信力,即使抵押权进行了登记也不应优先于质押。

不过,应对司法考试,为增加命中率,以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以前的考试答案为准。

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a.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般认为,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且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所以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

b.同一动产上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

无论是留置权人还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除外。

3.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a.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

如经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应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

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

b.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先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可以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

此时,后设定的留置权应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

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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