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在《合同法》中的区别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概述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保证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3.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支配权。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是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需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质权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3. 效力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仅设立担保;留置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占有并处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质权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4. 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基于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质权适用于所有可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遵守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因乙方行使权利不当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以实现其债权。
2. 如乙方违反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用益物权(三)抵押权的设定(高频考点)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016AQ6)【提示1】不动产抵押权=有效的抵押合同+登记【提示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16AQ2,2011年案例分析题)3.以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9AQ3,2015Q2,2010年案例分析题)【提示】动产抵押权=有效的抵押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六)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019AQ4)【提示】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七)抵押物转让限制(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提示】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
(八)抵押权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九)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提示】有权“收取”孳息。
(十)抵押与租赁(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租赁在先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在先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未书面告知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书面告知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十一)抵押权的实现1.一般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提示】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8BQ6,2012Q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不论抵押成立先后或债权到期先后)3.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十二)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提示】最高额抵押是债权额不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抵押财产范围不定。
2.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与分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提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设立(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10年案例分析题)【提示1】动产质权=有效书面质押合同+交付【提示2】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2.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心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出质物的范围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4.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6.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返还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8.质权的保全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质物处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质权的实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笑话一则】商人到著名的华尔街借款5000美元,期限为一个月。
银行要求他提供物权担保,于是,停在门口的劳斯莱斯成为了质押物。
银行员工就把劳斯莱斯放到停车场后,给了商人5000元现金。
一个月后,商人来还款,并支付了20美元利息。
银行员工发现商人银行卡还有好多钱,就纳闷地问为什么?商人说:华尔街肯定不会有20美元一个月的停车位。
【例题•2013年单选题】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乙不慎将汽车损坏。
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者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答案】C【解析】(1)已经毁损: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可能毁损: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权利质权1.出质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0修订)(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权利质权=有效书面质押合同+交付/登记【例题1•2018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A.存款单B.仓单C.支票D.股权【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