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合集下载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留置权在民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1.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 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3. 留置权具有附随性,即在债务履行完毕后,留置权自然消灭。

4. 留置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四、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留置权的行使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债务。

3.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等。

4. 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的联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与加工费债务。

5. 留置权人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五、留置权的行使程序1. 留置权人依法通知债务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债务人留置权行使的事实和依据。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前一种意见为通说。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

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

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

(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司法考试扩充点:实现留置权的立法渊源 (1)

司法考试扩充点:实现留置权的立法渊源 (1)

司法考试扩充点:实现留置权的立法渊源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l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

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

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行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

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物权法参考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实现的方法上作了一定的修改。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司考民法学讲义:留置权。

留置权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质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学讲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法律敎育网(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A、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B、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C、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D、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被留置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1.混同2.主债权消灭3.担保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合同B.行纪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答案: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

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

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

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

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

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

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担保法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留置的适用包含三种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除外;3.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

理解小贴士:物权法没有规定可留置的合同类型,只是要求是“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担保法比较,实际上扩大了留置担保的范围,不再有具体合同类型的限制,只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即使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三、留置权的行使规则1.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全部行使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在违反其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行使的期间(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上述(1)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宽限期经过,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债权人未按上述(3)规定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查小贴士本章5年考查1分,考点主要集中定金的类型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留置权。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法》第112条规定了一个例外。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b)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

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仅在债权人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时,债权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权;(c)须合法占有,以侵权方式取得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再如因欠交医疗费留置死者的尸体;又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即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货物的,其留置货物的行为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真题研习】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

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54题)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答案】AC.①首应说明。

本题存在严重瑕疵,出题人对于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的“同一法律关系”之理解不同于通说观点。

所以,对此题不必当真。

特别是,自2011年,民法拼题人已经更换,所以,建议大家按照下述通说观点把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不必囿于本题。

(二)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特殊性在于:①双方均为企业。

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的动产。

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真题研习】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职业培训教育网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0题)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C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属于须经两次行使才能实现的权利:①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留置权人即可留置动产。

②留置后,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

①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具体而言:①对宽限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③留置的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权人可以迳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须给债务人宽限期。

(3)其他权利:①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物权法》第235条)注意:仅为“收取”而非“取得”。

②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物权法》第234条)因留置权人过错过错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担保法解释》第93、114条)③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④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四)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

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

等等。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见【例5】)
【例5】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乙于2009年4月1日留置该汽车。

2009年5月1日,甲趁乙不备,偷偷将汽车开回。

①对《物权法》第240条须有正确理解。

并不是留置权人乙丧失对汽车的占有那一刻,乙的留置权就消灭。

不是的。

②根据通说观点,乙的占有被甲侵占,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乙行使该权利,回复占有,则乙的留置权并不消灭。

④若乙自甲侵夺之日起1年未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则1年期间届满时,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乙的留置权也消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