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重点知识点
法考 担保法一(思维导图)

理
有部分实质争议的;无争议的部分裁定拍卖、变卖;告知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有实质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债权人诉讼行使,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人
被扣押查封前,抵押人收取;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物孳息收取
被扣押查封后,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优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有约定相互分担或者连带承担,且约定了份额 无需先找债务人追偿,可直接请求分担 有约但是未约定份额;或者直接无约但是同一个合同签章或者按指印了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担保人找债务人追偿 不能受偿的部分有权请求分担。
本质是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受让债权 可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务人对自己债务的担保
不享有第三人对债权的担保,但是可看是否满足分担请求权的法定条件
担保法 一
主权利:受担保的债权;从权利:担保权
担保权
担保物权 物保
担保债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不存在留置合同 保证--人保 定金--钱保 存在于主权利关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 所有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
主合同之外,担保函,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就是接受,合同成立
担保合同 的无效
主合同有效 担保无效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不用赔偿 都有错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担保人的错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你都赔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约定从合同独立之外是无效约定,担保主合同 目的实现,而不能担保主合同成立
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不适用民法典此处规定
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欲收法定孳息, 需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权利质权。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1、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2、权利质权的标的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5)应收帐款出质(债权)
3、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A.权利质权成立后,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B.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 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 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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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第40讲_质权、留置权、占有制度

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无效)【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A.仓单B.股票C.基金份额D.应收账款【答案】A【解析】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成立条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提示】不动产不能设立留置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4.同一财产存在多种担保物权时的处理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同一财产上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016·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
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
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
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B.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C.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D.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E.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答案】ACE【解析】(1)选项CD: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重点知识点
债的担保概述「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即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1.典型担保(1)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
(2)人的担保:保证。
(3)金钱担保:定金。
(4)反担保:是对于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保证和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是债权性质的担保。
2.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保证制度概述「保证人」1.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均可以担任保证人,并且不以民事主体具有完全的代偿能力为必要条件。
2.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债务的内容」1.保证债务(保证责任)的内容(1)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1)有限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无限保证。
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须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时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主合同当事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两方)串通骗保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主合同债务人一方欺诈、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不可以免责的情形: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考】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下)——真题与解析
第贰拾伍期质权、留置权和担保物权竞合(下)——真题与解析|「15-03-55」(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
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
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17-03-56」(多选题)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
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19-02-未知」(多选题)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屋内家具为乙购买,电器为甲所有。
租期届满前两个月,乙提议把屋内家具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甲当即表示同意。
租期届满后,甲认为乙的家具不值2000元,遂仅向乙支付了1000元。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留置屋内甲所有的电器B.若甲不支付剩余的1000元,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和屋内电器C.甲、乙关于家具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D.甲已经取得了屋内家具的所有权|「15-03-55」【答案】CD【考点】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解析】《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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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质权概述」
1.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若是以权利设质权,有权利凭证的,要将权利凭证转移占有,没有权利凭
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合同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要式合同),除
法定或约定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即成立并生效。
(2)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依约交付质物,出质人不交付的,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质押权
有效合同+交付(移转占有)=动产质权。
即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
立要件,即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公示生效主义”。
「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特征
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
押权的根本区别。
2.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变动,交付时设立。
(1)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而不能是占有改定(实践中
的表现形式为约定由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此时质
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理解为质权消灭更为妥当。
理由在于,质权是留置型担保,目的在于
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迫使其尽快
清偿债务,另一方面防止债务人处分担保财产,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占
有之后再返还,本质上是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设定质权,违背动产质
权设立的目的。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质物因遗失、被盗、被侵
夺或其他情形,质权人已失去事实上的管领力,如不能请求返还,动产质
权自应消灭。
但是,质权人虽丧失占有,但在能依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时,质权仍不消灭)
(5)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
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1)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
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
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
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
(3)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
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
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
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
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
担违约责任。
4.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孳息收取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
仅是孳息收取权而非孳
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依然归出质人所有。
质权人收取孳息后的处理
分三步:先后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清偿。
(2)处分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
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与抵押权的放弃法律效果相同)。
(3)保全质物的权利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
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妥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
财产。
(5)及时行权义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
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
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质物或余款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淸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金钱质权」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核心:须完成出质金钱的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3.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用于质押。
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还应当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以使金钱既不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混同,又能独立于质权人的财产。
「权利质权」
1.有价证券类
(1)交付生效:五类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两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均有权利凭证。
(2)登记生效: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3)背书对抗: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不动产收益权出质,如,不动产的未来租金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5.应收账款质权(即债权质权)
(1)普通债权出质=意思主义+通知次债务人。
债权出质≈债权买卖,因此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则。
甲乙之间债权质权协议生效时,债权质权设立。
甲乙债权质权协议通知次债务人丙时,对次
债务人丙发生效力。
即甲可要求丙直接还款,且优先于乙的其他债权人丁
受偿。
(2)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登记生效主义。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次债务人接到通知
应停止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行为。
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或抵销,可以
对新债权人(债权质权人)主张。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债权质权的诉讼
可以“上家”告“中家”和“下家”。
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债务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可以“上家”告“下家”:质权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次债务人)。
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的权利质权,其存续期间为主债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登记的,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质权的二级市场:转质
以质权人名义将他人之物去设质,叫转质。
出质人同意则为承诺转质;出质人不同意则为责任转质。
以所有权人名义将他人之物去设质,叫无权
处分,对接收人的善意取得质权。
「承诺转质」
1.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转质权。
2.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度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
权额度,超过部分无优先受偿效力。
「责任转质」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第三人不能取得转质权。
因为质权人转质时,明明白白告诉第三人这个质物是出质人的,第三
人必然构成恶意,故不能取得转质权,但是根据物债两分原则,该责任转
质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