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园区、街道、镇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
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实行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全区的区属国有企业,并向区政府报告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和运营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完善高新区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1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和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办)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指导和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尊重、维护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竞争力。
(二)通过相关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导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控制;负责全区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和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运行、产权评估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沙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区政府十八届10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第三条区级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一)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三)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五)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六)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七)其他应由区国资委负责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项。
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经营原因引发的国有资产核销事项;(八)区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九)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参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突出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及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 1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公司及参股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及参股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全体员工、子公司班子成员及中层正职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公司、子公司及参控股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问题。
(十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等重大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重大事项定义根据《办法》,国有资产权益变动额度下限等于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以及超过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就都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因此,在国有企业中,重大事项定义的范围非常广泛,如企业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权益变动事项,股东会决议等投资重大事项,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二、报告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向经济运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当经济运行监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实施、结果等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
同时,有关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监管工作,严格把控重大企业事项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三、明确审慎原则《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的审慎原则,即合理确定事项的价值、风险与收益,充分评估事项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影响,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的增长。
同时,要强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控,严格审查合规性及风险管控等,确保重大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责任约束《办法》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约束也进行了规定。
国有企业应明确事项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和领导责任,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守法、诚信、勤奋、务实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和经营能力。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中,国有企业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决策、科学的评估和可靠的实施,以保障国家资产安全与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与规范,对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决策事项和程序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抓国企党建促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对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事项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一)国有企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按一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提出干部推荐人选的意见和建议;4.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5.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6.其他应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3.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6.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7.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企业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9.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0.其他应由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内容,各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方式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未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经理层不能决策;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不得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控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项。
(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除外)项目:1.境内投资融资事项实施分类管理。
净资产(以合并口径计算,下同)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金额达10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金额达5亿元(含)以上;净资产50亿元以下的企业,金额达1亿元(含)以上。
2.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境外投资、融资事项;(六)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七)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由于自然灾害、被占地拆迁等非正常生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审核。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西国资发〔〕4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各企业:《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于XX年x月x日前将应做为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报区国资委-1-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重要子企业名单报送格式 -2-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西城区人民*授权西城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区国资委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参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重要子企业需报区国资委重大事项应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第四条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和意向性文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批准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批准事项:制定、修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如区国-4-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执行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自身净资产10%以上及未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企业下一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的具体安排、使用方向和总量;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2、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3、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国资委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间及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外埠、境外投资或从事*、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的事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本条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在事项实施后告知区国资委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6-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按有关规定应向区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每年三月底前应当向区国资委上报以下重大事项:本年度经营计划、投*计划和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计划;重要子企业名单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批准事项和报告事项,需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一般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以前,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股东会、董事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会议决议材料报区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备案事项,应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二条需由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7-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需由区*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批准,并同时告知企业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重要子企业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称:重要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上级持股比例备注备注:此表可复印、复制;单位名称处盖企业公章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年月日-9-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制度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10-。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8〕17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8〕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8年7月2日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闵行区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17〕19号),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出资人授权范围,推进国资监管体制由“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换,在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决策效率,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活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区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和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对本区区属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依据本办法需核准或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为必须经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或经区国资委审核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管理按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总体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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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出资并授权XX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公司章程制订及修订,对外借款,与关联方交易等。
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报区国资办批准(核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订及修订;
(二)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以及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结果;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以下事项经由区国资办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准(核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方案;
(二)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重要的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六)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基金(创投、风投)、理财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七)区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调整主营业务。
第六条以下重大事项报区国资办备案: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企业非主业范围的自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单项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项投资超过3000万(含3000万元),由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
国资办备案;
(四)经区国资办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列以外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区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均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区政府或区国资办批准(核准)或备案。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报告。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借款的,须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仅限于区属国有企业之间以及本企业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如涉及到债务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须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措施,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报区政府、区国资办批准(核准)或备案的重大
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请示或报告;
(二)重大事项有关情况说明,涉及非主业范围的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区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齐。
区国资办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一)区国资办自收到批准(核准)或备案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转报区政府;
(二)区国资办自收到批准(核准)或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一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区政府或区国资办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意见执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区政府或区国资办批复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区国资办对区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
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对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