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管理办法模版

招聘员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总公司各部室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分配、调动、聘用等手续。
第五条集团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聘员工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五)应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公开招聘录用员工,应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用工招聘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集团各子公司及总公司各部室将招聘计划递交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十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以面试为主,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二条面试的步骤(一)初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有用工需求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初试合格员工进行复试;(三)复试合格员工需经过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逐级面试,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地选拔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人才,根据国务院企业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实行公开招聘时遵循“择优选人,招聘人才”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公开招聘应当重视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先从拥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中选聘。
第四条企业公开招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招聘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聘的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公开招聘的计划,明确招聘的职位、数量、专业及其他要求等内容,并公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据岗位要求、招聘计划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公告上注明招聘程序和岗位要求,并明确应聘者必须提供的必备材料和提交截止日期,同时注明面试或考试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应聘者的时间和空间状况,面试地点应当确定在便利应聘者到达的范围内。
第八条企业应当公开招聘信息的过程中,保护应聘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应聘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公告选聘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应聘者选聘结果,进入面试或考试环节的应聘人员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候选资格。
第十条任何担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人员都要严守保密,不得利用招聘活动泄露和利用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符合条件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招聘要求,对应聘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并在应聘人提供的材料中确认招聘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资格要求。
未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应当获得资格审查的机会,企业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资格审查方案。
资格审查内容应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进行明示。
第十三条企业应该在资格审查中考核应聘者的个人素质、岗位基本要求等,要根据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分析评估,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提高人员招聘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的管理,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国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应聘人员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用人环境。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和用工需求,经过合理论证和综合考虑,制定年度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计划应具体明确在招聘人员的岗位数量、薪酬待遇、招聘条件等内容,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招聘计划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应及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招聘计划的执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招聘数量和岗位。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通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招聘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方式、筛选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应聘人员应通过招聘网站或人才市场进行报名,填写个人简历和求职信,并上传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招聘工作组,负责组织招聘活动,进行初步筛选和面试。
第十二条初步筛选和面试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后,应聘人员需参加笔试、实践操作等考试环节,以确定其具体的岗位适配度。
第十四条笔试、实践操作等考试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测试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笔试、实践操作等考试合格者,应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用人管理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考核情况、奖惩记录等,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提供合法合规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应每年进行员工绩效考核,评定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人才引进管理,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企业人才引进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人才质量,突出能力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四条企业人才引进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引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人才引进计划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要和人才队伍现状,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第六条人才引进计划应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类别、岗位、专业要求、能力要求等。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人才引进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吸引人才。
第三章人才引进方式第八条企业可采取招聘、引进、培养等多种方式引进人才。
第九条招聘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招聘等。
企业可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招聘方式。
第十条引进方式主要包括全职引进、兼职引进、柔性引进等。
企业可根据需求和人才特点选择合适的引进方式。
第十一条培养方式主要包括内部培养、外部培训、岗位交流等。
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
第四章人才引进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应设立人才引进工作机构,负责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才引进的审核、评价、考核等制度,确保人才质量。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人才引进方案,明确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等。
第十六条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确保人才具备所需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人才引进待遇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市场规律和人才价值,为引进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可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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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人才招聘管理标准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人才招聘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人才招聘管理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的人才招聘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招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备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人才招聘”,是指各类型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经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才引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在册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人才招聘应当遵循有利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满足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员工择业(岗)自主权的原则;人才招聘的相关行为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1-规划、人才招聘总体计划和集团公司本部人才招聘预算,并依据管理权限统筹指导用人单位的人才招聘工作。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用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为人才招聘提供资金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人才招聘计划的编制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力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或其他具备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的机构)负责用人单位的人才招聘代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用人单位纪检监督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人才招聘的途径第十条根据不同的人才招聘途径,人才招聘分为: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和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
第十一条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
当用人单位因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计划对相关岗位进行人才储备时,可采用面向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回国人员招聘的方式。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实施方案由集团公司人力管理部统一制定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招用工管理,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管理有序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工薪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用工全部纳入用工总量和工资总额管理。
用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员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
第二章用工审批管理第五条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报县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现有企业除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和职工退休等情况外,推行零或负增长减员增效机制,一般不得新招用员工。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招用工计划,填报《国有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批表》,由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指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企业)提出意见,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招聘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由企业提出招用工计划,填报《国有企业招用工计划审批表》,由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新设立的企业必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申请用工数量,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在政府审批的范围内,企业不得随意增设机构或超计划用工。
第八条企业引进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简化手续,经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审批表》,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按“一事一议”的形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置的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企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制员工经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同意,可在县属国有企业系统内调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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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2017-02-27 10:00:43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浏览次数:3112 字体:[ 大中小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驻鲁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
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
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
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一)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
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省属及中央驻鲁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其他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
要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就业网,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
对企业申请招聘方案统一发布的,应随申报随核定办结。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
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
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
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
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招聘原则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招聘方案的发布。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
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
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