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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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的三种方式的异同统计 抵押 质押 留置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 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 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 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可用的 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 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 财产包括 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 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 产。 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 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 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 权)。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质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 留置: 是法定担保物权,与原始 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 抵押权: 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 债权具有牵连性,以合法占有债 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特点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 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效力既有对 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 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留置权人的,又有对债务人的效 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 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 。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 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 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 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 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 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区别 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 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 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 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 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 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 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一)表达意思不同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二、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完整版)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区别和联系
相同点: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

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二、法律效果的区别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几种担保形式都不具有惩罚性.
四、定义不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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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2024/11/8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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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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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11/8
10
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两个法律名词——质权和留置权。

这俩听起来高大上,但其实呢,咱们可以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

先别急,咱们慢慢来,保证让你轻松get到!1. 质权是什么?1.1 简单来说质权呢,就像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别人,借点钱。

比如说,你手里有一块金表,结果因为急用钱,就把这块表给了你的朋友作为质押。

这样一来,朋友就可以拿着这块表,等你还钱的时候再还给你。

这就叫质权。

1.2 它的特点质权有个特点,就是质权人(也就是拿着你东西的人)在你还钱之前,对这个东西有控制权。

就是说,如果你不还钱,朋友就可以把这块金表卖了,抵消你的债务。

哎呀,这可真是“鸟在笼中,飞不出门”啊!不过,质权人也不能随便拿去用,只能在你不还钱的时候才会想办法处理。

2. 留置权是什么?2.1 留置权的概念再说留置权,这个听起来有点拗口,其实就是当你把东西给别人保管,比如说把车开去修理,修理工修完之后,你还没付钱,修理工就可以不把车还给你。

这种情况下,修理工对车有留置权,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2.2 留置权的灵活性留置权的灵活性可真不一般!想象一下,你把车放在修理厂,修理工把车锁起来,结果你就得乖乖去付钱。

他有权利暂时不把你的车还给你,等你付完钱。

这个就像是“你不还钱,我就不让你开车”的强硬手段!但是一旦你付了钱,留置权就会自动消失,车子立刻归你。

3.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3.1 最主要的区别那么,这俩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质权是主动的,也就是说,你自己把东西给别人,作为借钱的保障。

而留置权呢,更多的是被动的,别人拿着你的东西,但你还没付钱,别人就不让你拿回去。

可以说,质权是“自愿投降”,留置权是“被迫锁住”。

3.2 适用范围不同再来,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质权一般涉及的都是动产,比如金表、汽车这些。

而留置权可以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比如说房子、土地,只要你没付钱,别人就能把东西留住。

这就像是“放不下的情结”,一旦涉及到留置权,麻烦就大了!4. 生活中的小故事好吧,咱们说了这么多,最后我给你讲个小故事。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我国《担保法》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

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

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一、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

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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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简单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
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哦,还有一点,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

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股权质押的办理办法
根据营业执照所属区域到各区工商局办理
提交的资料有:
1、出质股权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章
2、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权出质申请书及双方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版本)
4、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章
5、股权质押合同
6、股东名册
另外,各地可能稍有不同,但是一般不会很复杂,请首先查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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