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定金
合同的留置与定金

合同的留置与定金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留置与定金是常见的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
留置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前,将合同标的物或资产留置在其掌控下,以作为担保或保证支付的方式。
定金则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的留置与定金的定义、特点和法律规定,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的留置1. 定义合同的留置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或约定条件履行之前,将合同标的物或资产留置在其掌控下,以作为担保或保证支付的方式。
留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方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同时也是一种让承担风险方有信心履行合同的方式。
2. 特点合同的留置具有以下特点:•留置是由一方自愿选择的一种担保方式,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的标的物或资产必须与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关系;•留置并不转移所有权,只是将物品或资产暂时交给对方保管;•留置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及时将留置物品或资产交还。
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的留置是合法的,并且留置方对于其所拥有留置物品的保存、使用和取得相应权益的支配权。
但是,留置方在留置物品上行使保留权时,应当依法履行保留物品的保存义务。
4.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使用合同的留置作为担保方式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留置物品的保管与保养,以确保其完好无损;•明确约定留置的期限和条件;•留置物品可能存在的价值变动风险;•留置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二、合同的定金1. 定义合同的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或物品,作为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定金被作为一种约定性担保方式,它不仅起到保证履行合同的作用,也可以作为违约的补偿。
2. 特点合同的定金具有以下特点:•定金需在合同签订时由一方支付给对方;•定金的支付金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金额的一部分;•定金支付通常视为合同正式签订的标志;•定金可以作为一方违约时对方获得的赔偿。
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的定金为合同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全部定金返还,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
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1)、债权人的义务。
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
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及时转移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给债权人的义务。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形式。
小编特别提醒,这五种担保形式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如当事人当心自身合债权得不到保障,也可委托律师起草担保合同。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

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一)质押和留置的通俗例子1. 质押的例子•汽车抵押贷款当买家需要购买一辆汽车但没有足够的资金时,他可以选择向银行申请汽车抵押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要求买家将汽车作为质押物。
如果买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收回汽车并出售以弥补其损失。
•股票质押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可能会将他们的股票用作质押物来借款。
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无法按时还款,质押的股票将被清算以弥补贷款的损失。
•黄金质押贷款向珠宝商举例,假设一家珠宝商需要资金来扩大业务,但无法获取传统贷款。
他们可以选择将黄金首饰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黄金的价值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如果珠宝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将有权收回黄金来弥补损失。
2. 留置的例子•租赁押金当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通常要求租客支付一定金额的租赁押金作为留置物。
这样,如果租客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房租或者损坏房屋设施,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费用。
•机场安检留置物在机场安检过程中,旅客必须将液体、锐利物品等危险品交给安检人员,这些物品被留置在安检区域直到旅客完成安检过程。
这个措施是为了确保航空安全,防止危险品携带上飞机。
•托运行李寄存当旅客需要暂时存放行李时,例如在火车站、机场等地,他们可以选择将行李寄存在行李寄存处。
行李在寄存处被留置,旅客在缴纳足够的费用后可以保证行李的安全和保管。
以上这些例子有助于理解质押和留置的概念,并且展示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质押和留置作为信用担保和安全措施等,为各种金融和非金融交易提供了保障。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嘿!今天咱们来好好总结一下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呀!首先呢,咱们得说说第三章里那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哎呀呀,就比如“合同的订立”这部分。
合同订立可不简单呢,这里面涉及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要约是什么?它可不是随便的一个想法,而是具有特定条件的意思表示呀!得有明确的内容,还得让对方一收到就能明白。
那承诺呢?这也是有讲究的,得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而且内容得和要约一致呀。
再看看“合同的效力”这一块。
哇,这里面学问可大啦!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每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定。
有效合同那自然是符合法律要求,各方都得遵守。
无效合同呢?哎呀呀,比如那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肯定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就有意思啦,像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有权请求撤销的呢。
然后呢,“合同的履行”也不能忽视呀!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这可都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关键呢。
还有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可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
接着说说“合同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这里面,又得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和质押,要搞清楚它们在财产转移上的不同。
留置呢,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也有规定哟,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呢。
再来讲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合同得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合同又有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不同规定。
还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最后呢,“违约责任”也得重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
哎呀呀,总结了这么多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是不是感觉收获满满呀?希望大家都能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抵押的概念: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详解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使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72讲_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留置部分、定金部分

权利质押的设立(一)质押物的转让动产质押、第I类权利质押(三单三票一债券),因为交付给了质权人,出质人自然无法转让。
第II类权利质押(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B.土地承包经营权C.应收账款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答案】ACD【历年真题改编】(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A.基金份额B.注册商标专用权C.仓单D.存款单【答案】CD【历年真题改编】(2008年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答案】D2.4 留置部分留置权留置权的含义案例: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①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拒绝支付,则甲②有权将该物变卖,并③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行使这项权利就是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要求有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参考:抵押权、质权都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有书面担保合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留置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2)债权人须合法占有留置动产。
通常基于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而占有(具体合同类型不限)。
偷、抢、骗不属于合法占有。
第八章担保法

3、质押 ⑴质押: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 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 产或财产权利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⑵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⑶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自签订之 日即为生效;而质物的移交仅是质权人享有质 权的生效。
4、留置 ⑴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 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 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适用范围的扩大。 原担保法中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物权法规定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留置。如无因管理留置。 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个 月以上的期间,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不 履行则变价优先受偿。
⑴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⑵几个概念
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享有抵押权的人。 抵押物:抵押人提供的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P152)
⑶保证人资格 一般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担当。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
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有效,授权不 明有效,无授权超出授权无效。)
5、定金 ⑴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 行之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 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⑵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 ⑶定金规则: 如约履行:返还定金或冲抵价款。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 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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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 否则,提前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③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Guarantee Law
(5)质权的处分权——《物权法》第218条
①与主债权一致让与、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主从关系)
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四、知识产权质权
权利质权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227)
Guarantee Law
(3)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4)保全质权的权利——《物权法》第216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 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 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原理: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①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② 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③ 该出质物为动产;
④ 质押权人善意——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Guarantee Law 一、动产质押的设立 (2)其他规定
A。《解释》第87条:如果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二节
动产质权
占有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维持要件:曾经占有又返还出质 人,质押权存续,但不得对抗第三人(eg.新的质权人、买受人)
况,合同法采用无过错原则,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以主
观过错为前提。《合同法》第107条。 的是过错原则: ① 赠与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承揽合同;④委托合同; ⑤ 客运合同: a. 人身伤害(无过错); b. 托运行李的损毁 (无过错);c.随手所携带的物品(过错责任) 保证合同履行 2. 例外:《合同法》15个有名合同中4又1/3个合同实行
答案:CD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三、基金份额、股权质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商业股权(基金份额、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机关
非商业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效力 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 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 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权法》226)
■ 因不能妥善保管,有致使原物毁损的可能,出质人:
① 要求质权人提存; ② 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③ 注意:出质人不能单方解除质押合同
■ 质权人履行保管义务,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保管费用; ■ 质权人无权使用、出租、处分质物;
VS出质人承担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2.不得擅自使用,除非经出质人同意
答案:BD
Guarantee Law 司考链接
【 2004—9】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 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 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 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 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Guarantee Law 司考链接
【 2008—59】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 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 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 其他财产权利。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背书对抗: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必须背书 (写上 “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仓单、提 单通知保管人、承运人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 结
效力 限制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背书>第三人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 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解释》101)
B.质押物约定和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C. 《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 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为准;
【释义】① 原则上质权及于从物; ② 但从物必须随主物转移占有;
二、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Guarantee Law
(7)转质权
乙(出质人)
★
Guarantee Law
甲(质权人)
丙(转质权人) Q1: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丙是否承担责任? 责任——丙承担过错责任;风险——丙不承担 Q2:丙保管时,质物毁损,请问甲是否承担责任?
责 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责任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责任 承诺转质——甲不承担 责任转质——甲应承担VS丙不承担风险
3、可让与性,非专属性 (继承权?生活费给付请求权?) 4、适于设质 (7类) Q1:一般的债权可否设立质权? ——债权质权(交付债权证书:合同书、借据和收据即可) Q2:权利质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g.以他人委托保管的无记名股票设质?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二、证券债权质权(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担保法
任课教师:陈珊
Guarantee Law
第四章
质押权
Guarantee Law
第一节
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第208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
有偿保 管合同
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过错——后果质权人承担 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转质权人是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不承担风险 谁保管,谁承担过错责任
知识回顾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
1. 侵权行为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种情
风 险
理解:擅自转质的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对转质物的损害,转质人 绝对地(责任、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转质意味着过错:“用 人不当”——体现“责任”转质!
4.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Guarantee Law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 承担过错责任
1.妥善保管质物
■ 因保管不善致使原物毁损的,质权人负赔偿责任;
⑤ 质押合同已经成立,质物已经交付;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Guarantee Law
(1)占有权
① 质权人占有质物; ② 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 有人提起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诉讼; ——《解释》第87条第2款
(2)孳息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① 质押合同如无相反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 ② 该孳息所有权仍属出质人,“收取”≠“所有”; ③ 收取孳息的目的在于控制孳息,以方便抵偿; ④ 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才是质押 债权,如还有剩余,则返还出质人 ——《物权法》213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债权证券)或者提货日期(物权证券)先 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 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物》225)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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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9】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 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
除外。(VS抵押权) ——《物权法》第218条
(6)优先受偿权
指示交付 设立先后
质权VS质权
返还占有后又出质 转质
后优于先
后优于先
“物”就一个字,只能交一次?
(7)转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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