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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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兼评《海商法》第25条(一)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兼评《海商法》第25条(一)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兼评《海商法》第25条(一)内容摘要:同一海产上,有数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若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该条的简单化处理,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从比较法等角度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研究甚有必要。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

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

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

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

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

然而,时过境迁,这种不留余地的做法事实上已无法抵御现实的考验。

鉴于优先权生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有较强的政策性,第25条不失为法律于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寻求平衡的产物;又“因抵押权系由当事人之契约发生,恐船舶所有人于优先权发生时,任意设定抵押权,以图妨害,又船舶抵押权已因契约而生优先权及追及权,故抵押权本身已有保障能力,为图无自卫能力之债权有所保障,法律特以明文强制规定”1]。

但优先权绝对优先地位的立法安排,是否利于社会政策的推行及社会正义的保障,值得探讨:首先,船舶担保领域,债权人利益皆系于海产一身,任何权利的优先行使,动一必触全身,影响其他债权的受偿。

海商法第94条

海商法第94条

海商法第94条的内容可能涉及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相关的规定。

要准确理解和解释该条款,需要深入了解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以下是对海商法第94条的简要概述:海商法第9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相关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当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船舶优先权时,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包括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对船舶产生的请求权。

此外,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维修、保养等原因产生的费用应当在债务得到清偿后再继续行驶的情况下,可以扣留船舶,并对债务人进行扣押或者处分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还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例如优先权和留置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根据海商法的其他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和适用。

为了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我需要了解您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或情况。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帮助,请提供更多信息,我将尽力回答您的问题。

在解释海商法第94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条是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细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其次,该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债权人,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优先权都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优先权顺序和权利的相互影响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

最后,该条规定了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申请和确认、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总之,海商法第94条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解释该条款时,还应注意相关法律、合同、担保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法律程序和条件等细节问题的处理。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论船舶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上海海事大学 张晨摘要:随着国际海上贸易及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作为海上的一种重要的运载工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在船舶上设立、产生的船舶担保物权对于商事活动的促进和市场要素的分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对于船舶优先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之规定仍有完善的空间,本文试从权利冲突的原因角度分析,以期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效力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5-0092-0001一、船舶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分类(1)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等作为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海商法》中的特别留置权,它在与其他的船舶权利相竟合时具有不完全性,为了保护船舶留置权,应从立法上对其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3)船舶抵押权。

我国《海商法》《民法典》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

船舶抵押权主要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的船舶,在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行使拍卖并就拍卖款优先获偿的权利。

(4)船舶质押。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质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有着重要的地位。

船舶虽是动产,但因其体积大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利于担保权能实现,所以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

在后续的文章中亦不对于船舶质押问题进行探讨。

二、单一种类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关系(一)多个船舶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关系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大抵可以归纳为三大常用原则,即倒序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二)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多个船舶留置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当船舶所有人委托修理人修理船舶,修理人具有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

修理人可以基于所有人的委托合同对另一修理人做出新的委托,船舶留置权人就可以照新的合同对拍卖所得价款按约定受偿;若无约定,则按债权比例受偿。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立法问题研究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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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指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优先权人等在法定条件下,对船舶所有人或光船 承租人占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以保证其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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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性质:船舶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与船舶 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船舶担保物权体系,为船舶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明确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地位
完善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法律规定
协调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行使顺序
建立船舶留置权 与船舶优先权的 冲突解决机制
加强船舶留置权的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建设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 法律监管制度:建 立专门的船舶留置 权监管机构,对船 舶留置权的设立、 行使和消灭进行全 面监管,确保船舶 留置权的合法性和
留置船舶的限制: 留置权人对船舶 行使留置权,不 得违反船舶所有 人的意愿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可以通 过拍卖、变卖等 方式实现留置权
《海商法》中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船舶留置权的 定义
船舶留置权的舶留置权的 法律后果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完善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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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应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行使条件,包括留置权人、留置船舶、留置原 因等要素,确保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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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实现船舶留置权,如通过法院扣押、拍卖等方式, 确保留置权的实现和债权人的权益。
完善船舶留置权制度: 进一步明确船舶留置权 的范围、行使条件和程 序,提高可操作性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海商法习题库

海商法习题库

第一章绪论一、判断正误1我国现行的“海商法”调整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

2凡是有关海商方面的国际条约都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

3 判例和学说也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对司法实践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4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且包括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5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海难救助等章节的规定均不适用于沿海运输中发生的上述活动。

6 国际航运惯例不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的形式,除非得到我国有关部门的认可。

7 各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的定义不完全相同。

8 船舶是动产,但是常常作为不动产处理。

二、多项选择1 我国现行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海上客、货运输;(2)海上拖航合同;(3)船舶碰撞;(4)海上污染事故2 海商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国家(4)国际航运组织(5)船舶3 海事法律规范按其形式可以分为:(1)冲突规范;(2)实体法规范;(3)程序法规范;(4)时效规范4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不包括下列内容:(1)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2)用于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3)河船或江船;(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5 船舶作为一个整体,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船体、船机;(2)锚和锚链;(3)救生艇、筏;(4)各种索具等三、单项选择1 下列内容,那些不是我国海商法的形式?(1)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海事条约;(3)国际航运惯例;(4)司法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含义明确不包括下列船舶:(1)20总吨以上的海船;(2)5000吨的远洋运输油轮;(3)军舰(4)远洋实习船舶四、简答题1 如何理解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2 如何理解海商法的特点?3 构成国际航运惯例的要件包括那些?4 如何理解船舶的性质?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判断正误1、据CMC,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有船舶。

海商法重点

海商法重点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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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而船舶抵押权是一种意定的担保物权。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

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
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

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
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5)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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