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其中合同编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的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2)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3)船舶载运的货物因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4)船舶因救助、打捞、清除污染等原因产生的费用;(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例外情况:(1)船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不享有船舶优先权;(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因船舶的营运、管理和使用而发生的债务,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的,其期限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1)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2)船舶优先权行使之日;(3)船舶被拍卖、变卖、抵押、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之日。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海事请求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请求;(2)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船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原因、数额、期限等;(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应当依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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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也有 所不同。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 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的根底是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
人的自愿。 船舶优先权——基于国家法律的规定,由法律的直接
规定并强制实施。
抵押权和质权——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质权:债权人实际占有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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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二、船舶优先权“程序〞与“实体〞性质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一、船舶优先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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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 ?海商法 ?第21条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具有随附性
担保物权——具有附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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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当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时,并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存在。 • 船舶优先权——也带有物上代位的色彩。 • (5)海事优先权符合优先性担保物权的特征。 • 有学者依设定担保时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将担保物 权分为优先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 优先性担保物权以获得债权的优先受偿为满足,并不要求移 转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船舶优先权也不转移船舶的占有,其目 的就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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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说 vs 实体性权利说
•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 与“担保物权〞之争
三、船舶优先权“优先债权〞与“担保物权〞之争 LOGO
• 〔一〕优先债权 • 船舶优先权只是一种优先债权,在对人诉
讼的理论下,如果船舶被转手,实那么属 于债务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 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 有人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 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傅 廷中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综述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
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逐步深入来分析研究,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冀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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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理论争议,但由于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在促进航运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及其自身的优越性和合理性,这些纷争反而促进了船舶优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海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各国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和人道等许多方面的考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船舶优先权的成立、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这些规定差别很大,在这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到船舶优先权的实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航运业的发展。
为此通过国际立法来谋求各国法律的统一,消除和缓和冲突成为了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和共同努力的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组织了政府间联合专家组,专门探讨有关船舶优先权以及抵押权的国际统一问题。
从《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到《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各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国际统一作了不懈努力,但是,传统形成的法律习惯和制度很难依靠国际公约达到协调,而我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一直以来相对缺乏系统研究,长期以来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视相对不够,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缺乏详细的系统性法律规定,难免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船舶优先权制度并使之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完善修改,这是我国海商法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逐步深入来分析研究,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冀能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
文章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作为文章的第一部分,这里主要介绍和分析了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即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针对较有争议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的问题,在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性质认定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我国立法,寻求立法的原意,最终将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不是特殊债权,这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以及其他各项内容的分析打下了基础。
2.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这一部分主要是在认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从物权特征的角度,对其法律特征加以阐述。
具体说来,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定性,依附性,秘密性,粘着性,灵活性。
同时,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领域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其自身具有许多显著的特征,除了以上的主要特征外,船舶优先权的特征还表现在对象的特殊性(即船舶)、权利产生和行使的对物性、受偿的优先性、严格的程序性等,这些特征使其明显的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
3.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这一部分讲船舶优先权的客体,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客体的概念作出阐述,即船舶优先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指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
其次,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包含的内容作出说明,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客体仅指船舶及其属具,而对于船舶的附属利益是否包含在内未作出法律条文上的承认,因而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4.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船舶优先权项目,是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核心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角度的考虑,对本国的优先权项目做出不同的规定。
可以说各国优先权项目的多少和内容,反映了国家对优先权的不同价值理念和利益取向的思考,因而,对其认真分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分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不同规定,分析比较各国在项目确立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
同时从国际公约的角度,分析一下各国在促进船舶优先权项目国际统一的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及最终效果。
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从而评析我国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潮流,是否具有先进性,理解我国立法者的立足点和价值定位。
5.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所谓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实际是指确立船舶优先权的顺序时所应遵循的标准。
各国在海商法中确立了船舶优先权的具体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确定都是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规则可以概括为:不同序列的按法定顺序依次受偿,同一序列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同时要注意倒序原则。
6.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和消灭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和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海商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机关限定为法院,杜绝了其他机关的权利滥用。
同时又认真分析总结了船舶优先权行使应当满足的五个条件,比较完整的阐述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问题。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它的消灭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26条和第2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同时,又因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需要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因此发生民法上债权消灭的原因,船舶优先权自然也随之消灭。
总之,要从多方面考虑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不能片面的分析问题。
7.关于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对船舶优先权以上的分析,进一步引发对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思考和分析,在看到我国船舶优先权相关理论的先进性预见性的同时,又认识到很多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综合各方面考虑,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作者:隋杰指导教师:董文晶(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 271018)【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亦存在着冲突。
在我国,《海商法》颁布的时间较晚,因而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理论研究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歧义,为司法上的统一带来若干困难。
本文将结合国际法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性质特征项目及受偿顺序行使和消失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the Maritime LienSui Jie(School of Humanities &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an,Shandong271018, China)Abstract: Maritime lien is a unique legislation system of maritime law.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legisl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ere is conflict in the course of exercising it. In China, it is comparatively late when the Maritime Code was promulgated. Therefore,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maritime lien is not so mature with the result that it is often misinterpreted in practice, bringing difficulty for judicial uniformity. In conne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PRC and through a number of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levant problems relating to maritime lien.Key words: Maritime lien nature items and repayment order exercise and extinguish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园地中的一朵奇葩,它兼具海商法的特色和民商法的传统,无论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船舶优先权以法律所确认的优先地位保证海事请求人的相关债权优先受偿,有效的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实现,同时这种以船舶为担保物的强有力的担保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海上投资贷款人的风险顾虑,极大推动和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
英国学者Scott曾经指出:“船舶优先权可以被认为是海商法的首要原则之一”,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本文从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的分析和讨论着手,选择了船舶优先权客体,海事请求权项目及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等法律关系问题,力求在借鉴与分析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一个系统的阐述,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坦陈自己的意见,以促进船舶优先权制度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1.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是指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1]。
所谓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海事请求;二是在对被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以后,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人可以排在一般债权人,甚至排在享有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债权人前面,对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优先地位之所在。
之所以称作船舶优先权,乃是因为此种权利的标的即其所指向的目标是发生该项海事请求权的当事船舶,而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
1.2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各国的规定虽有所不同,但不外是担保物权和特殊债权两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即在法律上将船舶作为担保物,担保某些特殊债权的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尽相同,法国一直把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德国韩国则明确地将船舶优先权规定为船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