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争议之新辨

法 、 密切联 系 地法 。船 舶 的动产 属 性 、 何 国家 的 最 任 管辖 权 不及 于公 海 , 些 使 得 前 两 种 主 张 的 弊端 很 这 容 易 凸 显 出 来 ,在 已 有 的 研 究 中 均 有 提
及 。l m 。 [ [ E‘ i 。 。。 ] ]
一
为 , 舶 优 先 权 是 海 商 法 中 特 有 的 一 种 担 保 物 船
则 。此 观点 来 自于英 美法 系国家 对船舶 优 先权 性质
述 。l 。 退 一 步 讲 , “ 序 性 问题 绝 对适 用 法 E i 就 程 院地 法 ” 这一 观点本 身 而言 , 目前 在理论 和 实践 中已 得 到 了很 大 的改 变 。 这 样 看 来 , _ l 邯’ 7 以程 序 性权 利 为 由来佐 证我 国《 商法 》 2 2条关 于船 舶优 先权 海 第 7
见。 ①
的多数 意见 做 出判 决 , 为 船舶 优 先 权 是 一种 救 济 认
措施 , 应识 别 为 程 序 性 权 利 , 用 法 院 地 法 即英 国 适
法 。但 这种认 识 在英 国本 身也存 在非 议 。英 国学 者 Th ma 指 出 , 国 的这 一做 法 与外 国海 事 法 院将 o s 英 船舶 优 先权作 为 一种 实体性 权利 而适 用其 准据法 的 大 趋势 形成 了一 个尖 锐 的对 立 。4 另 一位 英 国学 [( ¨ ” 者 Jc sn认 为 Th ly nIl 案 将 船 舶优 先 权 ak o eHa o s c e 视 为程 序性 问题 的 做法 忽 视 了其 实体 上 的特 征 , 而 这恰 恰 是船舶 优先 权 的根本 之所 在 。他 认 为对物诉 讼 只是 实现权 利 的 手段 , 用 这 一 手 段 的请 求 人 必 运 须对 被请 求人 有 实质上 的利 益要 求 。  ̄4 ) F( 7 SP 1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确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只能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或不同的公约的规定来认定。
在不改变现有各国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要想对世界现有的船舶优先权统一定性,是根本不可能的。
用某一法域专家的观点去解释和说明另一法域的法律也是站不住脚的。
研究我国的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只能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其他国家法学家的观点不一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我国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依据。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
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
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
我国将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安排在“船舶”一章,使之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想法。
其次,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
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我国《海商法》还规定,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船舶转让的,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这些特征均与担保物权的特征相符。
根据民法典的理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有关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随物的转移而转移;担保物灭失的,担保物权消灭。
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文书样式、制作要点及实例示范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文书样式、制作要点及实例示范文书简介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是指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法院提起的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而提交的法律文书。
文书样式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申请人:______申请人______已(拟)受让“______”轮,该轮。
为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请予准许。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申请人:______××××年××月××日附: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
制作要点1.标题:写“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3.内容:写明船舶所有权,基本数据等情况。
可写“为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请予准许”。
4.尾部及附项:致送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附项部分应附船舶转让合同和船舶技术资料等。
实例示范王某于2014年9月11日受让“小行星”号货轮(该船总长39.35米,船长36米,型宽15.60米,型深3.20米,吃水2.00米,排水量1035.6吨)。
之后王某为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书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58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19580507××××,电话:153 ×××× 9781。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在 海商法 中 , 船舶优 先权 是一个基 本理 论, 但其法律 性质却 商法 第 2 条规定 :船 舶优先权 不因船舶所 有权转移 而消灭 。也 6 “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a A dS c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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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 质
张
摘 要
关键 词 国具有担 保物 权 的法律 性质 。 海 商法 船 舶优先 权 担保 物权
“ 贝尔 ・ 轮” 庇 带着 尚未 了结的债务 被原船 东 巴拿 马海洋霸 王航 此 , 国的船舶优 先权是 具有法 定性 的, 船舶优 先权担 保的债 我 受 海 公司卖给上 海市对外 贸易总公 司, 债主原 联邦 德国格布 ・ 马 权种类 、 舶优先 权的受偿 顺序 、 舶优先权 的行 使及消 灭均有 舍 船 船
生条 件 , 就是船 舶上 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无法 消除的债 务。 舶 的实现 , 次是船舶 留置权 的受偿 , 后是船舶 抵押权 , 者认为 那 船 其 然 笔
优先权 是 以船 舶 的存 在为 必要条 件的 , 不管 船舶 的所 有权 、 登记 这 是完全 符合我 国航运 发展需要 的 。 或 船旗 等是否 有变 。 该案 原告 能够 提 出船 舶优先 权的主 要条件 , 这种 附着 性或追 及性 是物权特 征 。 二 、 舶优先 权 的物 权特征 船 同时 ,船舶优 先权 不 同海 事请 求之 间也存在 受偿 的顺序 问 偿顺序排 列 。 其次 , 舶优 先权 同一债权项 目也存 在受偿 顺序 问 船
浅谈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

利说 、 物权说 、 债权说 、 债权物权化说 、 担保物权说等 。但从其对世性 、 支配性 、 附随性 及物上代位性 特征来看, 应认为其属于担
保 物 权更 具 说 服 力 。
求人依 照本法第 2 2条 的规 定 , 向船 舶 所有 人 、 光船 经营 人提 出的
海事请 求 , 产生该 海事请 求 的船舶具 有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 从 形 对 ”
式逻 辑角 度看 , 种列 举式 的定义 方 式可 能不 周延 , 只 回答 了 这 它
“ 什么是船 舶优先 权” 而没 有回答 “ , 船舶 优先权 是什 么” 。 船 舶优先权 是海 商 法赋 予某 些 特定 的海 事债 权 人所 享 有 的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船舶优 先权的特 征及 其法律性质 。
22 船舶 优先权 具有 支配 性 , . 属于 支 配权
所 谓物 权 之直 接支
配性 , 指物 权人 得 依 自己 之意 思 , 是 无须 他人 之意 思或 行 为介 入 对标 的物得 为管领处 分 , 实现 其权 利 内容之 特征 。船 舶优 先 权人 无须 债务人 的意 思表 示 或行 为 介入 即可 行使 其 优先 权 。债 权人
无须 向债务人 为 履行 债 务 之请 求 , 即非 债 权 的请 求 权 。 当然 , 这
种 支配 性与 传统 物权 法 上 物权 人实 际对 标 的物 为 占有 、 用 、 使 收 益、 处分 的 支配性 是 不 一样 的 , 船舶 优先 权 人无 权对 债 务人 的船 舶行 使现实 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权 以及 一般 意 义上 的处 分权 , 可 他 以采取 的 唯一 行动 , 是在 有管 辖 权 的法 院提 起诉 讼 , 就 请求 法 院
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一章 船 舶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 二、船舶抵押权及其受偿顺序 三、诉前扣押船舶及相关法律问题 四、船舶优先权顺序及时间倒序原则 五、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特殊性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 【事件】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①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为目的而进行催告的案例。2001年9月3日,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购买伯利兹籍“远胜”(YANG XING)轮,与船舶所有人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以下简称“抵押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约定船舶所有人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将“远胜”轮作价人民币13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船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为了避免该轮转让后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纠纷,申请人特于2001年9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 先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该法第123条的规定,于同年9月25日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的申请,对伯利兹籍“远胜”(YANG XING)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裁定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分别在同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和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原理评释】 (一)船舶所有人需要通过法院催告船舶优先权的原因 本案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案件,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又由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使得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这些特点使得在旧船的买卖中,无辜的善意新船东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位,他可能买来了一条上面附有许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又由于依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使得新船东也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依该法第124条及第1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六十日,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可见,通过公告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一章船舶一、船舶优先权催告二、船舶抵押权及其受偿顺序三、诉前扣押船舶及相关法律问题四、船舶优先权顺序及时间倒序原则五、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特殊性一、船舶优先权催告【事件】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①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为目的而进行催告的案例。
2001年9月3日,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购买伯利兹籍“远胜”(YANG XING)轮,与船舶所有人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以下简称“抵押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约定船舶所有人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将“远胜”轮作价人民币1 3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船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
为了避免该轮转让后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纠纷,申请人特于2001年9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遂依照该法第123条的规定,于同年9月25日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的申请,对伯利兹籍“远胜”(Y ANG XING)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
裁定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分别在同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和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原理评释】(一)船舶所有人需要通过法院催告船舶优先权的原因本案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案件,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又由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使得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
这些特点使得在旧船的买卖中,无辜的善意新船东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①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赛德网. 2002-1位,他可能买来了一条上面附有许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又由于依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使得新船东也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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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船舶优先权
——以我国《海商法》为视角
20100102121 王金香 10法学(1)班
在船舶的营运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多债务,基于社会的经济的以及人道的理
由,应当给予一些特殊的海事债权以特殊的保护。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意义在于使
得这些受到保护的海事债权人,可以就相关海事债权向当事船舶主张优先受偿的
权利,从而受到特殊保护。
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
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被认为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但是如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
有关国际公约一样,并没有给船舶优先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回答了什么是
船舶优先权,未能回答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此外,关于优先权的性质我国立法并
没有明确,采取了回避态度。就相关国际条约看来倾向于定位成一种担保物权,
如《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第4条的表
述“下列请求将受以该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担保。”1
根据我国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大致有以下几点:(1)以法定的
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3)具有从属性;(4)不
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5)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6)具有优先
受偿的内容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7)具有独立的时效且因法院拍卖的法定原因
而消灭;(8)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到底是程序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
那么是物权还是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都有很大的争议,鉴于我国海上立法
的回避该争论仍然存在。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应该是物权。
第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社会第
三人。首先,船舶优先权能对抗船舶的受让人,它随船舶而转移,不受转让的影
响。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不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或该船的登记以及船旗发生了
什么变化,船舶优先权人为行使其权利仍能认船不认人,从而对抗新的船舶所有
1
Article4,The following claim shall be secured by maritime liens on the vessel.
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
灭失”可以佐证。其次,船舶优先权能对抗船舶抵押权等物权,在船舶优先权和
船舶抵押权竞存于同一船舶之上时,前者优先于后者受偿。我国《海商法》第25
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
受偿。”由上可见,不仅船舶优先权的被请求人负有向船舶优先权人积极履行债
务的义务,船舶优先权的被请求人以外的人亦负有不侵犯船舶优先权人之优先权
的消极义务,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它是
一种时世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
第二,物权中的他物权按其设立的目的又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
物权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价值权,它是就处分担保物所获价
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属于就物的交换价值单方面利用的价值权。由担保物权的
这一特性所决定,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权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对标的物的占有
也不是成立担保物权的必备条件,换言之,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占有、使用物权
的客体并不是物权的特征,在担保物权领域,成立不占有标的物的物权将是一种
发展趋势。因此,以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既不能占有债务人的船舶,也不能使
用债务人的船舶为由而反对船舶优先权为一种物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这一观
点明显不符合物权的概念和发展趋势。
第三,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实现的结果并非一定要处分船舶的事实并不
能否定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即
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由此可以看出,担保物权的
成立目的并不是一定要处分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而是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和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履行了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时,担保物权也就
随之而终止了,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会处分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这是整个担保物权的特征,船舶优先权即是如此。2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各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多有相同之
处,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个项目:(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
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2)船舶营
2
李强,周后春:《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第21卷第6期2003年11月
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
(4)海南救助费;(5)船舶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此外,第
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所
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
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实践看来,这些项目虽不是海事请求项目,但在受偿
时往往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前。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将船舶从物的存在方式转化为
货币的存在方式,也就是意味着需要将其拍卖,拍卖又必须对船舶施以有效的控
制或占有,这就意味着必须对船舶进行扣押。各国法律均规定必须通过一定的司
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
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这是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成立存在均不以占有、登记
或协议为要件,加上船舶是一种特殊的物,为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力导致船舶所有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有必要就该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此外,同一船
舶之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有必要建立某种法律制度防止船舶优先权人在实
现其权利是损害其他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
也决定了其处分效力需要借助某种司法程序才能实现。3
3
参见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