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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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

浅析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中的一种独特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的商业习惯。

近代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则完全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实践基础上,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

一、船舶优先权之法理分析(一)船舶优先权含义我国《海商法》第21条被认为是一条关于船舶优先权定义的规定。

该条内容为:“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言之,非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

具体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的请求人。

其他海事请求人不享受船舶优先权。

3、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针对当事船舶的一种权利;换言之,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为当事船舶。

4、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的,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海事请求。

5、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其主要内容。

(二)船舶优先权性质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际上有不同的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化说或债权物权化说。

我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1、船舶优先权首先是一种物权从主体上看,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权利主体特定,就是对船舶享有海事债权的人,而义务主体不特定,除船舶优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禁止干涉权利人去依法定程序行使优先权;从客体上看,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以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的海上财产—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这种明显的物为客体的物权;从内容上看,船舶优先权权利人优先权的实现虽然需要向法院申请依靠一定的司法程序,但却不需要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于他的任何行为;从效力上看,船舶优先权能优先于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受偿,即使在优先权内部也存在效力差别,有先后顺序之分,这显然符合物权特征。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浅析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1-8 . l 1 0 .5 22 0 )23 00 中图分 类号各 国说法 不一, 但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发展历程 与现 状、 特征 与原 则, 都表 明 了它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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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我 国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 质

摘 要
关键 词 国具有担 保物 权 的法律 性质 。 海 商法 船 舶优先 权 担保 物权
“ 贝尔 ・ 轮” 庇 带着 尚未 了结的债务 被原船 东 巴拿 马海洋霸 王航 此 , 国的船舶优 先权是 具有法 定性 的, 船舶优 先权担 保的债 我 受 海 公司卖给上 海市对外 贸易总公 司, 债主原 联邦 德国格布 ・ 马 权种类 、 舶优先 权的受偿 顺序 、 舶优先权 的行 使及消 灭均有 舍 船 船
生条 件 , 就是船 舶上 负有在法 定期 限内无法 消除的债 务。 舶 的实现 , 次是船舶 留置权 的受偿 , 后是船舶 抵押权 , 者认为 那 船 其 然 笔
优先权 是 以船 舶 的存 在为 必要条 件的 , 不管 船舶 的所 有权 、 登记 这 是完全 符合我 国航运 发展需要 的 。 或 船旗 等是否 有变 。 该案 原告 能够 提 出船 舶优先 权的主 要条件 , 这种 附着 性或追 及性 是物权特 征 。 二 、 舶优先 权 的物 权特征 船 同时 ,船舶优 先权 不 同海 事请 求之 间也存在 受偿 的顺序 问 偿顺序排 列 。 其次 , 舶优 先权 同一债权项 目也存 在受偿 顺序 问 船

船舶优先权法适用法律(2篇)

船舶优先权法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在船舶优先权事项发生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是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适用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法是指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法属于国际私法范畴,具有强行性。

2. 法律效力:船舶优先权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相关当事人。

3. 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法在适用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优先权原则、时效原则等。

三、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1)1952年《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公约》)《1952年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1989年《关于国际船舶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89年公约》)《1989年公约》是在《1952年公约》的基础上,对船舶抵押权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 国内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法的核心法律,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22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范围,第23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第2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海商法》外,我国《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船舶优先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范围1.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包括以下情形:(1)救助报酬请求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请求权;(4)船舶租赁合同纠纷;(5)船舶保险合同纠纷;(6)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其他优先权。

财政金融-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探析兼谈民法典制定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

财政金融-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探析兼谈民法典制定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
权并列。
关键词 船劫优先权
担保权 . 民法典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概念和法律制度。目 世界上几乎所有航运大国的立法都对船舶 前, 优先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甚至还通过了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 即《 约》 。因此,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个专门的 法律术语, 为各国 早已 航运界和海商法学界所熟知。 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一样, 它的出现与古代欧洲的风险贷款制度有关。当时经营海 上运输业, 一则需要大量投资, 二则要冒 海上的 特殊风险, 因此筹集巨额资金和分散风险就成为海上运 输得以 发展而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 题。为了 解决这些问题, 于是就出现了风险贷款制度和船舶抵押 制度。“ 风险贷款制度” 称“ 又 冒险贷款制度”是一种以船舶为担保、 , 以安全航行为偿还条件的 借贷制 度。在此种借贷中, 如船舶安全返航, 债务人则向债权人偿还贷款, 而一旦船舶失事沉没, 则借款人的 债 务被免除。 显然, 其具有明 显的担保性质。 一般地说, 此种“ 贷款” 通常是通过合同 来完成的, 而且这种 合同可以 在两种情况下签订: 一是由 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起航前签订; 另一是由 船长在航行途中 依职权签 订。 在两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合同中, 于在第二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由 合同 使船舶得以安全抵达目 的港, 因 此由 船长的风险贷款所产生的债权不仅是船舶安全续航所必需的, 而且也为船舶所有人的风险贷款的 偿还创造了 条件, 因而在该两种情况下签订的 合同 并存时, 第二种情况下所签订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比 在第一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权更具优先受偿性。 其之所以 如此, 要是因为倘若没有后者的贷款, 主 前者 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就无实现或失去受偿的可能。 此即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 缘由。 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的 建立和完善, 担保权已 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且种类越来越多, 关 系越来越复杂。由 船舶优先权演绎出 来的担保法中的优先权制度目 被用子其他领域。 前已 我国 现正在 进行民 法典的制定工作, 在这一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将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规定进去, 应当 并考虑到船舶 优先权的独特性, 将其与其他担保权一起同物权、 债权等并列。本文期望此探讨能对民 法典的制定有所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论其法律适用

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论其法律适用

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论其法律适用作者:荆鸣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08期摘要: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一项特别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海事立法中均有规定,但不同国家对其项目,受偿顺位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其法律适用方面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下很难追求不同法院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也无法给当事人一个合理预期。

本文认为,这种差异局面和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认识和解读紧密相关,透过方法论的差异,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进行识别,不难发现,这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在理论模型上可以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只是实践中各国国情有差,长期的法律适用传统也很难立即改变,这个结论在各国冲突法立法中的出现和逐步扩散还需要较长时间。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最早见于大陆法系,后来在英国法院中发展成熟起来,又被大陆法系吸收和借鉴,因而具有浓厚的英美法的色彩。

它在不同的法域有不同的术语加以表述,在法国被表述为优先权(privilege),在英美法系及一些国际公约中被表述为留置权(maritime lien),在我国海商法中以船舶优先权的表述方式存在。

这一概念的内容纷繁复杂,我国学者吴焕宁教授将其表述为“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致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尽管在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问题上,各国各执一词,但在其特征的问题上,许多国家都对其基本特征表示认同。

这些基本特征主要有:法定性,秘密性,优先性,对物性和程序性。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与契约性相对应,这项权利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产生,不得由当事人根据合同自主拟定;秘密性具体表现为不公开,即权利这项权利行使前,除双方当事人,任何第三方都无从知晓它的存在;优先性是最能体现船舶优先权本质的特征,在债务人的船舶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特定的海事请求因排位在前,其受偿具有更加充分的保障;对物性强调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享有特定海事请求的债权人可以船舶为被告主张权利,这和美国主张的“船舶拟人化”理论一脉相承;程序性则强调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要经过扣押船舶这一特定程序,这一程序是船舶优先权的必要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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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海商法也是如此,对船舶所有人债务,债权人当然可以扣押拍卖船舶以清偿有关债务。

但是海商法还有一项制度,即船舶在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期间产生的某些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执行承租人或经营人本身的财产外,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还可以扣押、拍卖与债务有关的船舶,并且可以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至于船舶所有人与该债务是否有关可以在所不问。

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及其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十七世纪之前,船舶从事国际贸易需要更大型的船舶,而制造、装备和经营这种船舶都需要大笔的资金,单独个人的财力往往很难完成。

当时欧洲的解决办法是,将那些愿意投资海运的富人召集起来大家共同进行风险投资。

为了减少投资风险,于是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担保机制—foenus nauticus,即船舶质押权(the right to hypothecate the ship)。

根据这种机制,制造、配备或修理船舶的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既可以从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机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船舶灭失,债务人不必偿还。

到了十七世纪,这种船舶质押权的范围开始包括船舶风险抵押贷款(bottomry)、欠付的船员工资、欠付的修船费和救助费。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上运输已不再被视为是海上冒险活动。

“尤其是贷款人不愿意在船舶灭失时丧失其债权。

”1作为船舶所有人筹措航运资金重要手段的冒险押船借贷,被人们渐渐地摒弃。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并被其后的商法典所采用,形成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其后经过不断的发展,船舶优先权于19世纪末相对完备。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这个术语的最初本意是海上留置权,以区别于陆上留置权。

二者虽然都称为留置权(lien),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留置权。

首次使用这个术语的是美国Story法官审理的The Nestor一案。

2而对其含义进行全面考察的是英国1851年的The Bole Buccleugh案。

该案例“并未发明船舶优先权,而是揭开了船舶优先权的面纱,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该案例奠定了英国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英国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审理该案中,Sir John Jervis法官给“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的定义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对物请求权或优先权,该诉讼程序是对物诉讼。

这种请求权或优先权随该物的转移而转移。

它从附着在该物的时刻起就已产生,当通过对物诉讼实现时,它溯及至附1William Tetley , 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 , London Business Law Communication Ltd. ,1985,P.205.2 [美] G. 吉尔摩 C.L. 布莱克著《海商法》杨昭南等译,2000年第一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P796-801, P.1029 : 美国大法官Story 1831年审理The Nestor一案中首次使用该术语,英国第一次使用该术语的判例是1851年的The Bold Bucc leugh案。

着时的这段期间。

3美国虽然也使用海上留置权这个概念,但其适用的范围与英国的有很大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于英美的海上留置权制度,但没有“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 这种概念,法国称之为“海上优先权”(privilege maritime),德国称之为法定质权,日本商法称之为船舶先取特权。

4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实现这种优先权的方式不像英美那样通过对物诉讼,而是通过对人诉讼;优先权的范围与英美国家有差别。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优先权也各不相同。

二、对船舶优先权性质认识的分歧及原因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船舶优先权制度。

各国不仅对船舶优先权的称谓不同,对其法定内容、行使该权利的方式不同,同时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存在诸多分歧。

(一)、英美法系对船舶优先权的认识在英美法系中, 由于受历史上海事管辖与普通管辖冲突的影响,对物诉讼理论和船舶拟人化理论在海事审判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他们把船长、船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行为以及船长对外的商业行为(如供应物料、抵押借款等等)的行为视为船舶的行为,并由船舶承担责任,而不是视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行为。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既是向船舶的请求权,也是由该船舶担保该请求权得以实现的物权。

所以很难说清船舶优先权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甚至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美国5、加拿大等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财产权(a special property right in a ship)。

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财产全或“他物权”(a jus in re aliena)6。

但在1980 年发生的The Halcyon Isle7一案中,枢密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比2的微弱多数判定,船舶优先权仅为一种程序性权利(a procedural remedy)。

(二)、大陆法系对船舶优先权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没有对物诉讼的概念,船舶不是债务的主体,债务的主体是人而不是船舶。

由于船长或船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根据“雇主责任制”,应由其雇主即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承担。

债权人请求债务的履行,只能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船舶优先权只能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权。

在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由于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因此,在这些国家,船舶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

事实上,对于船舶优先权认识的分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属于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问题,即一种“隐存的法律冲突”。

因此,在确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时,重要的问题是应采用怎样的识别依据来对它进行识别。

“在实践中,大都以法院地法3 D.C.Jackson “Enforcement of Maritime Claims”, Lloyd`s of London Press Ltd(1985 ),P. 218-219。

该定义见Raoul Colinvaux “Maritime Liens” London Stevens & Sons (1980), P.10。

4邓瑞平著《船舶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999年9月版,法律出版社,P. 431。

5 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P.873.6 The Ripon city , Lloyd’s law rep. , 1897,P.2267 D.R. Thomas, Maritime Liens , London Steven &Sons,1980,P223.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同时于必要时兼顾其他有关国家的解释。

”8可以说,用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这一原则,已有很悠久的历史,并且至今仍未很多国家所采用。

(三)、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学说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9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我国有以下几种学说:1、程序说。

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现索赔的诉讼中的一个步骤,或者是保护索赔优先顺序的一种手段,它本身并不是实质性的权利,而是实质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

2、债权说:船舶优先权是优先受偿的海上债权,亦即某些海事请求法律赋予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构成了船舶优先权。

这种观点曾经十分普遍,见诸许多论著和译著。

3、债权物权化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本是债权,然法律为保护此类债权人的有限受偿的权利故赋予了其物权的某些特征和功能,而使船舶优先权具有二重性。

4、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针对某些特定财产保证某些特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设定的一种担保的物权。

三、笔者对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一)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程序权利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种,其中最基本的分类之一是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及人们应有的行为。

程序法规定实施实体法所用的方式、方法。

法律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划分相对应的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划分。

实体权利为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些具有实质内容的权利,而程序权利则是为实现实体权利而享有的一些诸如起诉、上诉、申请回避之类的权利。

而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程序法中对各种诉讼都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如果在诉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诉权归于消灭,但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这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

笔者认为,单凭这一点就认定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权利是不妥的。

首先,虽然从形式上海商法的规定与我国的诉讼时效适度及其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第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当权利人丧失诉权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其权利的实现已经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海事请求权人的优先权归于消灭并不能产生这样的法律后果,即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但权利人仍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诉讼时效是可以因为法定事由而中止或者中断的,但船舶优先权的存续区8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1993年2 月第3次印刷,第179页。

9《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权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交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间的计算是不可以中止或者中断的。

10其次,时效制度也并不是程序法的专利,在实体法中也存在时效制度。

例如,物权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持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继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其权利之制度。

最后,船舶优先权所具有的保护索赔优先顺序的功能即足以表明船舶优先权具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因而是一种实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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