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
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
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
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

德国海商法是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了船舶的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希望能为读者对于该主题的了解提供一定帮助。
一、船舶优先权1.1 船舶抵押权根据德国海商法,船舶抵押权是指在尚未清偿抵押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人对船舶的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在德国海商法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在船舶相关争议中的利益。
1.2 优先权的限制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于其优先权的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船舶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1.3 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德国海商法也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方式,包括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合法有效。
二、海事赔偿责任2.1 海事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德国海商法,对于发生在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事事故,法律对相关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海事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在德国海商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2.2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操作和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海事事故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相关责任的合理追究。
2.3 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除了船舶所有人外,德国海商法还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海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船员、船东、港口管理机构等。
法律明确了这些责任主体在海事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1 适用范围德国海商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域内开展海商活动的船舶和相关主体。
对于涉外船舶和跨境海事事故,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法律效力德国海商法作为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主要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德国国内的船舶和海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德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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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 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 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程序上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担保物权 实体上的权利 特殊的债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应当具有物权的优 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 的优先受偿位次。 1、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担保物权的特征 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它船舶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 3、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海事请求权 受担保的债权性质有所差别,受保护程度不同
1、法定: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 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时消灭 (第26条) 2、其他原因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优先受偿权,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的存在往往基于经济和社会政策,具有明显 的公共政策色彩。(特殊利益需要保护)
2、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 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 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理解: ①是法定的海事请求权 ②标的是当事船舶(本身,不包括属具、运费及附 属利益) ③是一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 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 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 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以下海事请求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是( ) A.船舶引航费的缴费请求
B旅客因船舶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赔偿请求
C.因船舶行驶不当撞毁港口装卸设备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D.对某持有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有效证明的 5000吨级散装货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答案:D
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可以将 其法律特征概括为: 1、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 2、以当事船舶为客体; 3、具有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 随之转移”; 4、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 5、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6、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并且优先受偿位次很高; 7、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而消灭; 8、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法学102班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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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1、民法中的优先权制度(大陆法系)
(一).船舶优先权的取得
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是指船舶优先权为权利人所享有。
船舶优先权以一定的海事请求的存在为前提,并与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无需协议、进行登记或占 有当时传播就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
(二).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指船舶优先权主体的变更。
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转移的规定:《海商法பைடு நூலகம்第二 十七条 (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