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可编辑)

【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物权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多项选择题 1.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物权有()。
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C.船舶所有权 D. 船舶优先权 2.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担保物权,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正确的是()。
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导致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法院90日公告期限届满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一年时效届满船舶失踪1个月 4.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须具备的条件有()。
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不能少于10天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 5. 船舶的性质包括()。
船舶是物,但有时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船舶是不可分物,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无法构成船舶。
船舶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因而可以将船体、船机或属具分别保险船舶是动产,但也具有将其按不动产处理的条件 6. 船舶物权具有()的特点。
客体的单一性 B. 特别法物权性 C. 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D.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7. 有关船舶共有正确的表述是()。
未经登记的船舶共有对第三人不产生共有的效力登记为共有,但未登记为按份共有,对第三人只产生共同共有的效力即使共有人之间存在按份共有的协议,该协议在共有人之间也是无效的船舶共有的登记与否会影响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变更在()情况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约定变更船舶完成交付船舶完成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支付船款 9. 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权 B. 船舶抵押权 C. 船舶留置权 D. 船舶优先权 10.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 11.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第六章 船舶物权

第二节 担保与抵押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Mortgage) 船舶抵押 以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一种 合同担保形式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通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理论根据
船舶人格化理论 诉讼程序理论 冲突理论
(三)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效 力、顺序以及法理解释等方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船员工资的请求权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港口使费 司法费用
(二)《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关于船员工资、 劳动报酬、 关于船员工资 、 劳动报酬 、 船员遣返费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船舶吨税, 引航费, 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船舶吨税 , 引航费 , 缴付请求
《海商法》第7条规定 海商法》 条规定 占有、使用、收益、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possession) 占有( ) 对船舶的支配与控制 使用( 使用(utilize) ) 在具体航运业务中对船舶的实际运用 收益(make profit) 收益( ) 通过船舶使得自身受益 处分( 处分(dispose of) ) 对船舶排他的处置权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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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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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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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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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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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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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船舶概述 船舶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留置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 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 水上可移动的装置
(【装置】《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机器、仪器或其他设备中,构造较复杂并具有某 种独立的功用的物件。 【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 如学校里将陆续 增添种种设备:图书馆,疗病院,商店,报社,工场,农场,乐院,舞台。)
五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⒈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⒉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具有船舶优 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 消灭,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⒊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⒋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⒌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不 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 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的除外。)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要点提示】 并非一切债权都能 产生船舶优先权,只有在法律规 定范围内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 先权的担保,船舶优先权在主债 权产生之时自动产生而无需经过 登记,并且一直依附在其所设定 的船舶上,随船舶流动、转移。
正在打捞因龙卷 风丧身的船员
温州3.18海难
三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
狭义上: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 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第3条)
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泰安口"号半潜船受载百米宽设备
2003年3月,由广船国际为中远航运建造的我国第一艘国产半潜 船"泰安口"号在新加坡创记录性成功受载超大型海上采油设备。 此次受载的是新加坡历史以来首次建造的超大型深海石油开采设 备,其最大宽度98米,高度38米,重5136吨,造价高达数千万美 元。
(----------摘自 /tx/05-02-07.htm )
判例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2004年2月17日14时许,大连造船 新厂发生意外,一个巨大的船体在 吊装合拢时突然滑落,将正在下面作 业的20名工人砸死或砸伤。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 海洋的经济权利。 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 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 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 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 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 固定的宽度。 ▲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 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 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 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 国领海上空;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 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 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领海的特点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 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 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 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 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 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 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内水
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 有水域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 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 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领 海基线以外的十二海里。 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是 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 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 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三 船舶航行权
(一)船舶在内水的航行权 “特许航行权” (二)船舶在领海的航行权 “无害通过权” (三)船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 “自由无害通过权” (四)船舶在公海的航行权 “自由航行权”但也有例外限制(如登临 权、紧追权、油污干预权等)
水域划分
四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 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 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 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 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 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四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
⒈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⒉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依附性); ⒊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⒋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⒌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定 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 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我国《海商法》规定为: 1、船员工资等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及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 ●关于海难救助款项的请求,如其发生在第1、2、3项 请求之后,则应先于第1至第3项请求受偿。在同一 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同时 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如果救助款项 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 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 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 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 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 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 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 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 22条)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合成物,但有时作拟 人化处理; (二)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
东方深圳 船籍港/船旗国 注册号码 船舶呼号 中国香港 HK-1015 VRYO2
03112382
2003
土耳其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 在土耳其,游艇建造成为发展迅速的一个行业,但有很多法律 问题还不明确。其中有新造船舶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在土耳其法 下,属于土耳其船籍的船舶是被作为不动产,但并未对新造船舶进 行规定。最近由总部在土耳其的律师事务所Inal Law Office 处理 的一个案件,可能会使情况改变。 该案涉及到一个在土耳其建造游艇的船东,面临大量的因船厂工人 索赔欠付工资而产生的对游艇的优先权。虽然该游艇在当地船级社 以船东的名义登记,法官认为如果在船厂控制下的游艇构成动产的 话,船厂债务优先权是可以执行的。 在土耳其法下,第三方能否对在第三方手中的动产实现优先权 是有争议的。这也涉及到在土耳其以船东或者船厂名义登记的新造 船舶。 “在付出很大努力后,我们使游艇免于执行这些优先权,最后 法院判决成为先例,认定游艇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 Inal Law Office的创始人和合伙人Seyma Ina解释说,“游艇在船级社的登 记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融资人对游艇的抵押无疑也说服了法院。”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海 商法》第九条均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 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01 年7月20日的全 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亦明确规定, 对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等合法方式接受船舶,但 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买受方,其与合同 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 规定予以保护;但其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 的船舶所有权主张(包括以船舶所有人名义向 他人请求船舶损害赔偿等)或者抗辩,法院依 法不应支持和保护。
六
在处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 海事请求时,一般考虑以下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 3.为其它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如救助报 酬请求权)优先原则。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但船员劳务 合同及救助合同属特例,不适用此原则)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 一般为12海里。 ◆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 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 管制权。 ▲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 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 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拍卖现场
“东方公主”号邮轮
香港第一赌船“东方公主”号邮轮成功拍卖 2002年08月29日下午4点,随着拍卖师锤声落地,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东方公主” 号邮轮以六百七十二万价格被008号竞买者珠海市飞沙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竞得。 “东方公主”轮是巴拿马帕里斯特集团有限公司(PallistersgroupsLtd.)所属的 载重吨达10298吨的巴拿马籍邮轮,建于六十年代末期,是当时最豪华的五星级 邮轮之一。那个年代航行在中国沿海豪华邮轮寥寥,“东方公主”轮的经营很是 红火。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旅 游业的繁荣,多艘豪华邮轮陆续出现,竞争越来 越激烈,“东方公主”轮经营每况愈下,今年因为拖欠船员工资被推向被告席。 2002年4月8日,广州海事法院根据“东方公主”轮51名船员递交的海事请求保全 申请,发出扣押令,将该轮扣押在广州港泥洲头水域。 “东方公主”号轮长期以来以经营赌博业务闻名,中国大陆极少数腐败分子 曾经在这艘邮轮上挥霍过数额惊人的公款,如巨贪马向东曾4次登上该轮,创下3 天输掉上千万元的纪录。因为这些与众不同的背景,该船的被扣曾引起国内外媒 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专栏记者专程飞赴广州海事法院拍摄专 题片,并请有关专家就此案涉及的入世后涉外法律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节 目播出后引起巨大反响。“东方公主”轮被扣押后,船东未履行法院责令其提供 担保的裁定,申请扣船的51名船员于7月16日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广州海事法院 裁定拍卖该轮清偿债务。这次竞拍的登记买主有三十一家,实际参加拍卖的是二 十六家。当拍卖师叫出六百三十万的起叫价时,008号首先举牌应价。经过几轮 竞拍,东方公主轮最后被008号竞买者竞得。刘先生说,他们买这船主要用途是 用来旅游开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作者:胡后波、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