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舶物权
船舶与船舶物权

2020/9/19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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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旗船的危害
1.其逃脱了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船舶技术 水平降低,容易发生航行事故;
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竞争,引起了 国际航动界的不安;
3.方便旗船与船旗国并没有真正联系,给一些船东 违法经营,甚至海上冒险和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由于船旗国实际上不可能对船舶实现真正的管辖, 方便旗船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许多麻烦;
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海事局)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
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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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时所须提交的文件主要涉 及: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公司的注册文件等;
2.船舶的技术资料;
3.申请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购船 发票、买卖合同、造船合同或继承、赠与、法 院拍卖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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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法定性 产生、担保事项、实现方式等; 2.随附性(对物权) 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 3.具有秘密性 无需登记自动产生; 4.优先性 具有最高受偿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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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担保的债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 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船员工资)
1.不同项目间的受偿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及倒序原则 2.同一项间的受偿原则: 同等地位原则及倒序原则 3.救助报酬的受偿适用倒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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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顺序
1. 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 是,救助报酬,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 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

论船舶物权的内容船舶物权是指把船舶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物权行为,是军舰、商船所有权转让、抵押、质押的法律基础。
在海上运输业日益繁荣的今天,船舶物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探讨船舶物权的相关内容,并且介绍一些船舶物权案例。
一、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三种: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具有船舶的所有权者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抵押权是指向债权人提供船舶作为担保抵押品;留置权是指船舶经法院批准后,由船东或者船舶使用人可以留置船舶。
二、案例分析1、单位A通过向银行B抵押了一艘价值500万美元的货轮,以获得1000万美元的贷款。
如果单位A不能偿还借款,则银行B有权拍卖这艘货轮并全额偿还债务。
这里的抵押权就是一种船舶物权。
2、涉及郭川诉德国海事局一案。
2000年6月20日,郭川租用了德国一公司“三祥”轮运输32000吨铁矿石出口大连,于6月22日从新港锚地开航。
在航行中,因为船舶损坏,郭川停靠日本岩手港,并通知承租人实施留置权。
后来,因为涉及诉讼要求扣留船舶,导致该货轮被扣押了两年。
最终,经法院判决,由保证金、船端费用和拍卖所得等部分偿还债权人。
这里的留置权也是一种船舶物权。
3、2007年5月5日,涉及广州市某航运公司起诉重庆某机电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某航运公司与股东重庆某机电公司签署了两份《股份质押合同》,将所持有的总股本抵押给了该银行。
某航运公司向重庆某机电公司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但重庆某机电公司拒绝了转让。
某航运公司遂请求法院对股权进行拍卖偿还债权。
此案中,航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船舶物权。
三、结语作为海上运输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船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船舶物权的规范、保护,对于维护海上运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不仅如此,加强船舶物权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可以使海上运输更有秩序、更加优化和高效,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未来,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和海上运输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舶物权也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规范 • 船舶规范出于国家航运管理以及 收取有关费用的需要,应当确定船舶 吨位。船舶的大小通常以吨位、排水 吨、载重吨来表示
•
• 1. 总吨位。它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该公约于1969年通过,1982年生效 • 2. 净吨位。船内能够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 间的总和,即从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 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后的容积 • 3. 排水吨。排水吨按重量计算。船舶漂浮 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水线(载重线)时, 船体所占水的容积称为排水吨,也即船体 和货物的总重量 • 4. 载重吨。载重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 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得出的结果
• 船舶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申请注销登记:
• (1)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 • (2)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 踪。 • (3)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
• 另外,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定,以 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 照本条例第27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 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
四、船舶抵押权登记
• 船舶抵押权设定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 与债权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依法就 船舶抵押的有关事项向船舶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由其认可,并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证书,向抵 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海商法第13条第1 款、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也采登记对抗主 义。
七、船舶登记机关
• 船舶登记条例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 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八、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
海商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三、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物权
船舶 所有权
船舶 抵押权
船舶 优先权
船舶 留置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CMC 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CMC 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该签订书 面合同。
原始取得
建造
订造
继受取得
船舶抵押权的意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
(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P24
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 P25
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 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可分性
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 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 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进而言之, 船舶抵押权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让与、被担保债权 的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让与而受到影响,船舶抵押权人 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全部。 CMC第16条第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 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四、船舶留置权的定义
(一)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 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 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 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 消灭。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教材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内容提要:本章学习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
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船舶的特征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2)吨位:20总吨以上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4)区域:海上3、船舶术语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
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
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吨•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
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1、拟人性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3、整体性三、船舶的国籍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2、取得国籍的条件-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四、船舶登记1、船舶登记政策※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2、方便旗船※方便旗的含义※方便旗船盛行原因※方便旗船的危害※对方便旗的管制3、中国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且海商法中的船舶作为法律上的 一种物,与普通船舶不同,具有特殊的含义。 《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 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 具。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 物权。
(二)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 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 优先顺序的多样性
(三)种类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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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当船舶所有人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后,即可以独立 享有和行使该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运用船 舶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即船舶所有权包括四项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以及消 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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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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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3.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
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 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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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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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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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 一船进行买卖,卖方已注销所有权登记,买 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 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登记。此时所有权 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是否已转移?卖方债权人能否申请扣押船舶?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 买方说不能扣,但卖方债权人说能扣,认为 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 没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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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的法律特征
(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personification)。 (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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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原告 罗文辉、姜洪帮 被告 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李国庆、陈保 生 2001年2月5日原告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 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 作业。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 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 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碰撞后不久“桂北 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约40分钟 后,落水人员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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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签订船舶转让协议,约 定乙方应于2003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船进行外观勘验, 甲公司严格按验船时现状交船 ,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 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 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双方于2004年1月交船完 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原经营人 丁公司代购该船的辅机备件和主机备件,丁公司分别于 2003年4月将辅机备件、10月将主机备件在香港交付运
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 (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 (2)散装船(bulk cargo ship) (3)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 (4)木材船(timber ship) (5)油轮(oil tanker) (6)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7)滚装船(roll on and roll off ship) (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 kangaroo) 由子行新浪博客
三、船舶登记的类别
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 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 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 记、光船租赁权登记。 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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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
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 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5、便于得到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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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的种类
(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 (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 (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 (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 (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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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 船,登记船主为蓝庆强。2000年8月,蓝庆强 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 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姜洪帮。 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 仍为蓝庆强。“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 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 起至2003年5月12日,该船以光船租赁的形式 租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以下简称水 运公司)。
特点: 特点:
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 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 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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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
(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 (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 雇佣廉价劳动力。 (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 (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 营核算。 (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 由子行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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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将船转让与B,未办理过户登记,B将船租 给C。C雇用了D上船工作。船在海上出事, 船员D失踪,其家属起诉A、B、C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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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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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
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 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
由子行新浪博客 输,运抵香港后就一直存放在广州一仓库内。 /u/163403 6665
思考:
1、双方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中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 烟、酒等用品的归属,以公司可否对此主张权利? 4、如何认定2003年4月发运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发 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第7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条规定 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 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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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的特点
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 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 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 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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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第二节 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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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
(一)船舶的概念 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 第 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 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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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案例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 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 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 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 交船港大连。 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 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 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 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 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 由谁负担该报酬? 由谁负担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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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of Ships) 一、船舶国籍与登记
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 船舶国籍 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 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 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 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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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
(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 (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 (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 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 (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
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1. 国家 2. 企业法人 3. 其他所有权主体 4. 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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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
海商法第9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海商法第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条规定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 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面合同。” 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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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 收归国有和捕获; 继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 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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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丧失 (the loss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
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 2、因转让而消灭; 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 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 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 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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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 两公司共有船舶,但登记所有人只有一个。 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 这样的共有关系是否成立,能不能对抗第三 人?未被登记的一方的权益转让行为是否有 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 效?受让方能否重新登记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