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_先抵押后出租VS先出租后抵押、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VS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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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4篇

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4篇

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4篇篇1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抵押和租赁合同成为了常见的房屋交易方式。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常常会遇到先进行房屋抵押再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对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抵押物的变现来实现债权。

同时,对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也得到了保障,租赁关系不会因为房屋被抵押而受到影响。

然而,对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合同,还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需要尊重租赁合同的存在,不能因为抵押物被抵押而擅自解除租赁关系。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清晰约定房屋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房屋被抵押后,租赁合同的续租、变更等事项应当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

这也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一种方式,避免因租赁合同的变更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总的来说,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合同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对于抵押权人和承租人都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遵循合同精神,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通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篇2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增长,许多人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中。

在购买房产时,房屋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而租赁也是人们常用的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房屋抵押和租赁之间的关系往往并不清晰,容易产生一些法律纠纷。

因此,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房屋抵押和租赁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必要。

民法典对于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合同进行了规定,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解读。

抵押权,质权效力顺序

抵押权,质权效力顺序

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

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一、同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同一担保物上发生同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仅指抵押权与抵押权,不包括质权与质权、留置权与留置权。

因为质权和留置权都是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这就意味着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或留置权。

抵押权不以移转占有为要件,也就可能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从而发生抵押权竞合的效力问题。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抵押权的次序: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同为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同为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分先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次序在遵循登记优先的原则基础上,还应按如下规则确定次序先后。

其一,最先登记的一号抵押权,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如有余额,二号以后之抵押权始有受清偿之可能。

其二,次序相同的抵押权,按债权数额,平等分配拍卖所得价金。

其三,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物,次序排在最先之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四,次序在先的抵押权已经消灭,而未注销登记时,次序在后之抵押权人,得单独申请注销其登记。

其五,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合意,增加担保的债权金额时,非经后次序抵押权人同意,对于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不生效。

在此有必要论及先次序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次序的抵押权是否依序升进问题。

抵押权次序在各国立法例中有抵押权次序升进主义和次序固定主义,前者指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依次升进,后者指抵押权次序固定,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并不能升进。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得到偿还。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抵押权,因此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先抵押权优先原则:先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得到还款。

2. 特定抵押权优先原则:特定的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

3. 公司股权质押优先原则:公司股权质押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原则具体应用于不同情况下,下面将分别讨论不同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的法律规定。

二、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一般抵押权是指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抵押权按照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即先设定先受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优先级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时间确定,先登记的抵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2. 合同约定的设定时间:如果多个抵押权在同一抵押合同下约定设定时间,按照约定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次序。

3. 清偿顺序约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不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三、特定抵押权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是指针对特定不动产或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如土地抵押权、车辆抵押权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抵押权享有特殊的优先性,即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受偿权。

1. 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

在土地抵押权和其他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2. 房产抵押权:房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动产抵押权。

在房产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房产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

3. 海上船舶抵押权:海上船舶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具有排他性。

四、公司股权质押的优先和次序法律规定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后果(3篇)

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房地产市场中,抵押和出租是两种常见的房地产交易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房地产权利人可能会先抵押后再出租其房地产。

这种交易方式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先抵押后出租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先抵押后出租,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在设定抵押权之后,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1)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将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一方当事人。

(3)承租人:承租人是指与抵押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抵押物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权益受损(1)抵押物价值降低: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可能因使用、维护等原因导致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可能无法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实现抵押债权。

(2)抵押权实现困难:抵押物出租后,抵押权人可能面临以下问题:①抵押权行使受到限制:承租人可能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等行为,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

②抵押物处置困难:抵押权人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抵押物处置困难。

2. 抵押人权益受损(1)抵押物价值降低:抵押物出租后,可能因使用、维护等原因导致价值降低,影响抵押人权益。

(2)租金收益受损: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但租金收益可能不足以弥补抵押物价值降低所带来的损失。

3. 承租人权益受损(1)租赁关系不稳定:抵押权人可能随时行使抵押权,导致承租人租赁关系不稳定。

(2)租金损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能要求承租人搬离抵押物,导致承租人遭受租金损失。

四、防范措施1. 抵押权人(1)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使用情况,评估抵押物价值。

(2)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出租的条件和限制。

(3)在抵押物出租期间,密切关注抵押物的使用、维护等情况,确保抵押物价值。

2. 抵押人(1)在出租抵押物时,应与承租人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抵押权遇上租赁权 谁优先

抵押权遇上租赁权 谁优先

抵押权遇上租赁权谁优先抵押权和租赁权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概念,涉及到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品,向债权人取得借款或担保债务的一种合法方式,而租赁权则是指出租人把其拥有的房产或财产借给他人使用,合法收取租金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抵押权和租赁权可能会发生重叠,谁优先的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探讨这个问题。

一、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含义和特点抵押权是在借款和担保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人将其所有权财产或拥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保障。

抵押品可以是房屋、土地、汽车等固定和流动资产。

债务人仍然拥有抵押品,但是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以抵押品来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产生需要通过合法手续,如房屋抵押需要签署合同及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程序,抵押权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时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手段。

租赁权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法律关系。

租赁权的产生依赖于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与承租人需要签署租赁协议,确认租赁关系的产生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租赁一般包括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场所租赁等各种类型,租赁物在租期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优先级抵押权和租赁权若发生重叠时,需要确定先后顺序。

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对不同情况下的优先顺序有所规定。

比如,在房屋抵押和租赁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先订立的权利先得到保护。

如果抵押和租赁都是在同一物业上,但是先注册的先得到保护。

例如,如果一个房屋在先被抵押,后被出租,则银行可以优先获得抵押权,并在出租人以后追索租金。

2、债务人委托出租人处置抵押物。

这种委托可能使出租人优先受益。

如果债务人委托出租人将物业出租,并同意由出租人代表其还款,则出租人可以优先获得租金,并扣除后向银行还款。

3、债务人与出租人之间约定优先权。

在出租和抵押之间,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要求时,债务人和出租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协商,并将其记录在相关合同条款中,从而确定优先权。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规则分析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规则分析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规则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竞争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竞争规则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的风险和挑战。

一、抵押权的定义和作用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物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抵押权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和风险防范的作用。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指当多个债权人拥有债务人的抵押权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个债权人的优先程度。

通常情况下,根据登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来决定优先级,先登记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法律规定的特别抵押权享有绝对优先受偿权,即使其登记较晚,也能够优先受偿。

此外,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来判决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因此,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并非完全固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抵押权竞争规则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时,就会出现抵押权的竞争。

在抵押权的竞争中,遵循以下几种基本的竞争规则:1. 先登记优先原则: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来判断优先级,先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最基本且常见的竞争规则。

2. 无故意及瑕疵竞争规则:如果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登记时存在恶意或者瑕疵(如虚假登记),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撤销先登记的抵押权。

3. 诚信保护原则:如果后来的抵押权人是相对善意的,且其登记在先登记之前,法律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即使他们违背了先登记优先原则。

四、抵押权的风险与应对策略在理解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竞争规则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了解相应的风险和应对策略,以降低损失并保护自身权益。

1. 利用登记系统:及时登记抵押权并保持良好的登记记录,以确保自身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和合法性。

2.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在与借款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方进行交易时,应仔细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和合法性,尽量避免与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纠纷的当事人进行交易。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1、有约定→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范围→选择2、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争议+查封/扣押/监管+其他3、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4、动产浮动抵押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5、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6、无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7、一定期间+连续发生+限度内→最高额抵押权8、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9、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1)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直接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10、设立前+出租并转移占有→买卖不破租赁11、协议变更→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2、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年+不可能发生新债权+查封/扣押+破产/解散+其他13、按份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个以上抵押人对债权承担按份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行使抵押权;连带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1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提示】(1)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限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满足上述情况后该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原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权消灭。

(2)“先抵后租”中,因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未做规定。

依照通说观点,应当做如下处理:①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不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妨碍,无论系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论是否登记,该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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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民事法律制度【考点8】先抵押后出租VS先出租后抵押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①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先出租后抵押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例题·案例分析题(2014年节选)】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

A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

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E公司,并约定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

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C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不能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

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考点9】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性质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物动产、不动产动产、权利动产设立动产—-合同生效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权利---交付、登记具备法定条件即可成立,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孳息物收取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担保范围未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未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效力等级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A.基金份额B.注册商标专用权C.仓单D.存款单【答案】CD【解析】(1)选项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选项B: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选项D: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B.土地承包经营权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D.应收账款【答案】ACD【解析】选项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3·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甲企业享有留置权的有()。

A.甲企业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企业将该汽车扣留B.甲企业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企业为丁建造房屋,丁未支付到期工程款,甲企业不向丁交付房屋D.甲企业因戊企业未支付到期货款而扣留其保管的设备【答案】AD【解析】(1)选项B:债权人非法占有(强行拉走,骗回)债务人的动产,不适用留置;(2)选项C: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3)选项D:企业间留置权行使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考点1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类型权利人事由及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题1·案例分析题(2017年节选)】2016年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

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

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不构成违约。

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2·案例分析题(2011年)】201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

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

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

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1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

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

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

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

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

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

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

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房屋损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2)甲于201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有权拒绝。

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在本题中,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在本题中,甲和戊于4月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戊自4月15日起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5)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于2021年5月10日届满。

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及义务人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1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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