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法-抵押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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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民法典中的担保与抵押权

民法典中的担保与抵押权

民法典中的担保与抵押权在民法典中,担保与抵押权是重要的法律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和金融领域。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法典中担保与抵押权的定义、性质与形式、主体和客体、设立与清偿等方面的内容,并就其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进行讨论。

一、担保与抵押权的定义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获得一种特殊权益,以保证其能从债务人处得到债权的实现。

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经过合法程序后,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抵押物。

二、担保与抵押权的性质与形式担保权和抵押权都属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权利要求的继承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担保权可以不依附于债务而存在,而抵押权是附属于债务的。

担保权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而抵押权必须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

三、担保与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担保权和抵押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

担保权和抵押权的客体可以是任何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四、担保与抵押权的设立与清偿担保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担保合同是设立担保权的主要方式。

而抵押权的设立则需通过法定形式确认,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担保权和抵押权的清偿方式可以通过主债务的履行、债务人的弥补或担保人的代位等方式进行。

五、担保与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担保与抵押权广泛适用于金融、借贷和投资等领域。

在借贷行为中,担保与抵押权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降低债务风险,促进资金流动。

在企业融资中,担保与抵押权可以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另外,担保与抵押权还可以用于解决债务追偿和债务纠纷等法律问题。

在民法典中,担保与抵押权属于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实际应用和重要的法律意义。

了解和掌握担保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权益、预防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担保与抵押权的有效设立和实施。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法律区别与适用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法律区别与适用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法律区别与适用在金融和经济交易中,抵押权和质押权是常见的担保方式。

虽然它们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手段,但在法律上却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法律区别以及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一、抵押权的定义与特点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占有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债务人将其不可移动财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保有合法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物变现来优先偿还债权。

抵押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物的确权:抵押权是基于抵押物形成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取抵押物并转让或变现它;2. 权利顺位:在债务人破产或其他担保权人受偿时,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3.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的设立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债务履行的保障。

二、质押权的定义与特点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股票、债券、存款等)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保有合法对质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与抵押权不同,质押物通常是可移动财产,因此质押权常涉及金融领域的交易,如债券交易和股票质押等。

质押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押物的占有: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获取质押物,并依法处分;2. 权利顺位:在债务人破产或其他担保权人受偿时,质押物的优先级次于抵押物,处于次级受偿地位;3. 简化手续:相比其他担保方式,质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手续相对简单,便于操作。

三、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法律区别1. 抵押物类型的区别:抵押权涉及不动产担保,如房屋、土地等,而质押权主要涉及动产担保,如金融产品、证券等。

2. 权利转移程度的区别:抵押权要求债务人将抵押物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拥有占有和处置抵押物的权利;而质押权只需要债务人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仍然保有质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解析与案例分析》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和重要改革。

其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效果进行解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抵押权在实际运用中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抵押权法律效果的解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先权效果:抵押权在民法典中确立了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权。

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前,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效果在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出售时得到充分体现,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2. 物权担保效果: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可以使债权人通过依法依约的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实际变现。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处置,实现债权的变现。

3. 抵押物保全效果:抵押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手段,使其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迅速对抵押物进行保全。

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有债务风险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 权属保护效果:抵押权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权属保护作用。

债权人在取得抵押物担保后,对抵押物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确保了抵押权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二、抵押权法律效果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抵押权法律效果,以下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借款合同,借款人甲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后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实现抵押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甲解除借款合同,并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在本案中,抵押权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效果、物权担保效果、抵押物保全效果和权属保护效果。

首先,甲作为抵押权人,具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时,甲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

其次,甲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变现,以弥补乙未履行债务的损失。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C.质押合同登记时D.质权人同意时【答案解析】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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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近现代各国民法中,抵押权是最主要的物权担保方式,但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对抵押权的规定、抵押物附和物的规定、抵押物顺序的处分规定、保全抵押权权利的规定和抵押物拍卖的规定都存在一些差异。

[关键词]抵押权顺序处分保全拍卖
此次讨论的是针对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关于抵押权相关内容的分析。

一般意义而言,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之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德国民法规定抵押权是与土地债务并存的一种不动产担保物权形式,土地债务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独立于任何请求权,并不因债务的不成立或者消灭受影响。

在我国,有关抵押的规定将抵押与质押分类,规定抵押标的物可以是法律规定适于抵押的各种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与现代经济生活要求和世界立法潮流比较吻合。

一、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德国民法规定抵押权为使因设定(土地)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由土地支付一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才产生设定的,因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财产,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包括法律规定得予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并未像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那样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不动产。

二、关于抵押物附和物的规定
抵押物的附和物是指因附和而与抵押物构成一体的物.德国民法规定附和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因为抵押物所有权的扩张导致抵押权效力的自然扩张,因而不以登记为必要,但对于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权设定后产生的附和物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凡抵押权设定时至抵押权实行时产生的附和物均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设定后所附加而成一体的物必须具备债
权人与债务人非故意加害其他债权人的条件,方可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我国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受偿。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出售抵押物的价金、出租抵押物的租金、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无权的对价、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保险金请求权、抵押物被征收的补偿金等,都可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

德国民法也仅限于租金债券、保险金债券和公用征收补偿请求权。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受的赔偿金及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解释上应认为抵押人因抵押物被公用征收所得补偿金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得的赔人偿金,也属于抵押物代位物的范围,应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就处分权而言,除物质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因危及抵押权的实现而应受到限制外,法律上的处分原则上仍能自由进行。

三、关于抵押权顺序的处分规定。

抵押权虽然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并非指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同时抵押物的价值未必就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抵押人得于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德国民法规定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而定,即第一登记的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序抵押权,就抵押物卖的的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序登记的只能就第一顺序抵押权受偿以后的余额享有受偿权,其余以此类推。

同一不动产上数个抵押权同时登记的,其顺序相同,按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在不同顺位抵押权的关系问题上,立法上有不同主张,德国民法采取“次位固定主义”,即第一顺序抵押权消灭时,第二顺序并不次而升进。

抵押权顺序的处分包括让与和抛弃。

顺序的让与即抵押权人将自己的抵押权顺序让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其让与人必须为前顺序的抵押权人,受让人必须是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

德国民法主张债务分割时各部分抵押权之间次序的变更外,抵押权顺序的让与需要经所有有权人同意。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
押合同的生效要见不相同,因此在抵押权顺序让与时,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相同,因此在抵押权顺序让与时,如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则抵押权顺序的让与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需登记,否则不发生让与的效力,如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则抵押权顺序的让与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则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德国法上,依拍卖取得权利的为原始取得,我国民法认为若从权利的转移是否以来于所有人的意志的角度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话,则依强制拍卖取得标的物权利的为原始取得,依任意拍卖而取得这为继受取得。

相对抛弃时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为同一债务人的特定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顺序,它可依抛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但应进行附和登记,其后果只是抛弃人对受抛弃的抵押权人失去优先权,对后顺序的其他抵押权人并不发生影响(即并不丧失优先权)。

绝对抛弃时指前一顺序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债务人的某一特定后顺序的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顺序,而是对抛弃前成立的一切抵押权均发生效力,后顺序抵押权人的顺序依次递进,而抛弃人的抵押权则处于最后位次。

四、关于保全抵押权权利的规定。

抵押权虽然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排他性并非绝对,并非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同时抵押物的价值未必就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抵押人得于同一物上商定数个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813条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期间虽然不占有抵押物,但为了保护利益起见,抵押权人于抵押物价值受到侵害时,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的权利,具体地说,抵押权人的保全权主要表现为两项内容:一是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当抵押人对抵押物实施某种足以使其价值减少的行为,从而使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其停止该行为,这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有砍伐林木、拆毁建筑物,不作为有对房屋作不必要修缮、不依约投保等。

无论作为或不作为,只要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虞,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其停止。

我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在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也得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五、关于抵押物拍卖的规定
对拍定人(买受人)的效力,拍卖对于拍定人的效力主要是由拍定人取得拍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若拍卖的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地上权、典权等,则由拍定人取得这些权利,但在标的物权利的取得上,有如下区别::一是标的物权利的取得时间,德国民法规定只有土地所有权才因拍定而转移于拍定人,动产拍卖则不因拍定而转移所有权,仅发生买受人的所有权转移请求权,而其所有权的转移应依合意及交付才执行,我国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拍定人于拍卖财产交付时起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土地使用权则自拍定人依约定或规定交足价金时移转于拍定人,因为在拍定人未按时交足价金时,得重新拍卖,但是对于依法应进行产权登记的拍卖标的物,在未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前,拍定人对标的物为法律上的处分,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依拍卖取得权利的性质方面,德国民法规定依拍卖取得权利的为原始取得,我国民法规定若从权利的移转是否依赖于所有人的意志的角度区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话,则依强制拍卖取得标的物权利的为原始取得,依任意拍卖而取得者为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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