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

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法律基本知识:什么是民法导言法律基本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作用,以帮助读者对民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一门适用于个人和私人事务的法律分支。
它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人们在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行为和关系。
民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于私人关系,而不同于刑法和行政法等适用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法律。
二、民法的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个人之间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了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
2. 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财产之间的关系。
比如,财产继承、房地产买卖、借贷合同等都属于财产法的范畴。
3. 婚姻和家庭法婚姻和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结婚登记、离婚、子女抚养、婚前财产约定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 继承法继承法是规定个人财产继承和遗嘱处理的法律规则。
它规定了个人的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
继承法旨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并解决继承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民法的作用1. 维护个人权益民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通过明确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确保了个人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它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和其他私人权益纠纷。
2. 促进社会发展民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商业和社会交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的存在使经济活动变得更加稳定和可预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合作的进行。
同时,民法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安全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生活。
结论民法是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它涉及合同、财产、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具有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体系与结构
民法体系
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其他 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民事 习惯等构成。
民法结构
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部分。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其他法律部门必须遵循宪法 原则和精神。民法作为基本法律部门 之一,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
急避险等。
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概述与重要 原则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 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兄弟姐妹、祖孙等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 解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定 情形。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 婚需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判决。
民法学基本概念

民法学基本概念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你说民法像啥?它就像咱生活中的一把大伞,晴天能遮阳,雨天能挡雨。
民法管的事儿可多了去了,从你买个东西,到你和别人签个合同,再到你不小心损害了别人的东西咋赔偿,都有它的规矩。
咱先说说民事主体吧。
这就好比是一场游戏里的玩家,有自然人,也就是咱普通老百姓,还有法人,就像那些大公司、大单位啥的。
咱每个人在民法的世界里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像你在游戏里得遵守规则才能玩得转呀!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些规定,那不乱套啦?再来说说民事权利,这可是个宝贝呀!就好像你手里的武器,能保护你自己。
比如你对自己的财产有所有权,那就是你的,别人可不能随便抢。
还有债权,别人欠你钱,你就有权利找他要回来。
这多重要啊,要是没有这些权利,咱老百姓的利益咋保障呢?民事法律行为呢,就像是你在民法世界里走的每一步路。
你做的每一个决定,签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可得谨慎啊,不能瞎搞。
好比你走路得看清路,不然一脚踩坑里咋办?还有民事责任,这就像是犯错后的惩罚。
要是你不小心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
就像你不小心打破了别人家的玻璃,那你就得赔呀。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对吧?哎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我们生活的指南,告诉我们该咋做,咋保护自己。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我们的生活得乱成啥样啊?咱平常过日子,可不就得懂点民法嘛。
买东西的时候知道自己有啥权利,签合同的时候知道要注意啥,和别人有纠纷的时候知道该咋解决。
这多实用啊!所以啊,大家都好好了解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吧,别嫌麻烦。
这可是关乎咱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儿呢!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有保障。
咱可不能稀里糊涂地过日子,对吧?咱得明明白白的,把民法这把大伞撑好,让自己在生活的风雨中也能稳稳当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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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民法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及考点附真题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5年真题)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
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
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答案:B。
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应当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
8.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9.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2005年真题)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答案C。
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10.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11.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4.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一般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0.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可能性。
2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22.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3.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
24.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5.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7.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28.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9.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30.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3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3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33.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34.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35.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火的原因包括自愿退火、自然退火和开除退火三种情况。
(2005年真题)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连带责任B.负部分责任C.负补充责任D.不负责任答案:A。
《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据此,选项A应选。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7.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006年真题)36、关于社团法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社团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 B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C社团法人均人社会公益为目的 D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8.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9.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40.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41.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4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6.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47.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48.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49.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其类型一般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其它非法人经营体。
50.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5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3.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4.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5.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7.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9.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6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6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3.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