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终审稿)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四、协调与改进方案
4、强化程序公正: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结论
五、结论
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综合性的措 施进行协调和改进。通过简化法律条文、消除法规冲突、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强化 程序公正等手段,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国民法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更好地满足社会 的需求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的继受
二、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继受
在清末民初,随着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开始意识到自身的法 律制度存在巨大的缺陷,开始了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和学习。在这个过程中, 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尤为明显。
1、德国民法对中国民事法律关 系概念的影响
基本内容
在继受的同时,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也经历了变迁。首先,民法调整对象的概 念和内涵不断丰富。例如,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和虚拟财产成为 民法调整的新领域。此外,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民间融资、网络 交易等新型经济关系也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基本内容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当前民法调整对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面对 一些新型法律问题时,现有民法体系尚存在空白和不足。此外,在某些具体案例 中,也出现了民法适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发 展方向应该是: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 变迁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 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维护 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我国民法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调整 对象也经历了继受与变迁的过程。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 迁展开讨论,以期深入理解这一主题。
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讲义

②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 约的自由。
③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 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④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 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4.自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是 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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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上午8时44分58秒上午8时44分08:44:5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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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22.1.522.1.5Wednesday, January 0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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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08:44:5808:44:5808:441/5/2022 8:44:58 AM
在知识产权方面,最著名的是四个公约,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 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 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地区私法一体化 欧洲民法典的制定
(三)现代民法出现的新的部门法
1、劳动法 。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与民法 上雇佣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劳动合 同具有团体性
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
“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所有 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封建社会,所有 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 为本位。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 所有权。
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
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 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 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的限制条件
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自愿原 则进行限制,规定某些民事行为 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 以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监管和 干预,防止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
。
合同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原则,确 保合同内容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 系,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侵权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侵权关系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利
诚实信用原则还适用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关系,要求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成文立法可 能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基本原则
古代民法的特点是等级森严、身 份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 在保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利益上
。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民 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 平等自由,以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 为核心。
02
保障人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保障了人权。
03
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公序 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一 些无法可依的情况提供法律适用的依 据。
民法民法基本原则2课件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 等;2、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协商;3、民 事权益平等保护;法谚___同样事件,同 样救济,in similar cases there should be like remedies .4、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同 一法律规则。
许可某一人交易,禁止另一人交易,是不 公平的。It is inequitable to permit some to trade and prohibit others.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basic priciples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规范的 关系
一、民事法律规范是由构成要件+规范 摸态词+法律效果组成。
法律条文不同于法律规范,有完全条文 与不完全条文组成。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不完全条文的一类, 是限制性条文或宣言性条文。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
二、概念 “原则”有“开始、起源、基础、原理、要
已经形成的规则(主要不是全部) 1、禁反言规则 (promissory estoppel)民事主
体不得主张与自己行为相矛盾的权利。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
同上
2、洁手规则(clean hands) 自己违约不得向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 3、情事变更原则 4、背信行为规则。 以信任为成立的基础的继续性契约以及劳务性契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
(六)对诚信原则的评价 大卫.休谟《人性论》:“人类社会之所
以能够生存就是靠了三条自然律:1是 对私人财产占有的尊重;2对财产占有 者转让财产的社会公认;3承诺的兑 现。”
第三章 民法基本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是违反诚信原则的效果规定的一项原则。 其机能:侵权行为机能;权利范围明确
民法的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01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是以私权为中心展开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利益。 (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要给予权利人以救济。
05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 为。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地位,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 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其一,确立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 其二,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其三,该原则还具有解释的功能。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的含义有:
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兼 顾各方利益。
第二,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用于 合同关系。
第三,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 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0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 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
(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二)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 关系达成合意。 (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 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2-3-7今天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20世纪已经接近尾声,一个新的世纪即将到来。
当我们展望21世纪民法的时候,应当对20世纪民法作一个回顾。
当我们回顾20世纪民法,就会发现在民法的各个重要领域,在学术界经常发出所谓“危机”、“死亡”的惊呼。
使我们很自然地想到,20世纪民法出了什么问题?让我们看看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
1970年4月美国著名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了一个讲演,题目叫做“契约的死亡”,然后将讲演稿整理出版,这就是使世界法学界震惊的《契约的死亡》一书。
这本书的开头写道:“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
的确如此,这绝无任何可以怀疑的”。
[1]1941年德国学者豪普特(Haupt)发表了一篇论文《论事实契约关系》,产生了很大的震动。
到了1956年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停车场收费案判决中,竟然采纳“事实契约关系”理论作为判决依据。
对此,德国著名民法学者雷曼评论说,这个理论之被采纳所造成对传统契约观念的冲击,犹如爆炸了一颗原子弹。
《契约的死亡》出版十几年后,日本东京大学一位青年学者内田贵到美国康乃尔大学留学,研究契约法的基本理论,回国后于1990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契约的再生》,引起法学界极大轰动。
《契约的再生》开头就写道:“最近,人们经常论及契约的衰落、危机、死亡”,“尽管契约被宣告死亡却带来了契约法学的文艺复兴。
有学者幽默地谈论关于契约法学复兴的原因说,这也许是契约虽死亡但契约法的教授还活着的缘故”。
[2]本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危机的说法频繁地出现在民法学者的著作中。
美国加州大学著名侵权法教授弗莱明指出:“侵权法正处在十字路口,其生存正遭受着威胁”。
英国剑桥大学的比较法教授杰洛维兹(Jolowicz)说:“侵权法正面临着危机”。
瑞典的侵权法教授乔根逊(Jongensen)也说:“侵权法已经没落”。
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诚信原则

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诚信原则
韩冰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律生活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倡导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今日中国,重新审视与探讨近代中国民法诚信原则的沿革与发展,必将为诚信在民事立法领域的构建提供历史鉴镜。
【总页数】5页(P9-13)
【作者】韩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04级博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契约自由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 [J], 韩冰
2.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研究 [J], 范玮
3.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研究 [J], 范玮
4.“亲属”概念在近代中国民法文献中之变迁 [J], 张亚飞
5.近代中国民法变迁中的所有权绝对原则研究 [J], 范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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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
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
华东政法学院 朱淑丽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
大原则。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
典之中。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
垄断阶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由个人主义本位发展到团
体主义本位。
一、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神圣的天赋权利。
所有权可以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对所有权的内容也极少实质性的
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所有权观念。《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
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
是对绝对所有权原则的准确表达。依据《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人可
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可以自己使用,可以
出卖、出租或出借,可以闲置不用,甚至还可以破坏。对这类处分行
为,任何人不得干预,即使这种干预对财产所有者或社会有益亦是如
此。
然而所有权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制度,它总是要伴随着社会、政
治、经济等的演变而变化。19世纪末以来,个人主义本位的所有权观念
日渐式微,社会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益发达。这种观念认为,法律保障
所有权旨在发挥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并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所
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个人滥用权利,损害
他人和公共利益。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便体现了这种时代精
神。尽管它确立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但已摒弃了诸如“绝
对”、“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用语,并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
限制,表现在:其一,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
违反“善良风俗”,为法律所不容。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
人的利益。其三,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职能,不能只为
个人利益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比如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
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其四,所有权的行使
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效用。例如第904条规定:“在他人为防止当前
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
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含义: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的订
立、变更与撤销均应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
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项,其他人不得
干预或变更。其二,国家尊重个人意思。这意味着国家在契约方面的立
法权是有限的,除个别情况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规范,而对这类规
范,当事人可以不予遵从。其三,契约即法律。契约一经订立,便等同
于法律,国家应当以强制力予以保证。这是契约法领域内国家的基本任
务所在。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但在以私有制为基
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在拥有财产及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
契约当事人间实际上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的发展也证明,一味追求契约
自由有时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家应当更多地介入契约法领
域,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这种观念支配下,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
各国对契约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主要表现在:1)改变以往契约法规范
大多为任意性规范的状况,增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2)为维护平等竞
争,制定特别法规限制垄断企业订立契约的自由。3)以行政手段规定契
约的订立和条件。国家干预的触角广泛延伸到战略军备物资、外汇、投
资、证券交易、价格、工资以及劳资关系等各种领域中,制定了大量强
制性规范。对于这类规定,订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只能照章执行。4)
普通商业企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契约”也限制了确定契约内容方面的
自由。
三、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
整个19世纪,在大陆法系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
是过失责任原则,尽管在个别领域中开始出现某些无过失责任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
客观上要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
失。过失责任原则是个人主义精神在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民法上
的损害赔偿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确
立。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它意味着损害一经发生,即使
对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负赔偿之责。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在特别法中
采取无过失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广泛涉及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
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损害等。另一个相关的发展是
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通过社会保险,使得整个社会分担一部分对事故
受害者的赔偿,这是弥补赔偿不足和不及时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当代
大陆法系国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些发展动摇了传统民事责
任法律的基础。既往的当事人过错学说正在由社会过错或客观过错学说
取代,甚至有人主张以风险概念取代过错概念。这些变化让人强烈感受
到一种社会化和非伦理化的趋势。
总之,从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
代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强调相比,现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强调诚
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